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沈小军 《保险研究》2017,(3):103-113
投保人对自己的投保需求及所选择的保险产品充分了解,是获得保险保护的前提条件。2008年德国保险法改革引入的保险人咨询义务,旨在弥补投保人在选择保险产品以及保护范围时信息之不足,为订立适于满足其需要的保险合同创造基础,是对保险人就格式条款说明义务的有益补充。保险人违反咨询义务将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尤其是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下对于投保人因欠缺咨询而产生的保护漏洞亦可借助缔约过失责任予以救济,但立法上仍应引入咨询义务作为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补充,构建完善的保险人信息提供机制,强化保险消费者保护。  相似文献   

3.
200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根据保险市场信息的高度不对称性,即保险人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特点,强化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的保护,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规范格式条款。新保险法在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无效免责条款的规定上做出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本文从免责条款的性质及法律效果等角...  相似文献   

4.
笔者力图通过对现行《保险法》第17条的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进行客观而理性的梳理与分析,给出一些合理化建议以求对保险公司在实际营运中能就此点将风险控制在最小化方面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5.
王海波 《保险研究》2011,(2):108-115
作为解决保险交易信息不对称的制度之一,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需要和保单通俗化之间互动和衔接;作为格式条款法律控制体系中的一部分,说明义务制度也需要和格式条款控制的其他方法形成衔接.同样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内部也需要达到一般说明和明确说明的区分和协调.上述角度的研究对于评价以及完善我国保险人说明范围、履行和法律效果是一种有益的...  相似文献   

6.
我国《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以来,都有对保险人不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的法律规定,然而经过2002年和2009年的两次修订,却一直没有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范围加以明确,从而引起对此法律条款的歧义乃至误判。因此,本文将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歧义与辨析为基础,探讨保险人说明义务对。  相似文献   

7.
万盈  于伟健 《金卡工程》2009,13(7):48-48
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是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但由于现行法对此仅有概括性规定,故在实务中出现许多纠纷。本文着重对免责条款在实务操作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如何规避该风险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8.
李娟 《上海保险》2008,(8):13-15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就有关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向投保人进行提示与说明的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该义务的目的在于保证投保人能够就交易的内容作充分的了解。  相似文献   

9.
钱思雯 《保险研究》2017,(9):107-119
作为我国《保险法》上“创新之举”的保险人说明义务因对保险人的过度要求而屡受诟病,其理论基础最大诚信原则及当事人合意理论并不足以为制度合理性背书,实践中说明义务的形式化使《保险法》第17条成为否认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效力的“杀手锏”。为理清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功能并明确其定位,采用体系化分析方法,从关系契约角度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分析视角,依普通买卖合同——消费者合同——保险合同——金融合同的路径,缔约一方信息提供义务呈增强趋势。保险人说明义务应回归格式条款纳入合同规则之本源,作为程序性规则通过程序正义保障实质正义,其原本负担的实质判断功能应建立在内容控制规则的完善上。  相似文献   

10.
姜卉 《中国保险》2005,(3):62-64
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是承保环节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在立法上予以完善、在保险合同中把它作为“保险人义务”进行约定并在实务中认真履行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11.
明确说明作为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可追溯至1983年颁布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该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方应当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方.”1995年《保险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该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相似文献   

12.
日本法上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及其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日本法上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法律规制见于《消费者契约法》、《金融商品销售法》和《保险业法》中。日本法上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制度以保险人对保险契约重要事项的说明及其违反该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为核心进行构造,并有保险人消极说明义务和积极说明义务之区分。日本法上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制度设计对我国保险法上保险人说明义务规制模式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3.
新保险法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进行修改和完善,本文在对比的基础上,探讨了免责每款的内涵与外延,明确说明义务的含义.对于实务中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难的情况提出了三种可行的履行方式。  相似文献   

14.
聂勇 《上海保险》2006,(3):34-34
2003年12月23日,被保险人胡某所允许的驾驶员驾驶金龙客车行驶在沪宁高速公路时,突然起火,虽经全力抢救,该车仍基本烧毁。后经过S市消防支队鉴定,该车起火原因系某部位漏油遇电火花引起,造成车辆损失12万元。被保险人胡某遂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辆损失9.6万元,保险公司以该车着火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偿。被保险人胡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9.6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后经法院审理援用保险人未尽说明义务为由,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胡某车辆损失9.6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保险人观点]我…  相似文献   

15.
聂奇 《上海保险》2021,(2):12-17
一、问题提出背景在一个保险关系发生之时,会产生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等责任,但是由于目前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得并不是很完善,尤其是保险代理人的自身素养有待提高,由此导致的保险纠纷数量居高不下。2020年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出台便是基于此背景。个人保险代理人体系自1992年被引入中国大陆保险市场.  相似文献   

16.
沈小军 《保险研究》2022,(5):102-114
保险合同订立之前保险人及时地提供法律规定的信息,有助于提高投保决定的合理性,避免投保错误。德国实行去规范化政策之后,保险人的信息提供义务从监管法上的义务转变为保险合同法上的义务,并成为立法者强化投保人保护的重要工具。除一般保险条款外,德国法上保险人信息提供义务的范围还包括其他合同规定以及《德国保险合同法信息义务条例》规定的信息。无论当事人采取何种方式订立合同,保险人都应当以文本形式履行信息提供义务,这不仅便于保全证据,而且有助于减少纠纷。随着保单模式的废止,保险人履行义务的时间被提前到了投保人发出意思表示之前,一定情形下还会延伸到合同存续期间。立法者严格限制投保人的弃权行为,并将保险人履行信息提供义务作为投保人撤回权期限起算的前提。信息提供义务的范围限于标准化的信息,投保人自主决定权的全面保障需要保险人咨询义务和一般保险条款订入规则的配套。  相似文献   

17.
《保险法》对违反其第17条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法律责任的规定有与现行立法冲突、格式合同内部责任体系不协调等很多问题,亟须重构,需要从形式上的分离主义真正走向法律责任的分离主义。  相似文献   

18.
《保险法》对违反其第17条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法律责任的规定有与现行立法冲突、格式合同内部责任体系不协调等很多问题,亟须重构,需要从形式上的分离主义真正走向法律责任的分离主义。  相似文献   

19.
刘冬 《中国保险》2011,(7):39-43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发生了高层建筑特大火灾事故,人们在惋惜生命的逝去、谴责无证违章操作电焊工的同时,也开始对我国的家庭财产保险现状进行反思。据调查,上海各财险公司对此次火灾的理赔在千万元左右,和造成的巨大损失相比,这个理赔数目并不大。家财险投保率低,居民投保意识淡薄,一直是我国财险行业发展的瓶颈。近年来的多起高层建筑火灾事故给人们敲响了警钟,人们开始逐渐关注家财险。家财险的投保不同于寿险产品,寿险产品牵涉到体检等问题,不同年龄、不同保额都有不同的标准,需要按个人定制,很难放到网上销售。与之相比,家财险保险则期限短,保险责任较明确,同一城市的住宅基本可以看做同质风险单位,因而投保费率便于计算,较适合通过网络进行销售。家财险的销售网络化,既能为保险公司节省成本,又能给投保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有利于提高家财险的投保率。  相似文献   

20.
吴凯 《中国保险》2003,(12):46-48
近年来围绕着有关保险人履行说明特别是明确说明义务的纷争增多.由于现行的<保险法>对说明条款也未能"明确说明",使得保险双方对说明或明确说明的定义、表述、后果等各持一词,即使法官也难判是非曲直,案情相近的案子甚至可以判出南辕北辙的两种结果.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