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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界定的实践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在统筹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积极实践、深入研究,探索出了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新路子。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必要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不仅关系到农民的政治权利,而且关系到农民参与收益分配的财产性权利。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是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有效手段,是化解农村与集体、村民与村民之间矛盾的重要基础,也是推进户籍改革进程的重要任务,对于  相似文献   

2.
从国家司法层面来看,中国有关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立法缺位、政策法规口径不统一,削弱了司法地位的权威性。现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三种标准各有欠缺。户籍标准会导致利益驱动下的富裕集体经济组织人口的膨胀。事实标准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在实际操作时受到的争议比较大。"户籍+"的复合标准在地方实践中的应用比较普遍,但差异化的条件设置,增加了跨区域司法裁定的难度。从首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地区实践来看,试点地区对原始取得、法定取得的成员资格认定较为一致,对身份标签群体的成员资格保留规定更是高度一致。90%以上的试点地区对原始取得、法定取得的成员资格都严格绑定户籍。对成员资格丧失考量因素也具有趋同性,基本围绕户籍迁出、生产生活关系实质、生存保障等因素加以判定。目前成员资格认定矛盾主要集中在身份转换人群,"两头空"现象屡见不鲜。  相似文献   

3.
<正>科学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事关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落实,也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性环节。目前,各地主要根据户籍关系、承包经营集体土地情况、参与集体收益分配情况等,通过民主程序认定。一些地方还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成员资格的确定、排除和丧失等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但是由于情况复杂,成员资格界定  相似文献   

4.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现行的户籍制度令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出现了分割,而城乡分化的社会保障体制又使得我国户籍制度改革举步维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存在较大差异,使得农民不愿意放弃农村集体土地和宅基地。在耕地保护压力越来越大的今天,了解农民意愿,有效解决农村宅基地的退出问题,成为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确保耕地保有量的有效途径。本文以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和运河区外围农村宅基地为研究对象,运用Logistic模型分析了"户籍—社保"联动改革下影响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主要因素,提出"户籍—社保"联动改革建议。  相似文献   

5.
《民法总则》第九十九条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立为特别法人,对解决农村集体所有权主体缺失问题,推进集体产权改革,发展集体经济,完善农村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制度构造应吸收地方立法中的有益经验,宜定位为以经济统合功能为主,兼具社会、教育功能的综合性农民组织;在制度构造上,应根据属地原则合理设置,以土地集体所有的范围来界定集体经济组织范围;成员资格的确定宜以户籍为主,允许符合条件的非本户籍人员加入;内部治理结构上宜采用"意思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的议行分立模式,管理人员的选任上应引入主管机关遴选制度;同时应建立成员权和财产权、收益分配等制度。  相似文献   

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是关系到农民群众能否依法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款分配以及农村集体资产分配等合法权益的最重要的法律要件,事关农民群众最直接利益,关系农村社会生活基础,对广大农民及农村而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迄今为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标准问题,仍然是我国现行法律上的空白点,不仅各级立法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概念尚无立法解释,各级司法部门未作出全面完整的司法解释,国家农业、国土资源以及民政等相关部门也没有明确的政策解答,因此已成为困扰各级政府目前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承包、征地补偿费以及集体资产等重大利益分配的一个十分棘手的难题.本文笔者通过多年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调处农村涉地纠纷的实践中进行大量的深入调查研究,并借鉴省内外相关同行及专家意见,以及参照全国一些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具体做法,对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提出了概念理解和界定.  相似文献   

7.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民享有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基点。集体成员资格案件中法院是否认定成员资格的司法态度呈现明显冲突,法院拒绝认定的理由包括:资格认定不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纠纷,资格认定属于村民自治范畴,资格争议应由行政机关处理,资格认定缺乏实体法依据等。拒绝司法认定反映法院误解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关系的属性、固化理解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割裂司法认定和成员集体自治的关系、误解司法认定的法律效力的问题。法院主要通过综合因素考量或要件模式认定集体成员资格,存在要素组合方式不一致和要素地位不确定的问题。明确集体成员资格司法认定的个案特征和依附含义,按照司法认定指南—司法指导案例—司法解释的实践过程,不断累积提炼司法经验和共识,最终上升为对集体成员资格的立法或立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集体成员资格认定贡献智识的路径。  相似文献   

8.
研究目的:明确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属性与内涵,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探索资格权实现的路径框架,为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提供理论支撑。研究方法:文义解释、历史分析、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研究结果:针对当前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内涵不清、实现路径不明、实践经验不足等问题,本文从保障性内涵和现行制度体系适应性出发,认为资格权应当具备成员权内涵,具有身份性、无偿性、长期性、均等性等特征,并基于此从福利多元主义视角构建了宅基地资格权的实现路径理论框架,提出在宅基地资格权的实现过程中,应设立政府、集体、市场和家庭的四元供给主体,并通过城乡统筹保障农民宅基地资格权的多元动态实现,同时运用此理论框架对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羊坊三村宅基地改革实践经验进行了案例研究和分析。研究结论:资格权应当在兼顾主体意愿和历史根源基础上以成员资格为依据进行主体认定,以资格公平性和均等性为原则,以"实物+货币"双重动态机制和城乡统筹机制构建实现路径,推动"户有所居",并通过宅基地资格权的多元动态实现推动农村住房保障体系的完善。  相似文献   

9.
随着农村改革深入推进,农民权益不断提升。当前这种不断提升的权益却仍然与农村户籍相绑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型城镇化。为了有效破解农民权益保障与新型城镇化发展之间的两难境地,有效提升新型城镇化的质量,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益的处置需要采取新的思路。本文指出了当前农民和农民权益之间是一种"弱连接",且这种"弱连接"将变得愈发不利于城乡融合发展,并且以增量改革和市场化改革为原则,提出了将农民权益与农民个体相绑定、与农村户籍相分离,从而实现"带权进城"的农民权益处置思路。通过浙江省德清县农村产权改革的案例,本文探讨了"带权进城"在实践中的模式、效果、启示和未尽之处,指出未来"带权进城"实践创新的重点在于农民权益的固化和盘活,最后提出了从富裕地区先行先试,尊重农户意愿,扩大城镇公共服务供给等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0.
201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农村土地承包法赴皖执法检查组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的基本权利,由于确定成员资格的标准不够明确,容易引发纠纷和矛盾,既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因此,执法检查组建议,尽快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法律解释(法制日报,2011年10月21日)。笔者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就如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谈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11.
[目的]文章通过对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中宅基地资格权实现困境的分析,提出合理完善建议,实现对资格权实现的法治保障,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深入发展。[方法]实证分析法、政策内容分析法、文献分析法、逻辑分析法。[结果]我国的现行立法尚未对宅基地资格权的内涵以及制度构造做出明确规定,宅基地资格权的性质目前还存在关于“分配请求权说”“用益物权说”“剩余权说”“成员权说”的争议,宅基地资格权的主要权能也并不清晰。同时,现阶段宅基地资格权在实现上存在主体认定不明确、登记制度不健全、行使制度不具体、救济制度不完善等现实困境。[结论]基于对宅基地资格权来源和宅基地改革政策目标的分析,应将其界定为成员权。通过对试点地区实践经验的总结,建议将宅基地资格权主体认定为“集体成员”,采用“三权三证”模式进行确权登记,明确资格权的分配请求权、成员获益权、管理参与权、退出补偿权4种主要权能,探究资格权多元化的救济途径,切实保障农民的宅基地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相似文献   

12.
研究目的:以集体成员在土地改革时确权的宅基地所有权无偿转移给集体对集体积累的贡献为依据,确定宅基地资格权,阐明此权的财产属性,对其产权市场交易改革实践进行理论总结,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条例》公正立法和保障农民带财产进城。研究方法:历史和规范分析法,实地调查法。研究结果:当前学界多偏于宅基地资格权的身份属性和无偿取得的特性,而漠视有偿退出和复耕换地票式资格权入市及产权置换。未来,宅基地使用条例应确认:宅基地资格权的身份属性为其物权属性所吸纳;可登记;可转让,转让期满可收回;可继承;转让使用可约定共享、出典和续期。研究结论:剔除了身份和保障功能的宅基地资格权,才能最终真正成为可自由交易、市场化的财产权,建立城乡一体、产权平等的房地产市场。  相似文献   

13.
[目的]妥善解决各类返乡下乡人才居住问题,探索一条非本集体成员宅基地建房可行路径是破除人才回流瓶颈助力乡村振兴的关键。[方法]文章以Y县B镇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实地调研法、案例分析法与访谈法,构建宅基地资格权“外延”理论框架,解析非本集体成员宅基地建房的具体路径与形成机理。[结果]通过慎稳框定“外延”主体、村民民主决策与权能约束实现资格权向非本集体成员“外延”,地方政府政绩诉求、农村发展缺要素、乡村治理有效实践、非本集体成员报本反始、村民要求保障宅基地资格权的现实要求共同驱动“外延”模式的产生。[结论]宅基地资格权“外延”推动人才、技术、资本等要素有序回流农村,村民参与宅基地资格权“外延”全过程并就各项事宜达成共识,促进了村民自治与公民精神培育,基于此,提出淡化“唯户籍论”,适度放宽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标准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4.
研究目的:对农产品主产区湖北省京山县农户农地流转的认知状况进行分析,并对农户农地流转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了探讨。研究方法:问卷调查法,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结果表明:(1)农户的认知水平直接影响其农地流转决策,农户作为理性经济人,其是否愿意流转土地,是基于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理性选择的结果;(2)影响农户农地流转意愿的因素中,愿意永久定居城镇,认为农地撂荒有限制,向往城镇工作机会多、收入高的农户,更愿意流转农地;(3)对农村未来生活预期程度高,认为集体福利及国家补贴重要的农户,农地流转意愿较弱。研究结论:(1)主动听取农户意见,尊重农户农地流转的意愿,在经济预期上对流转农户进行合理的补偿;(2)鼓励农业大户在农业生产中引进新的技术和耕种方法,并积极发展地方经济,促进农村闲置劳动力就近转移;(3)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构建高效、公开、便捷的就业信息平台,推进城乡户籍制度的改革,实现农民工的市民化;(4)健全农村农地法规制度体系,建立农村土地处置管理平台,对农地撂荒等不良现象从法律层面上严格限制。  相似文献   

15.
本文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坚持“统分结合”发展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的重要讲话为指导,客观评析了主张土地私有化或变相私有化的四个错误观点:评析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产权不清”的观点,认为法律对土地集体所有权作出了非常清晰的界定;评析了“土地私有制是农村土地改革方向”的观点,认为这种主张的实质是通过永久性地固化原有的家庭土地承包关系来搞农村土地私有化,无视和否定了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应注重“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思想;评析了“农村土地私有化会使农民更为富裕”的观点,认为私有土地的自由买卖并不能使农民实现权利与结果的公平,绝大多数农民也不可能通过农村土地私有化实现全面小康和共富共享;评析了“‘一田两主’制度是农村土地改革有效途径”的观点,认为这一论断是通过实际架空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来变相主张农村土地私有化。  相似文献   

16.
研究目的:基于福建省丘陵山区的农户调研数据,探讨耕地细碎化对耕地“非粮化”的影响。研究方法:有序Probit模型和Tobit模型。研究结果:(1)耕地细碎化促进了耕地“非粮化”的种植意愿和种植规模;(2)由于粮食的生活保障作用,当耕地细碎化程度增加时,农户同时种植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的概率要高于仅种植经济作物的概率;(3)户主年龄、土壤肥力、承包地梯田占比、耕地分散程度、机械化程度、村庄到县城的距离也是影响耕地“非粮化”种植意愿和规模的重要因素。研究结论:耕地细碎化促进了耕地“非粮化”,应该在严格把控耕地“非粮化”底线的基础上,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通过缓解耕地细碎化,优化细碎化耕种方式的手段促进粮食生产,从而达到稳固粮食安全的目的。  相似文献   

17.
Rural to urban migration under China’s rapid urbanization has created inefficient use of rural homestead land. To address these issues, there is increasing interest in rural homestead system reform in China. Although several reforms have been implemented in pilot areas, reviews of the related accumulated literature are rare. The objectives of this study are the following: (i) to discuss the research transition from the “separation of two rights” to the “separation of three rights” in homestead management and (ii) draw conclusions on current research conditions, hot topics, and trends. This study provides a reference for further and deeper rural homestead system reform in China and regions worldwide. We collected and sorted 640 research papers on the topic of the separation of three rights in homestea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STRH) or the homestead land use rights from China National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 (CNKI) and used CiteSpace and VOSviewer to visualize and map knowledge domains. The results show that: (1) From the study of the homestead land use rights to the study of the STRH, there is pronounced synergy between national policies and the number of published papers. The STRH has become a popular research field since 2018. (2) Most researchers are experts and scholars engaged in the study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administrative law, or local legal systems. (3) Current and future studies on the STRH are and will be conducted in terms of the definition of concepts and connotations, confirmation of rights and registration, implementation paths, rural homestead system reform,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reform challenges and countermeasures, risk control, and overall planning. (4) The studies on the STRH have integrity, and show characteristics of inheritance between it and studies on the homestead land use rights. (5) Studies on typical cases for the STRH should be conducted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latest strategic requirements such as rural land system reform,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and integrated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相似文献   

18.
因中央立法的缺位,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在当下主要依靠地方性法规文件的调整。在此背景下,因缺乏统一的裁判依据导致司法裁判冲突时有发生,并由此演变成学界长期关注的焦点。据现行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并受"一户一宅"等原则约束,这一立法意旨基本排除了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合法性解读空间。当前实践中"消极模式"和"积极模式"两种主要应对方案存在诸多缺陷。目前应秉持"权随房走"思路,允许农村房屋继承时宅基地使用权被一并继承,依法赋予宅基地使用权"收益权能",构建并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有偿退出和有序收回机制,明确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定期限,探索适合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展需要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法制路径。  相似文献   

19.
研究目的:探讨《物权法》颁布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保护。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实地调查法。研究结果: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三水两区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和非农征地权益状况调查发现,当前在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上面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缺失导致行权主体错位、在非农征地过程中对承包经营权作为财产权的不尊重、土地流转不规范带来使用权权益保护不稳定。研究结论:《物权法》应当与《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共同构成农户土地权益协调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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