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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务院将汴绣工艺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多次参加国家举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展。对于如此有价值的传统手工艺品,我们有责任保护并使之更好地传承发展下去。然而,在市场经济的潮流中,传统汴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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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族是我国众多少数民族之一,从远古的草原游牧生活至今,沉积了大量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教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会有许多难度,尤其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传承人的相继辞世,给非物质文化抢救、保护带来了许多新的课题.因此,在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中,必须通过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模式,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方法与措施.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一项涉及面非常广的系统工程.要搞好这项工程,不仅要发挥政府、保护机构、社区民众等不同保护主体的作用,还要有科学合理的保护方法与措施.根据阿勒泰地区文化馆积累的文化遗产保护经验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我认为,阿勒泰地区哈萨克族有许多传统风俗保留至今,原始古朴,并且也得到普遍认可,尤其是许多传统风俗得到哈萨克斯坦国家的认可,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势所在.因此,抢救与保护更加显得重要至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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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5,(30)
随着湘西旅游业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重要的旅游资源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本文对湘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影响力进行了研究与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湘西旅游业和湘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共同发展中实现了和谐共生和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多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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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族马尾绣是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其独特的审美艺术价值、民俗信仰价值、技艺传承价值。目前水族马尾绣面临着一步步失去独特性,传承人保护不到位等问题,因此保护和弘扬马尾绣手工技艺的工作迫在眉睫。水族马尾绣的保护应将其文化资本转变为经济资本,进行资本化运作,以“活态”的方式将其保存与发展。本文主要是从以对马尾绣传统文化内涵的再发现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走文化产业与文化创意道路相结合的道路、培养与保护马尾绣人才这四个方面进行探讨保护的资本化运作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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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西江"黄金水道"的契机下,处于优势地位的梧州市应树立产业化的发展思路,将文化遗产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与产业优势。文章首先分析了梧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现状及现存问题,总结产业化发展的基本条件,在此基础上结合梧州市"十二五"规划目标,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工业、旅游、文化、创意、农业和体育等六大产业化路径,以期为梧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其他类型、其他地区遗产的保护与开发提供一定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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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 《泰山乡镇企业职工大学学报》2010,17(4)
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一个民族的古老文化记忆,但非物质文化遗产较之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而言较为脆弱.21世纪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中国,正经历着历史上雨要的转型期.几千年来口传身授的民族民间活态文化传统正面临着急剧的流变和消失.由于我们过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缺失,加上传承、利用的不当,非物质文化遗产每时都有流失和消亡的可能.教育是文化的翅膀,文化是教育的灵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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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在几千年的发展中留下了无数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非遗纪录片创作是重中之重,其有助于促进社会文化传播,拓展非遗文化的受众群体范围。本文基于文化传播意义角度提出了非遗纪录片的创作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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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7,(13)
在市场经济冲击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面临着严峻挑战。本文尝试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保护、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模式与"非遗"艺术特色与文创产品如何结合三个方面进行论述,探索文化创意产品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新兴传播方式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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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2014,(4):3-4
在全球化趋势与现代化进程中,我国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发展的同时,也受到了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失衡的冲击和威胁,很多"原生文化"面临衰落、变异和濒危的生存空间格局,民族民间体育文化的保护和发展已迫在眉睫。本文通过对贵州土家族民间体育-肉莲花的实地调查,采用文献资料法、访谈法、实地调查法及口述史等方法就"肉莲花"保护与发展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提出构建土家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的新模式:一、以学校教育为平台,构建土家族体育文化的保护、传承机制,二、以全民健身为发展导向,夯实土家族体育文化的群众基础,三、联动旅游,保护民族体育生态良性发展,四、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机制。为贵州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良好生态发展尽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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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内涵上的复杂性、时间和空间上的传承性和包容性、文化来源上的代表性,与当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不完全契合。我国司法实践中以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积累了有益经验,基本实现有法可依;以著作权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取得了一定社会效果,但在权利的主体和内容上有待进一步厘清。建议在法理或立法上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名称权、标志权的概念,对其适用标志性知识产权法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中具有特色的表现手法和风格应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受保护的表达形式,赋予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同时建立相应的公益诉讼和救济制度;立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技术方案享有“技术信息来源披露权”,并将其作为一种人身权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