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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财务会计法与国际公认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项平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2,(5):38-40
德国是典型的“法典法”国家,它的财务会计法来自于德国商法(HGB),HGB与IAS,US-GAAP的差异主要表现为:财务报告的目的不同,适用对象不同,资产负债表的结构不同,对某些成本费用要素的核算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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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
我国《证券法》、《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企业可以通过股票期权等权益工具对职工实行股权激励,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允许建立股权激励机制。《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规范了此类股权激励办法的确认、计量和列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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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爱贺 《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2)
<正> 在德国,公司法属于私法范畴。它一方面为合伙人提供了各种合伙形式,另一方面合伙人对合伙形式的选择也只以公司法规定为限。德国的公司大体分为人合公司(亦称合伙公司)和资合公司两种类型.本文着重对各种主要人合公司及其特点分别作以阐述.一、民事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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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已实施1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得已大幅度修改,使全社会企盼已久公司法实施的若干问题得到解决。本次《公司法》修改内容之广,涉及方面之多都是前两次修改不能比拟的。整体修改条文超过原法的一半以上。笔者参与相关条文修改讨论及对该法有关修改规定的学习理解谈几点体会和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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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秋萍 《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4)
现行《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条件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相关制度条款设计、组织机构的设置、股份转让规定存在缺陷以及与外商投资企业法之间存在矛盾都呼唤着能尽早修订《公司法》。首先,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应适当降低设立公司的门槛;其次,应比照股份有限公司制度设计国有独资公司相关条款;第三,修改时可考虑与外资企业法并轨;第四,应对现行《公司法》组织机构设置缺陷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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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英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5(2):64-66
多年来的会计信息严重失真问题迫切要求完善《会计法》,修订后的《会计法》相应地突出了规范会计行为,特别是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强调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信息的违法性失真要负首要责任,会计人员负次要责任,并从法律方面对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的行为规定了惩戒措施,使相关人员的责任和权利更加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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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1,(3):40-43
在实行内、外资统一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和按世贸组织协议重构我国外资法的大背景下,废弃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各种所有制企业组织法、内、外资企业组织形式统一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独资企业法》已是大势所趋,本文正立足于此,对统一现行《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必须解决的若干问题作深入探讨,以求对当前修改《公司法》和重构外资法的立法工作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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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撤销、破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中止纳税义务的,还应当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公司法》及《破产法》等有关规定,税收被列入第二优先清偿顺序。但清算顺序中所说的“税收”仅指企业清算以前形成的欠税。纳税人在进行清算的过程中同样也涉及有关税收问题,属“新生”税收,并且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清算中必须支付的费用,属“优先拨付”的范畴。一般来说,内资企业清算时涉及以下税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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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越南相关投资贸易法律
越南关于投资贸易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会计法》、《统计法》、《食品安全与卫生法令》、《保护国内改进新植物品种法令》、《反倾销法令》、《反补贴法令》、《外国投资法》及《外国在越南投资法实施细则》等。越南负责管理投资贸易的部门主要有:贸易部、财政部、计划投资部、[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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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虚盈实亏,资产流失。从财务监督方面分析,这主要是因为财务监督不力,《会计法》得不到有效实施等,因此,实行财务主管上级委派制就成为一种必然,财务主管上派委派制的核心是财务监督权与厂长经理经营权的分权制衡,确保财务人员履行财务监督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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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3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新《会计法》,与原《会计法》相比具有“六化”特点:一、会计责任的明确化新《会计法》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责任。原《会计法》规定:“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而新《会计法》第一章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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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5):32-35
《民法典》第七十条同现行法规完全一致,将法人的清算义务人界定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成员,而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是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全体股东,股份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董事和控股股东,有别于此一般规定。考虑到公司法是特别法,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废止前,仍应当继续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认定公司清算义务人,同时考虑到清算义务人的义务来源等,有限公司一律采全体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欠妥,而应给中小股东举证其未参与经营管理,而不可能完成清算义务的机会,不应一律认定其为清算义务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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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颁布实施20周年以来,对规范会计行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会计信息失真却与日俱增。我国当前存在的会计信息失真,主要是由会计行为不规范所导致的。笔认为,近年来在《会计法》、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行业自律相结合方面的工作相对薄弱是会计行为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本将从这三的相互关系和有效结合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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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公司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涉及股东直接责任的表述,意味着我国对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初步承认。作为一种有限责任的例外,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所针对的是对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该文对《审理公司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的三条条款分别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