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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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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重典治吏的刑事政策和法益权衡论两个视角来看,受贿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义务和国民对公职行为公正性的信赖。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约定、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就构成受贿罪,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关于收受型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性质、地位,有多种观点,但无论采用哪一种观点,都会造成一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者逃脱法律的制裁。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立法自身的缺陷,而不在于争论本身。因此,应从刑法的规定中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将其作为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2.
针对我国《刑法》对于受贿罪的规定过于简略,本文从尚存在争议的受贿罪犯罪客观要件中的“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与非法收受”、“财物及数额、情节”、“不正当利益”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等方面加以分析,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3.
《招标采购管理》2020,(1):66-66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白城师范学院原党委书记任某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继任者刘某涉嫌受贿罪一案,已由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两任主官被查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任某利用担任白城师范学院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发包、物品采购、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00余万元。  相似文献   

4.
海南省海口市地税局原副局长王忠涉嫌受贿行贿一案,2009年9月29日,在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王忠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35万元、港币10万元、购物卡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21万元。  相似文献   

5.
性贿赂作为贿赂的一种特殊情况,是对性行贿、性受贿和介绍性贿赂三种行为的学理统称。本文认为,性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性服务,或者接受他人提供的性服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性行贿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的行为;介绍性  相似文献   

6.
1997年初至2000年6月,丛福奎在担任河北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936万余元。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丛福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受贿罪罪刑规范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基本组成部分,对受贿罪罪刑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具有直接的影响作用。通过对现行刑法受贿罪罪刑规范之“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贿赂”、“主观”等构成要件要素立法运行效果的考察,可以发现我国受贿罪构成要件要素在犯罪规制能力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为扩大中国刑法受贿罪罪刑法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有必要对受贿罪罪刑规范进行五个方面的立法完善:一是简化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二是明确职务行为的内涵,三是删除“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四是扩大受贿罪行为对象的范围,五是明确受贿罪犯罪主观要件的内涵,以整体提高我国刑法受贿罪罪刑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  相似文献   

8.
官场腐败,既有历史渊源的延续,更有随时代转换的演变。在光怪陆离的现实生活中,腐败就像一种恶性基因的变异,虽然表现形式多样,但对社会健康肌体的侵害却永远是一种本质的毒素。前不久,中纪委印发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列出了"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收受干股"、"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收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财物"、"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等八种权钱交易形式,并认定了这些违纪行为的具体政策界限,在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9.
受贿中的几个问题,受贿罪不应包括非财产利益,此类行为应通过党纪政纪来处理。离退休后利用原影响收受他人财物的和受聘于原单位的也就认定人受贿,接受馈赠的,应区别不同情况认定为受贿。  相似文献   

10.
赵万里 《商业科技》2010,(35):148-149
受贿中的几个问题,受贿罪不应包括非财产利益,此类行为应通过党纪政纪来处理。离退休后利用原影响收受他人财物的和受聘于原单位的也就认定人受贿,接受馈赠的,应区别不同情况认定为受贿。  相似文献   

11.
《浙商》2008,(3):27-27
事件:近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受贿案一审宣判,何闽旭被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一审查明,1991年至2006年5月期间,何闽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受收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41万元。何闽旭犯受贿罪,不仪数额特别巨大,而且具有主动索贿的显著特点。其索贿数额计人民币330余万元,其中单笔最高的达100万元。据媒体报道,2005年6月26日,安徽池州发生群体性事件,然而刚上任副省长的原池州市委书记何闽旭却在九华山上与情人幽会。有关部门在追查群体性事件同时,顺藤摸瓜,查处到何的经济问题。  相似文献   

12.
刑法语境中的商业贿赂概念可以借鉴经济法层面的商业贿赂,但绝不能受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暂行规定》中对商业贿赂概念界定的影响,应该将一切能够揭示商业贿赂本质且大量客观存在的商业贿赂现象都包括进去。应立足于当前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的现实需要,以现行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为依据,认为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商事活动参与者为谋取商业利益而给予他人财物,或者与商业活动紧密相关的人利用商事管理职权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为促成商事活动双方的行贿、受贿而居间介绍,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相似文献   

13.
周良洛从1998年至2006年,利用担任北京市朝阳区区委常委、宣传部长,朝阳区常务副区长以及海淀区区委副书记、区长等职务的便利,接受多家企业的请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鲁小丹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72万余元。其中,鲁小丹参与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889万余元。调查显示,2005年,在北京市永泰房地产开发公司竞争海淀区政府招商大厦办公楼选购、协调隔离带拆迁的过程中,周良洛利用职务之便,提供了帮助。事后,他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戴迪给予的一套四季青桥附近的别墅,价值人民币近200万元。  相似文献   

14.
周伟 《消费导刊》2013,(11):197-197
受贿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非常大的犯罪形式,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理论的分析与总结,可以了解到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而其职务的廉洁性则是进行受贿的犯罪客体,其犯罪对象不仅包括财产性利益,还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其中性贿赂所造成的影响则比一般财物贿赂更加严重。本文作者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对性贿赂是否构成受贿罪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15.
金少策 《浙商》2010,(5):45-47
2009年12月25日,因犯受贿罪的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原局长李幼祥,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李在担任该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房产公司负责人、建筑承包商等人在工程监管、验收、工程款支付及征地、项目建设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  相似文献   

16.
曹文庄案——曾精研受贿罪的法学博士因受贿被判死缓,有才无德者入仕途就是入险途 2007年8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院认定,曹文庄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请托,为两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审批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人民币240万余元;同时他在任职期间,草率提出启动专项工作和降低换发文号审批标准,造成不少假药和劣质药品得于合法地生产和销售,严重地伤害了人民的健康。  相似文献   

17.
关于贿赂犯罪的利益要件是个有争议的课题,通过对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分析了利益和不正当利益的界定和分类,并对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利益要件进行初步的分析。提出以下观点:仅贿赂犯罪所保护法益是职务行为廉洁性;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刑法中关于利益要件的规定是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18.
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 ,以行贿论处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以受贿论处。商业贿赂中的“财物” ,是指现金和实物 ,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 ,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 ,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商业贿赂中的“其他手段” ,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商业贿赂法律责任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相似文献   

19.
《北京工商》2003,(3):74-74
一、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好处为他人代办营业执照或为虚假注册登记提供方便。 二、严禁在办案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或为违法者说情。 三、严禁年检工作人员营私舞弊、吃请受礼为不合格企业通过年检。  相似文献   

20.
4月19日,长沙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郴州市原副市长雷渊利特大受贿、挪用公款和贪污一案。据公诉人在法庭上指控:从1995年至2005年4月,雷渊利利用担任郴州市苏仙区区委书记、永兴县县委书记和郴州市副市长等职务之便,在工作安排、工程承揽、减免费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39人143次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949万余元;挪用公款2650万元;贪污公款18.74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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