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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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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公司法的出台让我国公司制度为之一变,有诸多改进的同时,实务之中相关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公司章程与对外担保问题就是新公司法立法留白。《公司法》第16条的模糊规定为其适用带来争议。本文中笔者以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制为视角,从违反章程对外担保之担保合同效力和依章程决议担保但决议被撤销之担保合同效力两个角度分析该立法的留白,并提出相关合理建议。  相似文献   

2.
公司章程可能因为主体、程序或者内容等方面的问题而出现效力瑕疵,并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公司作为民事活动主体,在公司章程出现瑕疵导致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违约责任;如果公司章程违反强行法的规定,可能会产生民事、行政等责任,严重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而章程瑕疵的补救办法主要有依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两种。通过对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研究和完善,可以使公司章程更好地发挥对公司的指导作用,增强企业活力。  相似文献   

3.
公司决议仅存在程序瑕疵或者仅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依公司法规定权利人有权撤销,但由于公司法规定较为模糊和概括,致使司法实践中对公司决议撤销诉讼存在执法不一。公司决议撤销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秩序和交易安全,不仅涉及公司利益,还涉及市场中其他相关单位利益。为此,本着尽量使公司决议有效但兼顾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原则,对公司决议撤销权的行使应设置相应的限制。  相似文献   

4.
我国《公司法》第16条之规定对理解公司对外担保与公司章程的关系,存在诸多分歧。本文认为对其的解释应为:公司原则上有权对外进行担保,不受章程限制,公司章程明确禁止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章程对担保金额有限制规定的,超额部分无效或在担保决策程序符合章程修改程序的情形下有效;公司章程规定了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关的,公司应当遵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对"利害关系人"进行担保时,未实行"回避"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担保无效,但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5.
我国《公司法》第16条之规定对理解公司对外担保与公司章程的关系,存在诸多分歧。本文认为对其的解释应为:公司原则上有权对外进行担保,不受章程限制,公司章程明确禁止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章程对担保金额有限制规定的,超额部分无效或在担保决策程序符合章程修改程序的情形下有效;公司章程规定了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关的,公司应当遵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对“利害关系人”进行担保时,未实行“回避”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担保无效,但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6.
一、现金分红新规的主要内容 现金分红新规对公司章程、年度报告、中期分红、再融资分红标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将现金分红制度化.新规规定:"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通过将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列入公司章程的做法,促使公司分红行为规范化.同时,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公司建立持续和稳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有利于促使投资者由追求短期资本利得转向获取现金分红,有利于吸引价值投资者.  相似文献   

7.
《商》2015,(11):244-245
在公司治理上,一方面是以公司法为纲的强制手段,另一方面是以公司章程为纲的自治手段,由于二者治理的方法与手段不一样,在实践中难免产生冲突,正如大港油田案中,最终将违反公司法的章程67条予以废止,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是相对的,而且当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发生冲突时,很有可能直接被撤销,这将导致经济资源的浪费,基于此,我想通过探讨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在公司治理中的冲突问题,从而提出相应的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8.
《商》2016,(7)
<正>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章,与股东、资本构成了"公司的三大支柱"。在世界范围内,很多国家,例如美国、德国,将公司章程的条款分为"任意性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这也就是一般所说的"三分法"。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公司法列举的公司章程中可以记载的事项;任意性记载事项是公司法未做规定,章程制定者自行制定的事项。目前国内对于相对记载事项的研究较少,笔者认  相似文献   

9.
《商》2015,(5)
《公司法》第75条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股东资格的可继承性,并赋予公司章程作变通规定的权利,为股东资格继承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原则性方案,虽填补了法律空白,但过于简单、缺乏操作性的条文导致现实中法律适用困难与分歧。本文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股东资格和股权认识混同、继承权与股东权益协调不佳、"章程另有规定"方案设计缺乏可行性等问题进行分析,理清了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资格与股权间的区别与关系,为章程的变通规定提出了可行性方案,在充分尊重有限责任公司自治与人合性的基础上促进公司个性化章程的制定,使公司各方利益得到均衡,形成合力,促进公司经济主体作用的发挥。  相似文献   

10.
奚玉  何力 《光彩》2015,(4):46-47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有效的公司章程必不可少。为使广大经营者对制定公司章程需要注意的事项有所了解,本刊特整理相关案例三则,以供参考章程是自由的吗赵、钱、孙三位年轻人准备创业。他们听说,公司章程是很重要的文件,可以自己拟订。于是,他们参考一份美国公司的章程,照猫画虎,起草了一份自己的章程。他们对自己起草的章程很满意,可是,代办工商登记的人却告诉他们,这样的章程是不能通过工商局审核的,建议还是参照工商局的公司章程范本。三人遂对公司章程是否自由产生疑问。  相似文献   

11.
贺赫  刘怡辛 《新营销》2021,(11):30-31,16
一、公司越权担保的认定 (一)公司担保能力的来源 国外理论界对于公司担保能力是否来源于公司章程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对于此争议,我国学理界有学者认为,应肯定公司章程对于公司能否对外提供担保规定的地位,也就是说当法律与公司章程都未规定公司的担保能力时,公司是不能对外提供相应担保的,此情形下是禁止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相似文献   

12.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研究,《公司法》第16条成为理论与实践中探讨的关键,其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并不影响实际问题的解决,把违反《公司法》16条的对外担保行为,转化为越权担保行为,就可以迎刃而解,在市场经济运行体系下,把诚信原则放在首位,对外担保对于善意的第三人,都应该予以保护,关键考虑善意的限度在哪里,这涉及股东内部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价值的衡量,采取对于股东决议以及章程的合理注意义务,都需要认真考量。  相似文献   

13.
新<公司法>开启了我国公司章程自治的新时代,这部法律强调尊重股东自治、尊重公司合法权利的运用,减少政府的干预.这是公司章程自治得到发展的良好契机.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治理机制为例对公司章程自治的扩大进行了分析,公司股东应当且有必要通过章程来确定自己的自治空间.  相似文献   

14.
企业捐赠行为与公司价值重构——基于公众价值观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现代公司而言,社会公众的道德诉求能否与公司经济利益相兼容,是企业捐赠行为研究中难以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引入投资者效用函数使得公众利益与"股东"利益保持一致,因而可以通过建模从理论层面上探讨企业捐赠行为与实现公司价值重构的可能性及其相关条件。结果表明:虽然捐赠减少了公司的现金流量,但投资者的价值认同使其在资本市场上依然能够实现较高的公司价值。因此,公众价值观的偏好程度及投资者对公司的溢价激励直接决定了公司价值的高低,即企业捐赠存在的合理与否。而培育理性的公众价值观是实现这种激励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15.
陈诗鸿毓 《商》2014,(7):186-186
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方面的规定了,充分体现了章程自治原则。但对于公司章程所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本文笔者拟对公司章程对限制股权转让规定做一定的探讨。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的公司公益捐赠税收优惠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司公益捐赠制度的有效运转.借鉴域外经验,我国公司公益捐赠制度应当加强相关制度的系统化管理、培育公益组织、制定非现金捐赠的估价制度以及完善相关政策的程序性规定.  相似文献   

17.
赵玲玲 《商场现代化》2006,(34):315-316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在公司的运行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修正后的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对公司法一些规定的替代权利,进一步鼓励公司章程的个性化,实现公司自治。制定出完善的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的公司章程将对公司的良好运行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公司章程在彰显个性的同时,也可能会出现一系列新的问题。本文拟对以上问题做出分析并发表作者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18.
《商》2016,(15)
通过对上市公司章程的归纳分析发现,章程的主要内容大多是对公司法规定的重复,对于公司法规范留有自治空间的部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存在混乱和争议,基于实践中股份有公司章程对于董事会职权的自治规定,对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引导。  相似文献   

19.
公司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公司捐赠行为无疑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做法之一。然而上市公司作为捐赠的主体,不仅承担着社会责任,其行为与股东利益亦息息相关,其股东的分散性、资金管理的复杂性以及公众的监督性决定了其捐赠行为应受一定的法律规制,如此才能实现社会效益与股东利益的双赢。  相似文献   

20.
“分类表决”违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证监会通过制定部门规章来规定和修改上市公司章程规范及股东大会表决制度,违反了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属于程序违法。《若干规定》中有关“分类表决”的内容直接与上位法律和行政法规冲突,属于实体违法。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给予一部分股东特殊的权力,就是改变公司招股时的契约,是改变受到法律保护的既有权利界定,是对其他股东权利的剥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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