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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不能用作抵押担保?牛车抵押是一种法定担保形式。《担保法》中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是一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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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权宏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5,(1):56-57
一、抵押物出售的基本规定 抵押作为我国担保方式之一,在融通资金、促进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抵押的概念,我国《担保法》第33条作了明确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抵押标的物性质,可分为动产、不动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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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房屋的所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是指抵押人可以就抵押财产的代偿物或价金优先受偿,而不必与普通债权人或后位抵押权人按债权比例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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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土地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使用权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的,为抵押人,接受土地使用权担保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土地抵押权是指在土地抵押关系中,抵押权人对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着物所享有的处分权和优先受偿的相关权利。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土地抵押权是指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法律只允许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而对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土地他项权利,没有明确规定。一、土地抵押权的法律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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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7,(4):1-1
房地产因其保值增值性和不可移动性,成为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较为理想的抵押物。Ⅸ城市房地产管腭法》第46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版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房地产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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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论界及抵押登记工作实践中,对于抵押担保的债权是否可以超出抵押物的价值争论已久。一种观点认为,有对《担保法》第35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进行研讨和修正的必要,应当允许当事人协商超额抵押;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办理抵押贷款登记,应当遵守《担保法》第35条的规定,禁止超额抵押,如果信用贷款,则按无担保的一般债权处理。近日,笔者在准备"全国房屋登记官"培训考核过程中,发现教材编写人员对此问题也有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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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论界及抵押登记工作实践中,对于抵押担保的债权是否可以超出抵押物的价值争论已久。一种观点认为,有对《担保法》第35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进行研讨和修正的必要,应当允许当事人协商超额抵押;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办理抵押贷款登记,应当遵守《担保法》第35条的规定,禁止超额抵押,如果信用贷款,则按无担保的一般债权处理。近日,笔者在准备"全国房屋登记官"培训考核过程中,发现教材编写人员对此问题也有不同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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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是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一种新型担保方式.它以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并允许抵押人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处分抵押财产为显著特征.它最大的价值在于方便企业融资的同时不影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弊端则是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较固定抵押弱.本文分析了浮动抵押的法律特征及效力,并提出了商业银行在信贷业务中运用这种担保方式所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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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是《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规定的一种新的登记类型,以前的登记实务中不存在。因为按照《担保法》第61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但是,《物权法》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最高额抵押权具有转让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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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3章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其余额部分。”若将这一规定用于不动产抵押权,虽然当事人可以在同一不动产之上设立数个抵押权,但是它同时又要求抵押人提供的不动产抵押物价值必须大于或者等于(讲等于仅停留于理论上,而实际上一般都要大于)其担保的债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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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在经济交往过程中,第三人提供保证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担保方式.与抵押相比,保证具有简便易行,经济实惠等优点,因而有着广阔的市场需求.在担保实务中,保证人作为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通常是无对价的,可是这种担保本身,却意味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加之我国是一个特别注重人情关系的国家,很多人往往是碍于面子才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因而往往容易忽略担保本身所具有的风险,最终却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在我国担保实务中,保证人如何成功的防范风险,是一个值得认真对待的问题.基于我国的担保纠纷实务和担保法本身的规定,本文尝试着总结一些经验教训,以期能对从事担保实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