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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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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业界要览     
声音劳动保障部门:员工看病期间工资不得克扣近日,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用人单位,在员工看病期间克扣其病假工资,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  相似文献   

2.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现将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二、职工非因工致残和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各地劳动鉴定机构要严格按规定对其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  相似文献   

3.
国家劳动部[1994]479号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首先可享受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时间不等的医疗期。至于医疗期内的医疗费报销的问题,由于国家还未实施新的劳动保险制度,因此,按照旧的《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医治时,其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贵重药费、住院的膳费及就医路费由本人负担,如本人  相似文献   

4.
新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劳动合同作出了新的规定,所谓法定情形是指第一、劳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劳动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但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本人,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本人,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相似文献   

5.
现行的《广州市职工常见病病情相对稳定确认标准》是根据近几年来企业在实施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难于操作的问题而制定的,它是确定伤病职工“是否需停工治疗”或“是否需连续停工系统治疗”,以及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状态和作为确认是否给伤病职工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的重要的政策依据。伤病职工符合常见病病情相对稳定确认标准时,可不给予病假待遇;其患病期间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时,企业可不续订劳动合同;在其被  相似文献   

6.
《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国确立了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根据其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依法享受医疗期的制度。这项制度的建立,较好地维护了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  相似文献   

7.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条例》)已经实施了半年有余。但还是有不少企业对《劳动合同条例》关于劳动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不甚了解,还是以为只要职工是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企业就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8.
案例:彭某,女,26岁,原珠辉酒店劳动合同制职工。她1994年12月28日被招入该酒店酒楼当服务员,合同期三年,至1997年12月28日期满。1997年5月9日她患了乙型肝炎住院治疗,出院后继续病休。单位根据她的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给她三个月的医疗期,至1997年11月9日止,她在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已超过三个月,即医疗期已满,但她的病情尚未完全痊愈,乙肝表面抗原(HBsAg)和 e 抗原  相似文献   

9.
所谓经济补偿金,即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和劳动部(1994)481号文件上所指的经济补偿金(以下简称补偿金)。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原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又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经营发生重  相似文献   

10.
劳动部最近规定,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时,有这几种人是不能裁减的: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劳动部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中提出的,按规  相似文献   

11.
最近,烟台莱山区某单位"三期"内的女职工王某,因被单位除名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莱山区仲裁委在接到职工申诉后,立即立案审理。据调查,因王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给予除名处分,行为合法,处理得当,劳动仲裁裁决维持原单位处理决定,王某败诉。作为"三期"内的女职工,是受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保护的,为什么用人单位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呢?《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把"三期"内的女职工列为特殊保护群体,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  相似文献   

12.
政策法规     
非因公致残被辞退企业应付医疗补助费 疾病保险制度是指职工非因公造成疾病、负伤和残废时,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 对此,国家有如下规定:(1)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按其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3个月至1年的医疗期。在本单位工作20年以上的医疗期可适当延长。在医疗期间,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2)劳动合同制工人因病残废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  相似文献   

13.
作为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是不可避免的,正是为了保护这部分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国劳动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患病、负伤后,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那么,职工在患病期间拥有哪些权利?用人单位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相似文献   

14.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颁布实施了,作为用人单位在招用或者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该根据《条例》的规定,按本市有关办理招工或者退工登记手续的规定,为职工办理相关的手续。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用人单位办理招工、退工的登记手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颁布了《上海市单  相似文献   

15.
《上海劳动保障》2000,(9):43-43
各部、委、办、区、县、局劳动人事部门,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1998年以后退休人员计发养老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8]3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已公布的1999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现将本市2000年办理退休(职)手续人员计发养老金的有关标准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6.
孟斌荣 《数据》2002,(7):27
199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第48号令,出台了《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在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对因工负伤"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职工出差标准报销."第十六条中规定:"被保险人工伤评残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依照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对"伤残程度被评为五至十级,如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自行择业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果职工因工死亡,在待遇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7.
河南省封丘县读者刘屏问:我与服装厂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后被安排在制衣车间工作。 在合同有效期内我被摩托车撞伤,神经严重受损。医院出具病假条让我休养,我及时将病假 条交给了服装厂。之后,医院又多次出具病假条,我拿着病假条多次去找车间主任(厂里规 定假条必须直接交给车间主任),因未找到车间主任,故病假条也未交出。不久,服装厂以 我连续旷工为由,将我除名,并扣发工资。服装厂的处理决定对吗?答:显然,服装厂对你的处理是错误的:(1)《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 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  相似文献   

18.
保护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新规定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劳动法中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在不少地方法规、规章中也越来越细化。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北京市也于2001年12月14日颁布了由市长刘淇签发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比上海市和北京市以往颁布的劳动法规、规章,如《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  相似文献   

19.
《上海劳动保障》2000,(2):46-47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沪府办发[1998]57号)的规定,为确保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按时足额征收,现就地逾期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征收纳金若干意见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0.
2002年12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第131号政府令发布了《上海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标准化管理,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管理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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