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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5 毫秒
1.
汪跃平 《特区经济》2005,(6):291-293
美国法受普通法的影响,不存在“诚实信用的一般原则”,因而对先合同义务理论一直抱怀疑态度,由于时代的发展,交易的日益复杂化,合同的订立已不是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所能简单的概括,在订立合同前存在漫长的协商过程。因而合同订立前的纠纷解决面临困难才使得法院不得不对传统态度予以改变。  相似文献   

2.
电子商务合同订立过程中几个环节的确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孙旻  刘亮清 《南方经济》2002,(5):75-76,80
电子商务合同作为信息技术发展下一种新的商业活动形式与传统合同相比有着不同的特殊点;本文主要从电子商务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与承诺的撤网、撤销成立的时间、地点等环节上通过与传统合同的比较进行论述与确定。  相似文献   

3.
合同的成立是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的结果,而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发生合同的效力,两者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4.
一、签定施工合同,保证合同切实履行能否保质保量地完成施工任务,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施工合同的签定一般经过要约———新要约———更新的要约———最终承诺的过程。承诺生效时合同就成立。因此,对于合同条款要认真阅读。即使是《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也应认真阅读,理解实  相似文献   

5.
赵燕 《魅力中国》2011,(21):157-157
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在法律上是不相同的概念。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定理过程的完成,也就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要约和承诺的结束意味着当事人合意的完成,也是合同的成立;而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王兆宁 《发展》2007,(6):126-127
随着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EDI电子商务在合同领域中将日益占据重要地位。其涉及的合同标的将趋于多样化;同时电子商务也将囊括要约、承诺、履行等合同的整个过程。但是,遗憾的是我国法律并未对这一新事物独立立法,使得电子商务在日常生活中缺乏合理的规则要约。本文就电子商务在履行中的责任问题进行了分析,并试图确定其赔偿范围和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7.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样,都需要经过洽谈、协商、讨价还价的过程,这个过程在法律上称作要约和承诺,在外贸业务上称作发盘(或报价)和接受。要约和承诺不仅是外贸业务的重要环节,而且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8.
楚静 《新西部(上)》2007,(9X):116-116,198
在旅游日渐与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今天,规范旅游合同制度的阙如,导致了旅游纠纷的层出不穷。旅游合同的突出特征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要约的预定性、承诺的不自由性以及潜在的不公平性极易使消费者深受其害。因此必须用市场手段和制度规制的路径对旅游合同格式条款的使用进行严格的限制并最终予以彻底消除。  相似文献   

9.
在旅游日渐与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今天,规范旅游合同制度的阙如,导致了旅游纠纷的层出不穷.旅游合同的突出特征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要约的预定性、承诺的不自由性以及潜在的不公平性极易使消费者深受其害.因此必须用市场手段和制度规制的路径对旅游合同格式条款的使用进行严格的限制并最终予以彻底消除.  相似文献   

10.
杨丽 《魅力中国》2011,(17):142-142
合同管理是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最重要、最复杂的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工作。如何加强对外合同的风险管理与防范,成为企业经营管理者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风险,必须加强企业合同风险防范,以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相似文献   

11.
王芃 《天津经济》2006,(6):63-64
在日常财务工作中,某些建筑施工企业财务人员常忽视合同的重要性而不订立施工合同,或虽订立合同却拒不向税务稽查人员提供检查,以便在纳税环节上做文章。一份合同看似是企业内部经营活动、经营管理中的一个小环节、一个小问题,然而,细加剖析,就发现这一小问题却隐藏着大量的税收隐患。  相似文献   

12.
刘博  陈帆 《魅力中国》2011,(21):123-124
合同违约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损害赔偿和强制履行,在两大法系中,这两种方式的地位却不一样,英美法系倚重前者,而大陆法系更重视后者。而期待利益赔偿是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中最重要的一种,同时也是经济学分析合同法研究中对合同救济所认可和加以分析的主要方式。期待利益赔偿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交易的效率,能使要约人内在化承诺人的合同利润,在决定履行还是违约的问题上给了要约人一个适当的激励,同时在他决定防范投入上也给了一个适当的激励。  相似文献   

13.
关于协议解除是否属于狭义合同解除的范畴以及适用何种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规制的问题,在理论界争议较大。文章认为,协议解除应被排除在合同解除制度之外,适用合同订立规则对其进行规制。首先从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的本质区别、合同解除规制协议解除的弊端方面分析了合同解除制度排除协议解除的事由,然后对合同自由原则规制协议解除进行检讨,最后探讨了合同订立规则规制协议解除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4.
预约合同本质就是一种契约,其目的是将来与特定的相对人订立本约合同。所有类型的合同均可订立预约合同。预约合同的内容决定了预约合同的效力。对于预约合同内容详尽的,其效力以"必须缔约说"较为合理。对于条款简单的预约合同,其效力以"必须磋商说"较为合理。  相似文献   

15.
合同成立的要件在于缔约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就体现为要约与承诺的过程。随着现代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地位的确立,合同义务得以扩张,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也相应而生。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6.
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对招标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招标文件是要约,应受自己作出的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约束,从发出招标公告开始至投标截止日期为止,这段期间属于要约邀请阶段,招标人在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招标人改变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对招标文件作出修改,使得原则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无法投标,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不予退还。  相似文献   

17.
合同是由订立合同的各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商定的事件作出的文字形式的约定和记录。并且,只要合同的订立并不违反合同法及其他的法律、法规,也不侵犯社会公众利益及他人利益,则合同一经订立(除另有生效条款外)即具有了法律效力。而合同的履行则完全依据于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所以,合同语言的简明、准确、明晰、完整、得体等等是合同得以正常履行的重要前提之一。稍有疏忽(如合同条款出现疏漏或歧义等),就有可能导致合同履行受阻、合同各方相互推诿、扯皮乃至引发讼争。  相似文献   

18.
金勇 《中国招标》2014,(44):23-25
在工程项目建设日常活动中,当项目完工后进入结算程序时,常常出现因施工合同与项目招标文件对结算约定条款不一致而引发纠纷的情况,究竟是以施工合同为准还是以招标文件为准,各参建单位对此意见很难统一。一、招标文件是否具有约束力争议的第一个焦点是招标文件是否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约束力。部分人认为应当以施工合同执行结算办理,其理由之一是建筑工程招标文件属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招标文件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范围内,不具  相似文献   

19.
徐勇 《北方经济》2012,(8):51-52
企业合同管理是企业经济往来的重要体现,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与合同及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企业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随着市场化竞争的愈演愈烈,合同在企业对外经济交往中显得越来越重要,合同管理成为企业管理中日益突出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如果要为合同的形式定位的话,笔者认为,作为合同内容的载体,合同形式是透过它我们能够了解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并且据以了解合同关系中的各方权利义务的配置的一种媒介,其基本的形式有三:即口头形工,书面形式,行为形式。口头形式是当事人以语言对话的方式发出或接受意思表示,这种方法订立合同,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通常适合时履行的合同,书面形式则是订立合同最经常采用的形式,《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由此,可以看出书面形式有两个基本特征,其一,文安性,即书面形式必然体现有一定的语言文字,通过这些文字的蕴含思量内容反映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其二,有形性,即应具备一定的直观的可以看见的物质存在形态,并且这种形态是可以固定下来的,《合同法》将传真,电子邮件等视为合同的一种书面形式,体现出科学技术的进步,对合同形式的重大影响,近年来,随着因特网在商业上的运用的逐渐普及,许多合同的订立是在网上帝现的,这种新的书面合 形式适应了现代社会全球性大规模经济流转的需要,使合同形式更为丰富,但也为合同立法提出一些新问题,如何进一步固定俩 容,如何防止可能出现的合同欺诈等,合同的另一种形式是行为形式,“以行为构成之契约,及双方当事人之一方,毋须用言语或文字表达一已之意思表示,而仅用行为向地对方发出要构,另一方如想接受其要约为承诺时,也只须做出一定或指定之行为,便可构成契约。”此类合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比比皆是,如自动投币售货的买卖,无人售票的旅客运输等,行为的方式在某种程序上使俣同的形式更为简使,还有人认为,也可能过默示形式订立合同,1984年国务院分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实际上是对此进行了认可,除另有约定,如一方在接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视为同意,笔者认为,按照合同自愿的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应有充分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默式的合同形式体现为对当事人意志的一种推定,无法排除当事人为相反意思的可能,有强加当事人颌外义务之嫌,依这种形式很难探究当事人间合意的内容,况且在合同形式上,采用外观主义的做法更有利于可能出现的合同纠纷的解决,因此,在合同实践中,不应采取默示形式,另外,在合同形式问题上,我们还应树立发展的观念,随着人类社会发展,交流方式的进步,还会出现某些新的合同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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