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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正>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俗称"房屋的养老金",自2002年5月开始,南通市为了确保商品房及时建立起完整的"首期维修资金",保障房屋的售后维修不脱节,实行的归集方式是由开发单位在办理商品房产权注册登记前先行一次性垫付,归集在南通市房管局财政监管的专项帐户上,之后再向购房者收取。集中归  相似文献   

2.
一、专项物业维修资金归集交存中的政府管理 为了强化维修资金的统一征缴,2008年实施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将征缴的程序提前至“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并规定了开发商等单位违规交房的法律责任。但这样的征缴管理制度和手段是值得推敲的。其明显的缺陷是使管理过于简单化,过多地侵入了正常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影响了交易合同的稳定履行。从科学发展观的实质精神要求来看,  相似文献   

3.
《北京房地产》2007,(4):I0005-I0005
为加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广大业主的知情权,增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透明度,便于社会和业主监督,根据《关于发布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京建物[2006]2号)的规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12月至2007年6月,集中发放归集期间的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卡(以下简称“查询卡”),具体工作由归集专储银行光大银行负责,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4.
自今年9月1日起,成都市所有小区都将制定“维修资金紧急使用预案”,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备用金制度”,小区业主还可通过手机短信、网络投票等方式表决房屋维修资金的使用方式,以破解维修资金“双三分之二’'难题(即动用维修资金需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及同意业主房屋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  相似文献   

5.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下文简称维修资金)俗称房屋的“养老金”。深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前身为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2006年8月1日,深圳市启动了维修资金的收缴工作,在短短的两年多时间里,已取得显著的阶段性成果。为实现维修资金收缴、管理、使用的科学、透明和规范,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中心(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从一开始即着手开发建设一套专业化的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相似文献   

6.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监管机构的建设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随着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归集量的快速增长,资金监管机构建设存在的不足日益凸现,一些不完善的管理体制和政策上的盲点,已经影响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规范化的监管进程。因此,必须解决机构建设面临的实际问题,促进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安全保障机制的建立。  相似文献   

7.
《北京房地产》2006,(6):I0008-I0009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就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账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8.
《中国房地产》2005,(11):28-28
住房购买人未按规定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在责令整改的基础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近日,建设部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相似文献   

9.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不断推进,目前很多小区面临既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问题,探索和建立房屋养老金制度由此被推上了议事日程。然而,目前仍然存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归集困难的问题,严重阻碍了房屋的维修。究其原因,是目前的维修资金法规存在业主“双2/3以上同意”这一要求和业主表决困难这对矛盾。本文分析认为,目前的维修资金制度采用资金池模式,无法有效对接房屋维修项目。依据底层逻辑,本文通过对物业维修项目进行必要性研究,从公共利益出发,兼顾比例原则,初步设立必要维修项目白名单,在现有物业维修法律法规中增加必要维修项目条款,使物业维修资金制度从资金池模式升级为必要维修项目模式。必要维修项目模式目标明确、资金透明、说服力强,能有效打通物业维修路径,进而为推行房屋养老金制度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10.
信息传递     
建设部:拒缴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将不发产权证住房购买人未按规定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在责令整改的基础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近日,建设部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商品住房业主首次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住宅建筑…  相似文献   

1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俗称房屋的“养老金”。是由商品房或房改房的购买者按国家规定的一定比例缴存的,由房管部门监管,所有权归购房者。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关乎百姓的切身利益、亦关乎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12.
一、武汉市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现状武汉市从2000年开始启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管理工作,从十余年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总体情况来看,一方面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额和使用额逐年递增,另一方面资金使用率偏低。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上海市根据建设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建立并施行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率逐年提高,促进了居住小区的和谐发展。转变管理理念政府管理理念已由传统经济条件下的监督者、控制者转变至为公民、国家和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保障公共安  相似文献   

14.
一、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是以1998年建设部与财政部印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为依据建立的。武汉市于2000年出台了《武汉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并于2002年开始归集维修资金。  相似文献   

15.
方蕾 《上海房地》2014,(4):47-49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为落实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经费而建立的一项专项资金.其特点是法定筹集、业主所有、经多数业主表决后使用。然而这笔首期资金对于房屋50—70年的使用年限而言是远远不够的,只有不断注入新的资金,才能形成筹集、使用、再筹集、再使用的良性循环。首期维修资金之后的续交行为被称为维修资金的再次筹集(又称“续筹”)。  相似文献   

16.
<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接有关部门来函,要求明确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现通知如下: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  相似文献   

17.
《北京房地产》2006,(2):8-9
各区县建委、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监管,自2006年1月1日起,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须进入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提供的服务平台,进行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归集、业主委员会开户后维修资金的划转、分摊、支取、续筹、变更、过户、注销、查询等业务操作。  相似文献   

18.
依据住建部、财政部颁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而从实际来看,要使用好住宅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造福小区全体业主,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  相似文献   

19.
我们对市、县(区)2010年至2011年住宅维修资金的专项审计调查表明:近年来.全市各级住宅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等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各级住宅维修资金的归集和运行也还存在一些值得关注和需要改进的问题。为了加强住宅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本文就进一步加强此项资金管理谈些看法。一、住宅维修资金管事中存在的问题(一)住宅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履职不规范。  相似文献   

20.
李哲 《上海房地》2024,(3):33-35
结合住建部开展的房屋养老金制度研究,针对本市房屋逐年老化、资金增值收益低、业主大会自管效果不佳、社区治理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进行分析研究,初步形成上海市住宅维修资金“一个总目标,一个总制度,五个分机制”的改革创新思路,打造一个覆盖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资金池,形成“公共账户+个人账户”资金管理总制度,通过引导业主大会将资金委托政府代管、强化归集、引入保险、推动代为履职、创新社区治理等机制,推进维修资金创新管理制度落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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