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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冠勋 《新智慧》2007,(10):32-33
一、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涉及留存收益还原的问题 1.编制合并日合并财务报表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以下简称《企业合并准则》)的规定:在编制合并日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在抵销了合并方对被合并方的长期股权投资与其享有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后,需要做分录: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下同)”项目,贷记“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项目,以合并方合并日会计报表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余额(即确认了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后,合并方“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的账面余额)为限将合并方享有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进行还原。  相似文献   

2.
一、追溯调整法的调账内容《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规定,在追溯调整法下,企业应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并相应调整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以及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这里的留存收益包括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调整变更年度的期初留存收益实质上是调整上年度年末的留存收益,而影响上年度年末留存收益的主要因素是被追溯期间的收入、费用及其所得税影响金额和利润分配情况。因此,追溯调整法下的调账内容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调整被追溯期间的损益事项,即收入、费用事项。二是调整由于调整损益事项而引起的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三是调整由此导致的对利润分配的累积影响金额,不包括分配的利润或股利。也就是说,只需要调整利润分配中涉及提取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的部分,不需要调整利润分配中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或分配给股东的股利。二、对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从会计处理的角度看,“对所得税的影响”应该全面理解,即它既可能影响应交所得税的金额,也可能影响所得税费用的金额,还可能影响递延税款的金额。由于追溯调整法是一种内部调账方法,因此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进行调账时,绝对不允...  相似文献   

3.
杜涛 《新智慧》2004,(5B):43-44
公司的增长模式大体上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外部增长模式,即通过债券、股票等外部融资方式来筹集资金,实现公司的增长;另一种为内部增长模式,是指依赖公司留存收益实现的增长,内部增长模式要求公司保留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从而增加未来利润和普通股价值。  相似文献   

4.
根据《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规定,对于全资子公司,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以下抵销分录(为便于分析,暂不考虑存在少数股东权益以及合并价差的情况):借:投资收益,年初未分配利润,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贷:长期投资,提取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等),应付利润(或已分配股利、应付股利等)。笔者认为,此笔分录所用的会计科目及相关处理并不准确,不仅不利于正确理解抵销事项,而且容易诱导会计人员编制错误的抵销分录,使企业集团整体会计信息的真实披露受到影响。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应付利润(或应付股利)”科目使用不恰当。上述抵销分录中,运用“应付利润”科目或“应付股利”科目是不正确的。首先,应付利润或应付股利属于负债性质的科目,在合并报表抵销分录中通常应与表示债权性质的“应收利润”、“应收股利”等科目相对应,而此处却与损益类科目对应,与合并报表编制原理相悖,极易使人误解。其次,合并报表是通过编制合并报表工作底稿来完成的,集团公司内部的各公司个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构成了整张工作底稿,以上对子公司利润分配的抵销情况应在利润分配表下“应分配利润(或股利)”科目中填列。但是,“应付利润”或“应付股利...  相似文献   

5.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准则》)中介绍的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的会计核算不权需要区分为“投资当年”、“投资次年”、“以后年度”进行会计处理,而且对于“投资次年”及“以后年度”分得利润或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只有在存在清算性股利的情况下才适用,否则需要按照《准则》中的补充说明进行会计处理。另外,对已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及以后恢复的金额还必须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为此,本特介绍一种成本法下持有收益的简易会计核算方法,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6.
陈煦江  任付民 《新智慧》2005,(12):26-27
一、投资年度被投资单位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计算公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及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会计》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在投资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以下简称“股利”)可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相似文献   

7.
论全面收益和全面收益表在我国的应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使用全面收益概念、改造传统的利润概念,形成以利润和全面收益两个指标共同反映企业经营业绩的格局,既可以通过全面收益全面反映企业会计期间内的经营业绩,又可以提高利润指标的预测价值和质量。因此,全面收益表应在我国得到应用。  相似文献   

8.
使用全面收益概念、改造传统的利润概念,形成以利润和全面收益两个指标共同反映企业经营业绩的格局,既可以通过全面收益全面反映企业会计期间内的经营业绩,又可以提高利润指标的预测价值和质量。因此,全面收益表应在我国得到应用。  相似文献   

9.
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实现的利润出于管理上的需要,须保持原有数额,在对净利润进行分配时,一般不直接冲减“本年利润”账户,而是设一个调整账户即“利润分配”账户来反映已分配的利润数额。在具体核算时,需对“利润分配”设置一系列明细账户,来反映利润的分配和结存情况,如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益金、应付普通股股利、应付优先股股利、未分配利润等。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记录在“本年利润”账户的贷方,分配的利润数额记入“利润分配”账户的借方。年终之前,通过两个账户的对比来确定未分配利润的数额。年终时,企业应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暂不考虑亏损)自“本年利润”账户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的贷方,同时将“利润分配”账户所属的其他明细账户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账户的借方,借贷方相抵后的贷方余额为未分配利润,而“利润分配”的其他明细账户结转后应无余额。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利润分配”账户下有一个特殊的明细账户,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它的结构与用途与其他明细账户不同。其他明细账户借方记录利润分配的数额,贷方记录转出数,转出以后无余额,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借方记录年终从“利润分配”的其...  相似文献   

10.
赵庆标 《新智慧》2005,(7):42-42
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对盈余公积的处理未遵循母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为一个会计主体(一体性原则)的规定。因为子公司的留存收益已提取了盈余公积,而合并会计报表中对于公司留存收益属母公司拥有的部分叉重复计提了盈余公积,这样既不合理,也会让报表使用产生误解。为了说明问题,假设A集团公司(母公司)成立于2001年,同年设立全资子公司B公司。现分不同情况,特举例说明。  相似文献   

11.
持股收益,是指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投资企业按照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当年净利润份额或从被投资单位分得现金股利或利润而确认的投资收益。本文所讨论的内容均假定投资企业持股期间被投资单位未发生亏损,且除持股收益以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相似文献   

12.
王永霞 《新智慧》2004,(5A):7-8
会计收益及其构成要素。会计收益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在当今社会,会计收益及其计量可以反映企业的主要经营成果,是企业据以纳税的基础,是投资、信贷决策及财务预测的工具,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率的手段。在我国,会计收益一词并不常用(常用的是收入、费用和利润),甚至对这一概念还有些误解。如《(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指南》指出,企业在会计期间内增加的除所有  相似文献   

13.
高丽华 《新智慧》2005,(1):62-62
一、提取盈余公积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利润分配单独做出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所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股利(或分配给投资的利润。下同),应按如下方式予以处理:①现金股利在资产负债表所有权益中单独列示;②股票股利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制定并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比照上述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利润分配事项作为分配年度当年的会计事项,不再调整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而提取盈余公积事项,一般是与利润分配方案一同披露的,在这种情况下,提取盈余公积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如果是,是作为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处理?  相似文献   

14.
在运用《〈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指南》(以下简称为《指南》)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公式时,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是,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股利和公布年度业绩存在间隔,因此在取得投资的当年,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往往无法同时获得被投资企业年度损益数据,也就无法算出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这正是实际运用该公式的困难所在。《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据此可以归纳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会计处理要点:①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投资成本作会计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贷:银行存款。②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按应收取的股利金额作确认投资收益的会计分录:借:应收股利;贷:投资收益。③获得被投资单位损益数据时,按照《指南》中计算“被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和“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的公式计算判断...  相似文献   

15.
为了规范企业投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财政部于1998年6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准则》) ,规定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 ,在实际收到时 ,应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但收到的、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笔者认为 ,这种处理方法存在明显问题。一是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据此 ,企业持有期间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 ,是已经实现了的收益 ,该项收益应作为投资收益处理 ,而不应冲减短期投资原始成本。并且 ,投资成本与持有期间的收益由于性质上的不同 ,也应分别处理。投资成本是指企业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的实际支出 ,表现为企业一定的现金流出 ,而企业持有期间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 ,是企业一定期间内因投资而带来的收益 ,表现为一定的现金流入。二是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 :利息、现金股利收入 ,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①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②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收入是已实现的投资收益 ,因此它应确认为该期间的投资收益 ,而不应冲减投资成本。况且...  相似文献   

16.
王艳 《新智慧》2004,(12B):55-56
每股收益的计算是自1950年以后在美国逐渐发展起来的,其主要作用是帮助投资评价企业的获利能力。自1994年开始,我国证监会先后出台了近30个涉及每股收益计算和披露的详细规定。2003年,财政部针对上市公司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这使我国证券市场的每股收益规范进一步科学化、国际化。  相似文献   

17.
《小企业会计制度》取消了利润分配表,从而使调整报表时涉及损益和利润分配的对应项目“未分配利润”不复存在,这也使得利润表的调表分录无法编制。本文试提出几种解决方案,以供业内人士参考。一、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以下简称《准则》)规定,企业会计政策变更按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企业在对涉及以前年度损益的重大会计差错进行更正时,应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年初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规定,本年度发生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应设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并将调整后的该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二、问题实际操作中,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时,均应调整本年度的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以下合称“利润及分配表”)“上年数”的各相关项目,而进行这一调整时应注意下面两个问题:第一,如果对利润及分配表单独进行调整(指不与资产负债表合并调整),编制调表分录时,凡涉及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都直接记入利润分配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同时涉及资产负债表项目借方和贷方金额的,则用其差额记入“未分配利润”项...  相似文献   

18.
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存在着某些条款表述不严谨、规定不适当的缺陷,不利于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功能的发挥,有必要加以改进完善。  相似文献   

19.
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要组成部分的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或国家授权经营机构,凭借在经营性企业中的国有资本,取得与出资人相对应的税后利润、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等形式的收益。当前,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中存在制度建设滞后、有法不依和监督不力等问题,导致国有资本收益流失,使国家权益受到侵害。  相似文献   

20.
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企业应将债务重组所产生的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而不再作为当期收益。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想依靠债务重组快速“扭亏为盈”似乎已不再可行。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些面临ST和PT窘境的上市公司却开始利用资本公积来弥补亏损,以避免加入ST或PT的行列。那么,企业的这一做法究竟是否合法、合理呢?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一、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是规范我国公司行为的根本大法,公司在运行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本法来执行。同样,资本公积的处理也必须依照其规定来执行,在《公司法》中与资本公积相关的规定大致有如下几条:1.《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积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2.《公司法》第1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法规定,以超过股票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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