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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的定义 ,同类非货币资产交换是指待售资产与待售资产相交换 ;非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相交换 ;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 ,或同时换入、换出多项资产。应该注意的是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时也可能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并不意味着不涉及任何货币性资产 ,关键在于货币资产的多少。如果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 ,则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相交换。为便于判断 ,一般以25 %作为参考比例。如果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 ,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  相似文献   

2.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将非货币性资产定义为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以及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等。在此基础上,又将非货币性资产划分为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进而将非货币性交易划分为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与非同类货币性交易,为非货币性交易的账务的处理做了铺垫。即将待售资产与待售资产相交换,非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相交换,统称为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将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相交换,称为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如果在一笔交易中,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中既有待售资产又有非待售资产,…  相似文献   

3.
今年1月财政部发布和修订了8项会计准则,对其中的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两项准则所作修订均涉及到公允价值问题,进而也影响到投资和无形资产准则中的计量问题,修订前的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权人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受让的非现金资产;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在非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情况下,以公允价值确认换入的资产,而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权人将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按重组准则规定债权人将受让的非现金痢疾(或股权)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修订后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不再区分同类与非同类非货币性交易,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这种由公允价值向账面价值的转变,并非是对公允价值的一种否定,而是需要我们对公允价值有更加理性的认识,才能真正掌握和运用好公允价值。  相似文献   

4.
第一 ,不再区分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 ,也不再区分同类非货币性交易和非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两种情况。而是要求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相关税费之和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在有补价的情况下 ,将补价部分确认为收入。第二 ,简化了披露内容。原准则要求企业就非货币性交易披露较为详细的信息 ,比如非货币性交易的类型、涉及的金额、计价基础以及实现的损益。修订后的准则对此作了简化 ,只要求披露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及其金额。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修订前后主要变化  相似文献   

5.
为了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和企业经营方式的变化,规范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自2000年1月1日起在我国所有企业执行。准则将非货币性资产分为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待售资产之间、非待售资产之间涉及多种资产的交换作为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核算,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之间的交换作为非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核算。前者以账面价值作为计量标准,一般不确认损益。只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才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后者一般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标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  相似文献   

6.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在非货币性交易情况下,如果不涉及补价。交易双方均不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益,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一般按照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确定: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从收到补价方看.由于在资产交换过程中部分资产价值的赢利过程己经完成。因此,应以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收益;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扣除补价.再加上已确认的收益,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但在实际处理这类交易时.由于企业的交易行为难免会涉及诸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金问题,使得确认补价收益和换入资产入账价值问题变得复杂化。但是,涉及税金的收益核算问题,现行的准则及有关指南中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和解释,笔者拟就该问题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7.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在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方应按如下公式计算确定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应确认的损益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补价 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  相似文献   

8.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1999年6月《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正式发布(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要求企业在不同类非货币性交易中采用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鉴于目前我国评估机构对资产的公允价值评估经验比较欠缺,并且专业人才比较少.因此人为操纵因素过多的干扰了公允价值的实现,粉饰财务状况.于是,财政部在2001年1月发布了修订的非货币性交易的准则.修订后的准则不再允许非货币性交易使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对监督有些上市公司滥用公允价值起到了一定作用,这也是财政部根据现实情况所作出的无奈而又明知的选择.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竞争体系逐步完善,一味限制公允价值的使用又是一个不公平的措施,于是对将公允价值再次引入了企业会计准则.此次新发布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在考虑原准则基础上引入公允价值的同时,规定了其运用时所必须具备的两个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9.
一、新准则对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判断新准则规定,非货币性交易同时满足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以及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两个条件时,以公允价值计量;不满足两个条件之一时,仍按旧准则规定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因此,采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价对判断交易是否  相似文献   

10.
一、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基础 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在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资产的计价标准通常可以采用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等形式,不同的计价标准所带来的经济影响是不同的.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假定甲公司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 000元,其公允价值为1 200元;乙公司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 400元,其公允价值为1 250元.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11.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简称"准则")第三条规定,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者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笔者将此称为公允价值模式。准则第六条规定,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笔者将此称为账面价值模式。  相似文献   

12.
一、非货币性交易入账价值偏离市场的公允价值与资产定义不符。修订后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取消了公允价值,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这与资产概念不符,因为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形成的并由企业拥有或控  相似文献   

13.
於流芳 《财会月刊》2008,(10):43-44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简称“准则”)第三条规定,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者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笔者将此称为公允价值模式。准则第六条规定,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成本。笔者将此称为账面价值模式。  相似文献   

14.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解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秀芬 《财会通讯》2006,(10):60-61
一、换入非货币性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更加合理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新准则”)第4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认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新准则第7条规定,未同时满足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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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下简称《准则》),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准则》颁布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企业对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控制企业尤其是一些上市公司存在的利用非货币性交易操纵利润现象。但笔者认为其中关于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的规定值得商榷。一、《准则》的规定非货币性交易最大的特点是以物易物,一般不收付款项,而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核心问题是用什么价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及是否确认交易损益。《准则》首先将非货币性资产划分为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在此基础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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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的确认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以下简称准则)规定: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相似文献   

17.
彭克强 《财会月刊》2008,(11):75-76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出资产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时,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而一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则应看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②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相似文献   

18.
一、新准则有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的主要变化 1.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发生了变化。旧准则中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为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新准则中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资产,分别采用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计量。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  相似文献   

19.
梁瑞红 《财会通讯》2006,(12):59-60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产入账价值计量模式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可采用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计量,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资产入账价值以公允价值计量为基础,其判断标准是该交易符合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即以公允价值计量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入或换出资产至少两者之一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按新准则规定,商业实质的判断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一是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最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二是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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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与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是指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或者指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换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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