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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29日上午,在淄博市工商局张店分局视频会议室内,103名企业代表,39名消费代表和来自新闻媒体的13名记汇聚一堂。10时20分,张店区消费协会和淄博齐赛电脑商城等6家企业代表,现场签定了“先行赔付”委托协议,标志着张店区消费协会正式启动了消费争议“先行赔付”维权方式。在一片掌声中,区消协主任陈升激动的说:“推行消费争议‘先行赔付’维权方式,企业和消费都会从中得到实惠,这是一条通向双赢的新型维权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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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降低了维权的门槛,减轻了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经济负担,较好地维护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但是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也使劳动争议仲裁工作面临新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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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啸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7)
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消费者对“假冒伪劣”的辨别能力和维权意识,成立专门的打假机构监督和查处,设立小额投诉法庭和小额仲裁机构及时解决消费纠纷是铲除“假冒伪劣”这一社会毒瘤,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最佳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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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省宁波市的打工群体中有一位姓方的“神奇人物”。他从2004年起,专挑“问题企业”务工,已连续将12家企业告上了法庭,而且屡告屡胜,被誉为“维权狂人”。目前,他又向第13家工作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开始了新一轮的维权之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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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在我国现阶段有日益增加之趋势,那么,如何有效地利用劳动争议仲裁机制解决劳动争议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在程序保障理念的指导下,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保障、组织保障、举证责任制度、仲裁时效、仲裁监督等方面对完善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制进行了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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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是“先裁后审”模式,即在发生劳动争议后,未能和解,并且当事人不愿申请基层调解机构调解或基层调解机构调解不成的,须先经劳动仲裁机构仲裁,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无须当事人事先达成仲裁协议,一方申请即可启动仲裁程序,另一方则被动强制地参加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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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不断发展和应用,催热网络购物这一新型消费业态。但在虚拟网络环境中,经营主体真实身份识别困难、消费者权益保障不足、管辖权属模糊不清,现有消费维权体系应对网络经济的冲击和挑战显得力不从心,亟待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构建一套适应当前网络环境的消费维权机制。本文在分析网络经济对传统消费维权体系冲击的基础上,提出建立“一个主体机制+三项配套措施”消费维权体系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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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沃尔玛关店事件
[事件回放]
2014年3月,沃尔玛宣布关闭位于湖南常德的门店,并对原有员工提出相关安置方案.对于沃尔玛提出的方案,多数员工并不认可,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6月,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员工的全部仲裁请求.7月,常德武陵区法院又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员工的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跨国巨头、集体纠纷、工会维权等因素的汇集,让本案迅速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围观”.随着事态的发展,员工集体和工会组织分别对企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且两份仲裁申请均获得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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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劳动者维权必须经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周期长、程序繁琐,不少人往往因拖不起时间、打不起官司,最终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正当权利。从5有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仲裁法》)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举证责任、仲裁效力等方面作出了进一步明确,为劳动者维权开辟了"快车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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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成川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1,(10):31-32
2011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把年主题确定为“消费与民生”,其内涵是解决人民群众最急需、最迫切的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这是消费维权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河南省消费维权工作如何服务大局。为谋划和构建中原经济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让消费者放心消费、安全消费,是新形势下消费维权工作面临的新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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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竹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6,(8):88-94
仲裁民间性与司法性的结合,保证了其灵活性、专业性、快捷性与独立性.劳动争议的特殊性与对其的处理体制需要迥异于一般性民商事仲裁与诉讼程序并不具有理论与逻辑上的必然联系.在其他国家(地区),仲裁基本上被适用于利益(集体)争议的解决而不适用于权利(个人)争议,并遵循一般仲裁的基本原理.而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仅仅只是权利争议的处理程序,并背离了仲裁程序的基本属性而具有突出的强制性特点.对我国珠三角、长三角劳动争议多发城市的调研也能印证上述理论与制度实施的困境.未来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的改革,要么“回归”仲裁本性,建立“或裁或审”的裁审体制;要么变革其为准司法程序,建立“一裁一审”的裁审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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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1日.争论和猜测了12年之久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终于开始正式实施,这是中国汽车消费维权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12年蹉跎迈出的第一步.或许并不完美,甚至仍存在瑕疵和争议,但却不失为政府部门对汽车消费维权领域日益升温的社会关切的一种回应。从近期看.“汽车三包”让消费者从此维权有法可依;从长远看,“汽车三包”对于我国汽车产业的规范和升级.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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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和实施,人们的维权意识普遍提升,各地劳动争议案件呈现上升趋势。合理运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解决纠纷,既符合法律的宗旨,也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公正及时化解,更好地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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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献民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1,(3):42-46
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基本职责,也是服务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本着“服务促发展、维权促和谐”的工作思路,天津市工商局12315中心着力拓展解决消费争议渠道,以“直通互动”的形式,积极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企业和有关方面建立合作关系,为工商机关切实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辟了新途径,并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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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来自全国工商系统基层消费维权网络体系建设工作会议消息,今后,中国的商场、超市、市场、企业、景区等主要经营场所将普遍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由经营者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协商解决消费纠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着手在全国范围推行这一便民措施。近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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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颖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22,(10):89-98
当前,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对就业、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工作带来深刻影响,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案件呈现出总量居高不下与处理难度不断加大并存的态势。而随着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多,通过案外调节、协商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数量却没有显著变化。这说明,当下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还是以案内的诉讼和仲裁为主,案外调节、民主协商的处理方式尚未成为主流,我国当下对劳动争议的处理还处于法院和仲裁委员会扮演主要角色的制度安排之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无论从参与主体还是处理手段方面均不够理想。由此,本文选取最可能案例,通过分析A区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创新,讨论“何以多元”的机制问题。现实层面,这种探索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均衡地体现争议各方的利益。理论层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多元”主体发挥作用的分析对于补充了当前我国劳动关系治理理论的空白。本文提出以参与式治理理论作为解释性假说,试图以参与视角来完善劳动争议多元处理机制的理论架构,证明劳动争议主体的多元参与对于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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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要加强市场流通体系建设,发展新型消费业态,拓展新兴服务消费,完善鼓励消费的政策,改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积极促进消费结构升级。”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在2010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更加有为强化消费维权”的新主张。强调“更加有为强化消费维权,就是要更新维权理念,畅通维权渠道,扩展维J权网络,提升维权水平,维护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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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遭遇两个难题,一是检测难,一是打官司难。眼下消费者迫切需要的是尽快推倒“高墙”,铺平一条“大路”,实施商品检测开放式服务,建立消费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希望中国的消费者能早日享受到这种服务。[编者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