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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至十六条是工伤认定的实体性规范,第十七至二十条以及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则是工伤认定的程序性规范。工伤认定的程序包括工伤认定的管辖、申请、受理、审核、回避、决定、送达和争议的处理。在讨论程序问题之前应当说明的是,《条例》规范的工伤认定的对象,是那些与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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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分析中国工伤认定范围存在的一些问题,接着提出界定工伤立法精神、完善劳动关系认定、举证责任分配、完善工伤申请程序、建立有效的工伤认定争议处理程序等一系列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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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而受到的意外伤害。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近几年来不断上升,成为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有关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相对滞后,给案件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本文试从当前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及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司法审查两方面入手,进行粗浅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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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劳动保障部门针对未参加工伤保险企业的工伤认定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主要是工伤认定争议不断增多,举证责任分配不清,工伤认定赔付程序繁复及工伤认定业务水平有待于提高.进而探讨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多方面原因,并针对性地从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提高经办人员的专业素养、完善工伤认定程序几个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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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2014,(9):57-57
主持人:某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该个人聘用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因劳动关系不明确,劳动者以确认劳动关系为由起诉该建筑施工企业。一审法院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认为,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无法律规定发包方与劳动者直接成立劳动关系,因而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当,撤销了这一判决,改判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在接下来的工伤认定程序中,相关人员认为,法院生效法律文件已经实际否定建筑施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没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所规定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不应认定为工伤。在此类案件中,劳动者与发包单位间究竟有无劳动关系?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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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前置“工伤”认定久拖不决 于某是某建筑公司的包工头,长期分包该建筑公司的工程。2007年10月9日,于某雇佣的农民工宁某在与工友搬运混凝土预制板时导致右臂骨折。2007年12月24日,宁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其为建筑公司的工伤,但未提交与该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要求其补齐材料,宁某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提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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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程某系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2007年6月15日在外出开展业务时遭歹徒抢劫身亡。其父向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局经调查认定其死亡属于工伤。保险公司不服该认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人民政府维持了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保险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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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某劳动者原在甲煤矿工作,离职时未诊断出职业病。后其又去乙煤矿工作,并被诊断为煤工尘肺,但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标识用人单位仍是甲煤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该劳动者与甲煤矿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疑义,拒绝进行工伤认定,要求该劳动者先确认与原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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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新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层出不穷,特别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认定问题已经成为劳动争议、工伤认定的棘手问题。劳动法理论界对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研究始终达不成一致,致使实践中执法标准不一,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出发,结合劳动法学理论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进行区分,以对两类关系进行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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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31岁的李某在工作中从高空坠落,致颈椎错位、手腕骨折。用人单位要求李某私了,承诺以后李某可以在家休息,看病由单位负责。李某感到十分为难:若坚持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用人单位可能会层层阻拦.即使认定了工伤,领导以后也可能给小鞋穿;如果不认定工伤,又担心领导变动或者单位倒闭以后没入管。工伤私了协议究竟能不能签?如果这样的协议有效,又有怎样的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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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某系某石材厂个体经营者,李某系石材厂员工.2015年11月13日,李某从单位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无责任.李某某向人社局提出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以"李某同志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或者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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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需要”已经成为工伤认定中判断工伤是否成立的一个流行词语。它通过确定致害行为与工作的因果关系而发生作用,即,如果致害行为属于生理需要,那么伤害结果就属于工作原因所致(伤害结果与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致害行为不属于生理需要,那么伤害结果就不属于工作原因所致(伤害结果与工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其适用有成“燎原”之势,称之为“生理需要说”并不为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