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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救济体系可以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加以区分。多元化的利益冲突和纠纷类型必然要求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权利救济方式是介于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之间的纠纷解决方式。发挥仲裁优势,协调仲裁在纠纷解决机制中与诉讼的关系,真正使仲裁"深入民心"是仲裁制度未来发展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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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1,(1):12-12
近日,深圳市商业联合会与深圳仲裁委员会在中民时代广场联合举办了“现代商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仲裁调解”法律讲座,邀请了深圳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石永青为主讲嘉宾,为企业讲授了诉讼、仲裁、调解的区别和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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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仲裁的工作实践证明,仲裁融入服务于市场经济,服务金融业,成为人民维护自己经济利益,挽救和减少损失,解决保险经济纠纷的方式和途径之一.在协商、调解、诉讼、仲裁四种纠纷处理机制中,仲裁是最符合保险特色的一种方式,是解决保险纠纷的捷径.但对保险仲裁的工作的认识和推广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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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融资难已经成为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而中小企业来之不易的融资又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中小企业融资纠纷频出并呈现出与其他社会纠纷不同的特点。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纠纷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当中,仲裁优势明显。研究仲裁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纠纷的利与弊,对于中小企业融资纠纷之解决、为中小企业融资进行法律保护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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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消费纠纷解决的诸种方式之一的仲裁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它与其他解纷方式的系统对比,理性认知仲裁这样一种现代解纷方式对解决消费纠纷的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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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商事交易的实践中,双方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往往会对仲裁设定一些开始条件,如以和解或者调解作为前置程序,原因是当事人希望以成本更低的方式解决纠纷。然而此类前置程序会对仲裁程序的开始和进行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在诸多仲裁规则中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也给仲裁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扰,例如仲裁庭需要判断在前置程序并未完成或从未进行的情况下,自己是否拥有管辖权。对此,应加以认真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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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作为一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模式。正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欢迎和重视.并作为诉讼外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仲裁法是程序法,程序规则的设计直接影响仲裁制度的生命力。本文拟对仲裁法协议的效力及其效力瑕疵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仲裁制度运作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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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商业贸易中发生争议是经常的事情,如果争议处理的不好,很可能会影响双方的日后合作,或失去重要的贸易伙伴。因此,选择恰当的争议的方式是企业解决纠纷的关键。目前,国际上争议的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本仅从仲裁与诉讼的比较入手,探析仲裁的优点,从而建议国内各企业在处理争议时采用仲裁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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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国际间知识交流的空前频繁和对知识产权“私权性质”的确认,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仲裁性在理论和实践上已逐渐得到认可。仲裁为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一种高效、快速、保密的解决方式,尤其是涉外纠纷的解决方面必将得到更多更广的应用,但同时,相关的理论问题也就亟待解决。其中,“法律适应问题”对于纠纷解决有着实质性的作用,在知识产权仲裁实践和理论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主要从国际商事仲裁法的角度,结合冲突法,知识产权法等基本理论和中外在此问题上的立法、司法和仲裁实践,对涉外知识产权中的法律适应问题进行专门的探讨,指出在仲裁法律选择过程中通常考虑的诸多因素及基本原则,并针对中国的涉外知识产权仲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一些自已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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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9,(13)
临时仲裁制度相对于机构仲裁制度来说,能够最大程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解决新型商业纠纷。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致力于打造全球开放水平最高形态,亟需创新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为其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因而引入临时仲裁恰逢其时。在具体制度构建方面,应当明确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的关系,修改现行立法,明确临时仲裁协议的基本要件,并健全临时仲裁监督机制,以确保临时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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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证券发行和交易的规模、方式、品种不断增加,证券市场参与各方的关系日趋紧密和复杂,信用基础的薄弱使得各种纠纷逐渐增多,并呈现出显著的专业性和多样性。诉讼和仲裁是解决证券纠纷的有效途径,而仲裁以其固有的特点更适合于解决证券纠纷的需要。因此,在积极推进证券诉讼制度建设的同时,中国尤其应当加快构建证券仲裁制度,以完善中国证券纠纷解决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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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自古以来在很多国家或地区都是一种重要的争议解决制度,其作用在当代更广的范围内越来越重要。然而,仲裁是以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基石的,《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及众多国家或地区的制定法都允许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或涵盖范围纠纷提请司法审查。由于没有国际统一法的约束,各个国家或地区关于仲裁协议纠纷司法审查阶段的制度并不一致。大体而言,以法国和瑞士等为代表的国家或地区禁止或限制法院在仲裁裁决作成之前对仲裁协议的纠纷进行司法审查,其他国家或地区则对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成之前的各阶段就仲裁协议纠纷提请司法审查的行为不加禁止或限制。我国内地关于仲裁协议纠纷司法审查阶段的制度规范存在诸多缺陷,包括将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不合理地推迟到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未指明在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期间仲裁程序可否推进、没有考虑到仲裁机构就仲裁协议纠纷在先作出的决定是否具有终局效力的问题等。对于这些缺陷,我国内地应当借鉴境外的良好规则,主要通过修订《仲裁法》的方式进行弥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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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李思俊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4):37-40
垄断争议的本质是由于垄断行为引发的侵权纠纷,在一些以合同为基础的垄断争议中,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因此具有提交通过仲裁解决的可能。然而,《反垄断法》的实施因其具有公共利益的属性,传统观点认为垄断争议应当属于法院专属管辖,不适合仲裁解决。为了保护私人利益和促进国际商事交往,欧盟和美国对垄断争议可仲裁态度逐渐开放。我国司法部门长期以来认为垄断纠纷涉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适合仲裁,但这一观点在具体个案中受到挑战。随着《反垄断民事诉讼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法院对存在仲裁协议的垄断争议案件单独享有管辖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仲裁与诉讼的冲突问题,但仍然存在着没有准确规定仲裁的可仲裁性以及裁判形式有违法理、立案标准过低等问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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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纠纷,可以说不仅严重干扰了环境保护机关的正常管理工作,还妨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谐。而技术仲裁监测是防范环境污染纠纷的有效途径。为此,本文从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监测领域出发,从法律程序、技术路线、监测指标体系、质量保证等方面阐述了如何开展环境污染纠纷技术仲裁监测工作,总结出了一套环境污染纠纷技术仲裁监测的工作程序和方法,以供借鉴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