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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包括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但是最主要的方式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原承包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新的承包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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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突出了承包土地的经济价值,加强了承包人对承包地的支配。同时,鉴于土地的特殊性,法律也明确了承包人的义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必要的限制。这两方面的内容在建立多种承包土地的经营模式的时候都应予以充分的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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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面临诸多法律障碍,应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土地开发权制度,放宽对土地承包及承包经营权转让、抵押的限制,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外的个人和单位同等的土地承包权,并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实施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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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北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情况的调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辽北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概况 铁岭位于辽宁的北部,全市现有承包耕地面积657万亩,其中流转面积34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5.1%。承包耕地总户数55万户,流转户3.7万户,占总户数的6.9%。 流转的形式主要有: 1.股份合作,即土地承包人将其承包地的使用权折价入股与他人或村级组织合作经营。据统计有2810万亩,343户。 2.转让经营,土地经营权承包人将其有效期内的土地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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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流转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特别是开展土地股份合作给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开辟了新的途径,指出了新的方向,拓宽了土地流转的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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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土地流转的决定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我认为这方面大有文章可做,结合当前信阳市进行的农村综合改革试验,谈谈我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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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很多方式,对流转的受让方条件限制相当严格,无论是转让、互换还是转包,都要求必须在农户之间进行,只有出租可以对外。征地补偿款和转让费用,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价值的体现,在承包成员去世之前取得的,应当有其份额,否则,由其他承包人员共有,不预留份额,也不发生继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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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现代化农业的发展,当前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急需创新.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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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提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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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下,失地农民的权益得不到维护,为此应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独立征收客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农村特有的土地权利结构以及土地征收行为性质的转变,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制度提供了理论和现实依据。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转包、出租及入股等流转形式,征收时应予区分并准确确定征收补偿的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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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现代化农业的发展,当前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急需创新。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则再次强调了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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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本文通过笔者对我国现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相关法律研读与考察,发现其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并试图探究该权利制度的完善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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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从《决定》的上述内容上看出,中央政府是要加大力度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农村发展。然而对于土地流转,《决定》同时又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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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财产权利,稳定农村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了我国农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存在的缺陷,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不彻底导致了权利流转方式的纷争,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文章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一些重要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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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所有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在其权利存续期间,依法将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通过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拍卖等方式,进行合理流动,以获取收益的一种行为,它的前提是农村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经营权相分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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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强土地承包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