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福建省国税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01]153号)中的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予以税务行政处罚的重大税务案件,应按规定履行行政处罚靠知程序”,以及该条第六项规定:“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以及处罚靠知等有关材料,作出处理意见,报经本级国税局局长批准后,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规定中没有明确税务行政处罚靠知程序应由谁来履行。处罚告知程序到底是由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履行还是由案查调查机构(稽查局)履行呢?笔认为应分别由案件调查机构(稽查局)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履行或交叉履行。 相似文献
3.
修改后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明确了稽查局作为税务案件的唯一对外执法主体,保证了执法主体对外的一致性,理顺了税务案件的审理程序,降低了税务争议和税收执法风险。但是,新规在税收执法实践中又产生了新的困境:破坏了稽查局执法的完整性;引起了税务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混乱;造成了行政诉讼被告方的混乱。为理顺税务局与稽查局之间执法权范围划分的困境,有必要在稽查局成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依法查办的重大税务案件,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税务局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只审理其自身查处的重大税务案件,不再审理稽查局查办的重大税务案件。 相似文献
4.
为实现“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的总体目标,加强税务案件的内部审理与监督机制,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颁布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由此,全国税务系统重大案件审理正式启动。从一年的实践来看,重大案件审理起到了规范、制约、监督、预警等重要作用,得到了各级税务部门的认可。但是,重大案件审理毕竟是我国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的一个新举措,还存在诸如重大案件定性标准不够明确、专业化审理形式不够合理、科学化管理手段不够完善等问题。为此,本文试从基层税务部门对重大案件审理的实践,对完善重大案件审理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5.
2008年6月,兰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某水泥企业涉税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稽查人员同被查企业在所检查出的问题上产生分歧。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审理人员与检查人员一起就证据材料的获取、疑难问题的处理和定性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6.
《税收征管法》新的实施细则第九条明确规定,省以下各级稽查局专司偷、逃、骗、抗税案件的查处。税案的查处成为税务稽查工作的核心。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将整个稽查过程分解为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实行分工负责,从而形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彼此促进的运行机制。从税案的查处实际看,税务稽查流程“四环节”中审理工作处于十分突出的位置,可谓“一肩挑两头”。如何把好税案审理关,对于规范检查行为、提高案件稽查质量至关重要。主观上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注重加强审理工作一、全面收集证据是审理的基础《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在税务行政诉讼过程中,税务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被采纳,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由此可见,证据在税务稽查案件处理中尤为重要。这就要求检查人员在税务案件调查中,不仅要善于发现被查对象税收违法事实,更要注重全面收集与违法事实相关的、真实合法的证据;既要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还要注意收集间接证据。检查人员只有全面地收集证据,才能确保案件审理质量。二、证据与事实相印证是审理的方法违法事实是否成立关键是证据。在税务... 相似文献
7.
8.
在稽查部门每年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中,因"税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不在少数,其主要原因是检查实施部门与案件审理部门在案件事实和证据的确认上存在差异。而过多的审理退回操作将会造成稽查资源不必要的浪费,引起检查与审理工作部门之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9.
重大税务案件实际在工作中存在审理质量难以保证的现象,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文章分析了这些风险的具体表现,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10.
调查(询问)笔录(以下简称笔录)是税务稽查部门在调查审理税务违法案件时,对当事人、见证人或其他有关知情人进行调查询问的文字记载,是对税务违法案件依法进行处理的重要依据。笔录一经印证核实后,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询问”仅对当事人,“调查”可对知情人和当事人。 相似文献
11.
加强税务稽查案件程序化审理,对于保证税务行政执法的合法性、正确处理税务违法案件、健全税务稽查机制及促进专业化分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有助于形成约束监督机制,促进稽查人员履行职责,发挥税务稽查职能。提高办案效率,逐步规范税务稽查具体行政行为,避免和减少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等情况的发生。 相似文献
12.
<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由此,稽查局在查处税务案件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处罚决定,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如对前述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处罚决定不服的, 相似文献
13.
14.
<正>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取代了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2003年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15.
李庄案件和龚刚模案件审理顺序问题在理论界呈现轩然大波,大多数学者都赞同应当在龚刚模案件审理之后对李庄案件进行审理,以确定李庄是否是在明知龚刚模没有被刑讯逼供之情形下,故意实施伪造证据等行为。但从《刑法》第306条之构成要件来看,无论是主观、客观还是客体都并不要求李庄案件在龚刚模案件审理之后进行。 相似文献
16.
在审理税务稽查案件及移送的需执行的案件资料时,笔者发现税务文书签收方面存在以下情况:一是纳税单位签收文书只在“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处盖单位公章或单位财务章;二是单位的会计或出纳(非财务负责人)签收文书;三是法定签收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采取“留置送达”税务文书;四是代收人签收税务文书,未标注其当时的身份(造成无法确定其身份是否符合法定签收人)。上述第一、二种税务文书的签收人不是法定的税务文书签收人,因此这两种税务文书的送达是不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1条规定,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进行听证。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是指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指派专人主持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及其证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税务听证比较复杂,不是所有税务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四、五条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相似文献
18.
2010年7月1日,我接到了一通意外来电,来电的是湘潭县地税局第五税务分局,税务干部在电话中邀请我参加7月2日在该局举行的涉税案件的审理。 相似文献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