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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对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确定其入账价值,并在扣除应缴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对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不确认为收入。更不能计入企业接受捐赠当期的利润总额。笔对此有两点疑惑:一是为何将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计入资本公积而不是计入营业外收入;二是对接受的服务捐赠及退还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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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秋萍 《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3(4):60-62,69
文章探讨了在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认识接受非货币性捐赠资产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同一性。以减少会计与税法不必要的差异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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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不确认损益,只有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收到补价的企业才确认损益,并计入“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换收益”。而税法规定,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必须在有关交易发生时确认非现金资产交易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交易中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超过其原账面价值计税成本(或调整计税成本)的差额,应计入交易发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反之,则确认为当期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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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3]45号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调整的若干所得税政策作了明确规定。财政部就企业执行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并结合国税发[2003]45号件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在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会[2003]29号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简称《问题解答(三)》)中进行了具体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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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业务,旧会计准则是通过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来处理该业务的。这种做法将接受捐赠的资产“资本化”为企业所有者共有的资产,延迟了企业当期的利益分配,致使企业利益向少数股东倾斜,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实有不妥。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对该业务的处理也未做任何说明。但这一业务在实际工作中是比较常见的,理论界和实务界有必要就该业务达成统一的处理意见。笔者通过对比分析,找到了与该业务类似的政府补助业务,认为可以借鉴政府补助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来处理接受捐赠资产业务,并通过实例对此观点进行了进一步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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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鑫鑫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1,34(2):16-22
目前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不够充分,未发挥慈善捐赠的第三次分配作用.基于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现状,相比于现金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在加快建立现代财税制度的大背景下,借鉴外国相关的先进制度,制定和完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税收政策,从所得税激励力度和资产价值评估可操作性两方面出发,构建科学合理的税收激励机制,使非货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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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接受捐赠资产的账务处理并未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中国矿业大学朱学义教授将其列入“递延收益”科目核算。笔者经过认真的思考与总结,觉得朱学义教授的做法很有道理,在此也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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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税费的处理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①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②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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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会计理论界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应如何处理有着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与换人资产相关的税费,应计人换人资产的成本,与换出资产相关的税费,不应计入换人资产的成本而应计入当期损益。持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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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有关所得税处理的规定。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需计算未来应纳的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按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确定的价值计算的未来应纳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按确定的价值减去未来应纳所得税的余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企业使用、摊销或处置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按规定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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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下简称“准则”)指南部分指出,若一项非货币性交易涉及补价,补价占换人资产公允价值(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补价之和)的比例超过25%(不含25%),应按货币性交易的核算规则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准则”并未对具体处理予以说明。本文拟就此进行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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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立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5(3):36-37
阐述企业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的会计处理方法及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增值及相关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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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其应用指南规定:具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不管以何种基础计价,都不核算收到补价中所含的收益或损失,而是确认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损益。笔者认为,符合公允价值计量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中与换出资产有关的税费的会计处理没有遵循谨慎性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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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现行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为依据.论述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方法.重点分析了当企业不具备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条件,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基础,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企业应进行的纳税调整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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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相关税费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因为它直接影响到换入资产成本计量的准确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应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但会计理论界存在认识上的差异,从而导致实务界出现一些不同的做法。即有些人认为,与换入资产相关的税费,应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而与换出资产相关的税费不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而应计入当期损益。本文针对此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即笔者认为,不管是与换入资产相关的税费还是与换出资产相关的税费均应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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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4(1):72-74
2006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的会计处理标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交易性质分类、计量方法及补价确认等方面对新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进行了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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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产生的增值在会计处理时,一般有三种方法可供选择:第一种方法足在资产评估增值时就确认收益,作为营业外收入的增加处理,借记某资产类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等收益类科目;第二种方法认为,资产评估虽然产生了增值,但属于尚未实现的收益,不应立即确认为收入,而应先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借记某资产类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第三种方法则认为在资产评估增值时不确认该收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