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王凌雁 《新智慧》2004,(11A):56-57
一、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有关所得税处理的规定。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需计算未来应纳的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按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确定的价值计算的未来应纳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按确定的价值减去未来应纳所得税的余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企业使用、摊销或处置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按规定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相似文献   

2.
吕焱 《新智慧》2002,(3):45-45
《财会月刊》2001年第20期刊登了曾纪澍的《浅析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损赠的核算》一(以下简称“曾”0,对于现行会计制度接受损赠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核算提出了异议,曾认为,如果接受损赠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中途不予处置,应在资产价值摊销完毕时,按原确诊的入账价值计算应交所得税,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损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同时,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损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如果接受损赠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中途出售或转让,除按一般的固定资产出售和无形资产转让进行核算外,不 按原接受损赠时的入账价值计算应交所得税,分录同上。但笔认为。这产核算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而应采用下述方法核算。  相似文献   

3.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公允价值入帐。公允价值高于投出非现金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扣除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货),暂计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在发生接受捐赠实物资产业务和资产评估增值业务时,应按捐赠实物资产价值和资产评估增值款扣款未来应交的所得税,暂计资本公积准备项目。  相似文献   

4.
陈文佳 《新智慧》2008,(5):38-39
对于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业务,旧会计准则是通过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来处理该业务的。这种做法将接受捐赠的资产“资本化”为企业所有者共有的资产,延迟了企业当期的利益分配,致使企业利益向少数股东倾斜,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实有不妥。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对该业务的处理也未做任何说明。但这一业务在实际工作中是比较常见的,理论界和实务界有必要就该业务达成统一的处理意见。笔者通过对比分析,找到了与该业务类似的政府补助业务,认为可以借鉴政府补助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来处理接受捐赠资产业务,并通过实例对此观点进行了进一步说明。  相似文献   

5.
依据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对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确定其入账价值,并在扣除应缴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对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不确认为收入。更不能计入企业接受捐赠当期的利润总额。笔对此有两点疑惑:一是为何将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计入资本公积而不是计入营业外收入;二是对接受的服务捐赠及退还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相似文献   

6.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按确认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两者差额部分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笔者认为,将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有以下不妥:第一、按税法规定,接受捐赠的资产在处置即价值实现时才交纳所得税,收到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其价值并未实现,就不应作所得税处理。尤其是接受无形资产的捐赠,企业一般持有的时间较长的情况下,当收到捐赠时,就作所得税的处理,很显然并没有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活动。第二、“递延税款”是企业核算所得税时采用纳税影响法产生的,即税前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因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要通过“递延税款”科目核算。而在收到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本身的价值并没有得到实现,不存在着时间性差异问题,人为地作所得税处理,不合理。第三、将未来应交的所得税直接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则会增加负债总额,不能准确地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对企业融资等均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笔者建议,对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在收到时不作应交所得税核算,按确认的入账价值暂时全额记入“资本公积”,待以后领用、价值摊销...  相似文献   

7.
刘斌 《新智慧》2005,(8):49-50
资产评估产生的增值在会计处理时,一般有三种方法可供选择:第一种方法足在资产评估增值时就确认收益,作为营业外收入的增加处理,借记某资产类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等收益类科目;第二种方法认为,资产评估虽然产生了增值,但属于尚未实现的收益,不应立即确认为收入,而应先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借记某资产类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第三种方法则认为在资产评估增值时不确认该收益。  相似文献   

8.
刘冠勋 《新智慧》2007,(10):32-33
一、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涉及留存收益还原的问题 1.编制合并日合并财务报表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以下简称《企业合并准则》)的规定:在编制合并日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在抵销了合并方对被合并方的长期股权投资与其享有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后,需要做分录: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下同)”项目,贷记“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项目,以合并方合并日会计报表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余额(即确认了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后,合并方“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的账面余额)为限将合并方享有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进行还原。  相似文献   

9.
对于无偿划转资产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讲解》(2001年)进行了规范:对于按规定无偿调入或调出固定资产的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增设“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到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调出单位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包装费、运杂费等,作为调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调入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贷记“资本公积——无偿调入固定资产”科目,按发生的包装费、  相似文献   

10.
一、资产评估增值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资产评估产生的增值在会计处理时,一般有三种方法可供选择:第一种方法是在资产评估增值时就确认收益,作为营业外收入的增加处理,借记某资产类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等收益类科目;第二种方法认为,资产评估虽然产生了增值,但属于尚未实现的收益,不应立即确认为收入,而应先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借记某资产类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第三种方法则认为在资产评估增值时不确认该收益。  相似文献   

11.
伊彩红  邹小平 《新智慧》2005,(11):72-72
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企业经批准无偿调入、调出的固定资产应计入资本公积,分别调增或调减资本公积的数额。而对于无偿接受固定资产捐赠和对外捐赠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制度》却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对于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在扣除应缴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因对外捐赠转出的固定资产,计入营业外支出。为什么对于同样性质的经济行为,《企业会计制度》却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呢?笔认为,上述相关规定有不妥之处,有待改进。  相似文献   

12.
汪德武 《新智慧》2005,(7):62-62
《财会月刊552004年A12期刊登了张洪珍同志的章《谈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会计核算》(以下简称《张》),就接受捐赠的现行计算方法提出了异议,并比照接受固定资产捐赠的核算得出结论:接受非限定用途和限定用途的财物捐赠应分别记入“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科目。笔却认为,接受捐赠均应记入“其他收入——捐赠收入”科目。  相似文献   

13.
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接受捐赠资产的账务处理并未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中国矿业大学朱学义教授将其列入“递延收益”科目核算。笔者经过认真的思考与总结,觉得朱学义教授的做法很有道理,在此也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4.
对于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投资评估确认价与账面净值的差额应如何处理 ,众说纷纭。笔者试从制度变迁这一方面说明其处理方法及理论依据 ,并提出一点看法。例如 ,某企业有一专利权 ,账面余额为10万元 ,对外投资确认价为12万元 ,其确认价高于账面余额2万元的处理方法有以下几种 :1.《企业财务通则》第24条规定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的 ,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对于资产重估确认价值小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以下简称“减值” ,反之为“增值”) ,一般教材上作减少“资本公积”处理。2.1998年实施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 :增值作增加“资本公积”处理 ,若同一资产再次评估为减值 ,则先冲减“资本公积” ,若不够冲减再作为当期损益 ,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3.财政部1998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规定 :投资差额如果是升值的 ,作为“资本公积” ;如果是减值的(损失) ,计入当期损益 ,即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4.《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第76条规定 :如果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因重估而增加 ,那么增值应以“重估盈余”科目直接贷记股东权益 ,...  相似文献   

15.
我国对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多次改革,但仍存在诸多问题。目前资本公积似乎成了一个“垃圾桶”,对那些可能被用来进行利润操纵的项目都塞到其中进行反映。资本公积在性质上属于利得。通过引入全面收益概念,编制全面收益表能很好地改善我国资本公积项目的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问题。  相似文献   

16.
张洪珍 《新智慧》2004,(12A):50-50
现行核算方法。事业单位接受固定资产捐赠时,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提供的有关凭据计价,接受固定资产捐赠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所获赠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事业单位收到捐赠的固定资产时,按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相似文献   

17.
我国对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多次改革,但仍存在诸多问题。目前资本公积似乎成了一个“垃圾桶”,对那些可能被用来进行利润操纵的项目,不论最终是否有利于资产增值,都塞到其中进行反映。资本公积在性质上属于利得,通过引入全面收益概念,进而编制全面收益表,就能很好地改善我国资本公积项目的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问题。  相似文献   

18.
张秀梅 《新智慧》2004,(3A):18-19
财政部颁布的《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规定,关联方间所售资产售价超过公允价值的部分记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账户,不能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因此,上市公司通过向关联方高价出售资产来确认高额利润的空间大为减少。在政府的严格管制下,上市公司为了避免退市  相似文献   

19.
周光荣 《新智慧》2005,(10):29-29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准则》,并只考虑债务人为股份有限公司这一种情况)中对“债务转为资本”这一方式所作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债务人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股权的入账价值;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并把这一差额进一步明确为“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笔者认为,这样处理既不符合“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账户核算内容的规定,也不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20.
张文静  陶昱 《新智慧》2005,(2):50-50
《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要求,关联方交易中的受益方应将显失公允的交易金额部分记人“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这一规定是针对关联方利用非公允关联方交易转移利润粉饰业绩行为而提出的限制措施,大大地压缩了卜市公司操纵利润的空间。但是,将非公允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又会使关联方交易成为卜市公司包装净资产的重要工具。例如,《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股票必须满足的条件是:发行股票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