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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老鼠仓"行为尽管已经"入罪",但其"入罪"的立法理性是基于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社会危害性、刑罚目的等因素的考量;"老鼠仓"行为"入罪"后罪名确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其存在争议的真正原因是司法罪名的正当性问题,但是应对现行罪名保持应有的尊重;在该罪的司法适用中,要对"未公开信息"、"明示或暗示"等问题给予准确的理解和定位,方能更好地实现立法的司法化,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
基金管理公司的"老鼠仓"行为不仅侵害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并且背离信托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对行业基础性制度的根本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没有形成"老鼠仓"行为的科学法律责任承担机制.应当建立对"老鼠仓"行为的民事赔偿机制,促进行政监管措施法律化并完善行政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明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和相应的刑罚处罚方式,并协调这些法律责任的实施,以实现对"老鼠仓"行为的科学法律规制和基金行业的规范发展.  相似文献   

3.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为《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罪名,《刑法修正案(七)》关于内幕交易罪(第180条)的修改是此次修订的重点。关于内幕交易罪的修订主要集中在  相似文献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刑法》第180条第4款规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但该款规定的犯罪对象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属于我国《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的一种,即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这种信息在其他国家与地区也是作为内幕信息认定的。对于违反我国《刑法》第180条第4款规定的行为,我们可以按照内幕交易罪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5.
刑事立法中没有对伪造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予以定性,司法实务中也缺乏统一指导。信用卡及其所附信息的真实性是区分"伪造"和"变造"的标准,更改信用卡磁条身份等信息的行为应认定为"伪造"。单组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需根据具体情况从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中择一重罪从重处罚。重复实施数组伪造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应先判断构成牵连犯的次数为单位,剔除因牵连关系不单独评价的犯罪,再根据剩余可评价的犯罪行为中罪名异同的,按连续犯或数罪并罚处理。  相似文献   

6.
林雨佳 《上海金融》2022,(12):2-9+29
注册制改革背景下,虚假陈述侵害的法益从监管部门对证券发行的审查机制转变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任机制。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对虚假陈述犯罪的惩罚力度,并扩大了刑事责任范围,但是,刑事责任追究比例低、多主体之间责任认定不清、法益不明确等问题尚未得到真正解决。面对虚假陈述侵害法益的变化,立法和司法都应积极应对。立法上,应考虑对有关罪名进行整合,置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形成新的虚假陈述罪名体系,并采用合理的罚金刑规定。司法上,需要及时明确新的立案标准与司法解释,作好行刑衔接的处理,注重多主体之间的责任认定与分配,落实从严刑事政策的同时保留出罪与刑罚减免的空间。  相似文献   

7.
本文以基金“老鼠仓”刑法入罪模式为研究对象,综合文献研究法、比较法等方法,在重点研究分析美国、日本对于老鼠仓的刑法规制的基础上,吸收了国际和国内的专家学者对于“老鼠仓”的刑法规制假设和建议,重点探讨了用内幕交易罪和背信罪来处理这种犯罪的优良点,并对我国目前的入罪模式选择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一种优化的入罪模式。  相似文献   

8.
我国洗钱入罪判决现状可以用"线索报告多,侦察入罪难"来概括,主要原因是金融部门在信息甄别和司法部门在取证、量刑、执法力度和专业性及部门协作等方面存在缺陷。本文针对以上问题,重点剖析当前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洗钱入罪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并据此对改善我国洗钱入罪难提出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9.
张楠楠 《金卡工程》2010,14(1):159-159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刑法》设立的新罪名。但是从十余年的司法实践中,不难看出本罪的适用面临着许多问题,这主要是由于立法上的模糊和理论上的重大分歧造成的。尤其在区分私分国有资产罪和贪污罪的司法实践中,问题显现得更加突出。本文通过对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及司法实践中区分两罪的普遍做法提出质疑,进而明确界定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标准。  相似文献   

10.
在大数据时代,人们享受着信息高度流通带来的便利和机遇,同时也面临着个人金融信息泄露乃至被滥用的风险.实践中,刑法与各部门法对公民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尚未协调统一、衔接融洽,导致在面对滥用公民个人金融信息案件时,法律适用时有产生缺位或错位现象.因此,基于权利保护平等性、个人隐私权的重新释义、刑法成文法主义与明确性原则的要求,以及域外刑事立法及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对个人信息的扩张保护现状,滥用公民个人金融信息行为应当被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规制逻辑及路径上,应转变"源头治理"的立法思路,并以刑法谦抑性原则为指导,不创设新法益、新罪名,限制对滥用行为及罪名的扩张化解释,对符合违法阻却事由的个人知情同意事项进行实质性判断.另外,对行为入罪后"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以隐私权的法益为指导、制约,避免对"情节严重"做出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  相似文献   

11.
闫晶 《中国证券期货》2013,(7X):324-324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8年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受贿罪的补充规定》中首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997年10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面修订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了一些修改,并将其纳入新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刑法修正案(七)对其罪状描述作了修改,其最高法定刑也提至十年。归入新刑法后本罪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期待着本罪能在堵截贪污贿赂罪中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为全社会的反腐倡廉,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提供一个有力的法宝。自从其被创设以来,关于本罪的争议就一直未停止,从立法价值、构成要件、共同犯罪到证明责任等一系列问题都存在争议。其争议内容之广泛、争议程度之激烈,在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是非常少见的,因此被称为"刑法中最具争议的罪名"。本文主要就以下几个方面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了分析和研究: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发展现状。该部分阐释了本罪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该部分从多方面完善的角度展示出了本罪争议之所在。  相似文献   

12.
保险资管曝首例老鼠仓时间:2013年2月22日大事梗概:2013年2月22日,证监会官方网站通报,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投资经理夏侯文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行为被立案调查。这是证监会查处的首例保险资产管理从业人员内幕交易案。其利用家人朋友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保险资产账户买入亚宝药业、铁龙物流、兴化股份等相同股票11只,成交金额累计达1.46亿余元,获利919万余元,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证券交易,非法获利。  相似文献   

13.
王坤  刘茜 《金卡工程》2010,14(6):158-159
消防责任事故罪作为97刑法新增罪名,是指违反;肖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构成要件特别是客观方面,以及本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限,有待深入研究。该罪名在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暴露出一定缺陷,造成适用困难,本文拟对其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关修改意见,使本罪规定更加适应打击火灾事故领域责任犯罪的需要。  相似文献   

14.
俞小海 《当代金融研究》2015,2015(3):140-154
通过对43个相关司法判例的梳理和分析,得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司法实践中存在数罪并罚问题认定不一、类似行为评价差异较大、"后果严重"认定模糊、适用范围过度扩张等问题。实践中,通过降低"后果严重"的标准和扩大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之解释,使得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具有极强的适用力,呈现"口袋化"之趋势,偏离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文本含义和规范构造。为此,应当将本罪"后果严重"限定为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具有关联性的后果,将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限缩为核心数据和核心应用程序,在此基础上准确认定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罪数形态。  相似文献   

15.
徐琴瑟  李云 《金卡工程》2010,14(11):29-30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竞合,而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之中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学者们对这两种罪适用看法不一,司法实践中处理也各异,在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两个罪名加以明确的区分。  相似文献   

16.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直接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间接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条文虽然对什么是“拐卖”行为予以详细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地认定本罪仍有很多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论者将从处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出发,探究包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是否以违背被害人意志为前提”等八个典型问题,重点剖析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相近罪名或相似行为的区别,以统一和完善司法认定的标准.  相似文献   

17.
《理财》2014,(10)
2013年以来,伴随着我国基金行业的大发展,监管层也明显加强了对“老鼠仓”的稽查,掀起一场规模浩大的打鼠风暴。因“老鼠仓”而落马的基金经理数量激增。一时间,公募基金行业人人自危,离职潮涌现。
  其实,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伴随着大大小小的庄股,“老鼠仓”也由来已久。所谓"老鼠仓"是指基金公司利用个人账户先买入股票,随后用所管理的公募基金拉高股价,并在高点将个人账户股票先行卖出,从而令个人账户获利的行为。入刑时,“老鼠仓”一般以“内幕交易罪”来定罪。  相似文献   

18.
挪用资金罪属挪用犯罪。世界各国由于法律文化和经济制度的差异,对挪用犯罪所表现出来的种类、罪名设置、犯罪构成、侵害财产对象等方面是有差异的。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刑事立法中,挪用犯罪,可以上溯到秦朝。据《睡虎地云梦秦简&;#183;法律答问》记载:“府中公金钱私贷用之,与盗同法。”这是惩治挪用犯罪明确的最早立法。在唐、宋、元、明、清的立法上,对挪用犯罪作了细密的规定。在西方,关于挪用犯罪的罪名设置上,各国的立法是不同的。有的明确规定了挪用公款罪,如西班牙;有的国家不设挪用犯罪,只规定有关挪用按盗窃公款罪论处,如法国。新中国诞生以前的民主革命时期到建国后的1979年,刑法只规定了挪用特定款物罪,而没有规定其他挪用犯罪。  相似文献   

19.
关于内幕交易罪主体范围,理论界在具有职务关联的离职人员是否属于内幕交易罪主体、被动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是否属于内幕交易罪主体以及内幕交易罪主体范围是否以第一受领人为限存在分歧。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一审判决案件为视角,总结内幕交易罪主体范围实践现状,发现内幕交易罪主体范围具有扩张性、任意性以及模糊性等实践问题。立法不明确、司法不重视以及理论学界的争议是内幕交易罪主体范围混乱的根源。在当前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下,通过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范围是准确界定内幕交易罪主体范围的可行之道。  相似文献   

20.
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的认定,是颇有争议的问题.从立法角度考虑,有学者分别以销售者的认知程度和目的论证该罪的主观罪过为间接故意或直接故意;从司法角度看,学者则对"明知"的不同理解,分别得出该罪主观罪过为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两种不同结论.文章从立法与司法角度论证了该罪直接故意的合理性,并借鉴严格责任对罪过认定过程中的司法实践与立法冲突提出合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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