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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 《科技创业(上海)》2007,(4):24
我和一家公司原来的两位股东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我以技术成果取得公司的股份,并在这份协议中约定了我们三位股东的持股比例以及分红比例。我按照协议的约定将我的技术投入到公司的生产之中,并为公司创造了很多利润。但是公司的工商登记中有关股东情况的内容至今没有变更,我多次要求公司变更工商登记,确认我股东的身份但都没有取得实际的进展。请问,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工商登记确认股东的身份,是否会影响我股东的权利?
——读者:吴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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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枝淬 《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49-52
股东强制性退出公司制度有利于保障公司资源优化配置,保障股东利益,提高公司经营效率。目前我国立法上对股东强制性退出公司规定有所涉及,但尚不全面,应构建包括股权强制执行退出、股权强制注销退出、以及公司排挤式合并等股东强制退出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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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岩岩 《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1):56-58
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丧失经营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仍具有法人人格,能够成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公司股东如果在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不履行清算义务,就应对公司的债权人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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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 《科技创业(上海)》2007,(8):22-22
A公司是于2005年经工商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由自然人B与C共同投资设立。同年,我决定投资该公司,并分三次向该公司投入投资款和实物。为确定我在该公司的股东地位,于2006年B、C与我签订会谈纪要一份,确认:该公司是由B、C与我共同投资设立,我对该公司的出资已实际到位,B、C对此无异议;该公司应当变更工商登记,追加我为公司股东。但是,该公司始终未据此协议申请工商变更登记。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该公司返还投资入股该公司的相应出资款和实物,并要求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赵乐[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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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抵债”经济业务性质的特殊性。“以股抵债”是指上市公司以其控股股东(母公司)“侵占”的资金作为对价,冲减控股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冲减的股份依法注销。“以股抵债”为解决缺乏现金清偿能力的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提供了现实选择的途径。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以股抵债”是一种特殊的股份回购行为。但是这种回购行为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它是一种对特定对象的回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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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鹏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5):85-89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公司通过要约收购、协议收购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目标公司一定比例有表决权的股票,从而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目的的法律行为。由于少数股东持股处于弱势地位、理性选择以及外部监管不力等原因,致使少数股东利益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极易受到损害,而这些损害主要来自于目标公司和收购公司。对于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不仅有利于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而且也是股东权平等的必然要求。少数股东利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来维护即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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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 《科技创业(上海)》2007,(1):26
多年前,我和两位朋友共同设立了一家公司,由于股东结构简单,我们没有设董事会,只有一名执行董事。公司经营得还不错,但是执行董事在未召开董事会的情况下,伪造股东签名。擅自与他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公司一间子公司的10%股权转让给他人,该合同已经上海产权交易所审核并且已经交割。我们能否要求撤销这笔交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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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学界对公司人格否认进行了广泛研究,但是还不够深入。以“股东有限公司-公司独立责任”为线索进行剖析,就会发现:股东有限责任(或者说公司独立责任)是公司人格否认形成的基础,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责任→股东滥用公司独立责任乃为公司人格否认的事实逻辑,公司人格否认之法律适用乃为事实逻辑的回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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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鹰 《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4,(6):50-53
控股股东攫取控制权收益是有成本的。本文通过模型分析发现,控股股东在自身效用最大化目标下达到均衡时,单位控制权收益所产生的控制权收益成本与该单位控制权收益本应与其他股东分享的部分相等。当控股股东的股份比例上升时,控制权收益下降,公司价值上升;反之,当控股股东的股份比例下降时,控制权收益上升,公司价值下降。当外部制衡力度上升时,控制权收益下降,公司价值上升。因此,各种加强外部制衡力度的措施,将有效制约控制权收益,从而达到保护小股东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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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 《科技创业(上海)》2007,(9):22-22
1999年9日,我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将经营性净资产中的90%的产权转让给内部职工,其余10%为国有股,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员工C实际出资15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28%。2006年7月1日,C因个人原因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我公司在此之前曾召开股东大会,该次会议95.59%的票数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其中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对于因个人的原因辞职或被开除(除名)离开本公司的,当事人从批准辞职或被开除(除名)之日起即失去本公司的股东资格。公司收购其持有的全部股份。”但是,前不久C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我公司吏付2005年和2006年的分配红利款合计9416.67元并向其签发股东出资证明书。请问C的诉讼请求是否于法有据呢?[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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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控股股东能够通过控制公司的意思机关从而控制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政策,为防止控股股东滥用权力,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应要求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西方公司法一般均对控股股东课以诚信义务,我国公司法尚没有明确规定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实践中也常有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发生。为完善公司治理,保护中小投资利益,有必要对控股股东课以诚信义务,如其违反,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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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 《科技创业(上海)》2008,(12)
我公司系A公司的股东之一.B公司系A公司的控股股东,其所持股权系受让其他原始股东的股权而来.向B公司转让股权的A公司的原股东禾履行出资义务,B公司对此明知,B公司与A公司原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也对此予以确认.B公司受让股权后,控制了A公司,但迟迟不履行对A公司的出资义务.请问,我公司作为A公司的股东之一,是否有权要求B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同时要求在其履行出资义务前限制其相应的股东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