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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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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是继农村承包地实施"三权分置"后,中央再次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出的新要求。2018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提出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要求,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认为,这是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向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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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全面深化改革,要重点啃硬骨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无疑是最难啃的硬骨头之一。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央明确提出,要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要更多考虑推进农业现代化,既要解决好农业问题,也要解决好农民问题。三权分置就是当前的制度创新。具体来说,也就是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的格局。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中国正在践行和构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制度,而这种土地制度安排也凸显出越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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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省小岗村主持召开农村改革座谈会。总书记指出,小岗村是农村改革的主要发源地。在小岗村大包干等农业生产责任制基础上形成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们党农村政策的重要基石。今年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小岗村召开农村改革座谈会5周年,回顾过去,用大历史观看三农,才能准确把握农村改革的历史逻辑和历史方位,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有力的制度支撑。  相似文献   

4.
<正>中央作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重大制度安排后,山东省日照市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有序推进、成效明显。截至目前,全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占到了家庭承包总耕地面积的39.2%。通过适度规模流转、托管服务等方式,土地经营规模化率达到50.3%,激发了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得到农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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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刊讯(记者李春艳)2017年12月13-16日,农业部经管司在广西南宁市举办了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专题培训班。农业部经管司副司长赵鲲对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培训班上,来自全国各省(区、市)的参会代表就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相关重大问题进行了研讨交流,分别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内容发表了意见。部分与会代表介绍了在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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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更多考虑推进中国农业现代化问题,既要解决好农业问题,也要解决好农民问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总结分析改革开放之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两权分离的制度安排到现阶段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格局形成的制度绩效,是理解把握总书记论述精髓的钥匙。  相似文献   

7.
正历史的演进充分证明,农地产权制度必须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农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权利内容与归属主体会发生动态的变化。我国农民极具有创造精神,我国的改革更是起源于农村基层改革实践。新世纪面对新的挑战,广大农民在土地经营方式和形式上进行了积极探索,从而使得三权分置实践先于理论一步,走上历史舞台。一、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整体情况从产权的角度,各地在实践中,结合实际探索出不同的三权分置模式,呈现出承包农户与新  相似文献   

8.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特别是党的十九大把三权分置提升到制度层面,完善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已经成为农村深化改革最重要的一项内容。新时代对三权分置提出了许多新要求也存在许多新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9.
为深化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解和认知,本文对宅基地和承包地"三权分置"进行了对比分析,并重点探讨了两类三权权属特征和目标指向的异同。研究发现:(1)宅基地三权和承包地三权在所有权强度、资格权或承包权的法定期限、使用权和经营权的残缺度方面有显著差异。(2)两类"三权分置"均致力于提升农户收入和便利农村劳动力流动,但在乡村和城市两个维度有较大差异。乡村维度,宅基地"三权分置"更多服务于乡村振兴,而承包地"三权分置"更加聚焦农业产业的升级转型。城镇维度,宅基地"三权分置"还担负起探索多元主体供应、推动建设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的社会责任,而这一点是承包地"三权分置"所不具备的。基于此,本文得出宅基地三权和承包地三权有相似也有差异,需要进一步辨析两类"三权分置",以更好地释放宅基地制度变革效应的结论与启示。  相似文献   

10.
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对于激活土地生产效率和提高土地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着现实困境。"三权分置"缺乏充足的法律保障和制度设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难度大,土地经营权市场化运行的流转机制尚未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困难,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工作进展缓慢等问题需要认真研究与解决。应从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完善确权登记措施、加强承包地流转的监管工作、研究农村承包地经营权的抵押融资问题、积极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几个方面探索和丰富"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寻找问题的解决方法及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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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现行涉及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但这些法律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定不够详细具体,对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存在诸多制约,难以全面规范流转行为、保障农民集体成员权的实现和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土地承包权流转法律规范的缺陷,还表现在《农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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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经》2014,(3):1-1
<正>在9月29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和《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得到审议。习近平总书记表示,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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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湖南常德市围绕推进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现在全市已全面铺开。通过"确实权、颁铁证",让承包农户和转入土地的新型经营主体心里都有底,为常德市落实"三权分置"奠定了坚实基础。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激发农村改革发展活力。从2012年以来,常德市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一是建立信息平台。区县(市)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流转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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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阐明"三权"分置的制度逻辑,为制度供给的增量调整提供一种思路。研究方法:文献分析法、政策文本分析法。研究结果:当下农民、新型农业经营者出现新的制度诉求,既有土地承包经权营制度不足以满足该需求。承包地制度供给创新要做实承包权,辨明"三权"分置下经营权所处的位置。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塑造过程应坚持物债二分法,实现物权法、合同法双重法制途径的并重。研究结论:承包地"三权"分置本质上是理论创新问题,辨清"三权"分置的制度逻辑,仍需以实践需求为出发点,新的制度供给是一个增量调整与立法跟进问题。对经营权性质的探讨有必要融入物债二分逻辑,对于短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应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实行意思主义,权利类型、权利内容经双方自由创设,对长期存续的土地经营权可实现物权化,实行物权法定主义,按照法定规格与程序流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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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正式提出:中国将继续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这一宏观制度安排,即回应了中国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现实变迁、丰富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也将成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又一次创新。总体来看,"三权分置"改革的出发点及目的,在于"三个顺应",即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顺应促进土地流转集中、逐步扩大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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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明确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主要针对的是农村土地中的承包地。按用途分类,我国农村土地分为农地和建设用地两大类,其中90%以上是农地,而农地中90%以上是承包地。承包地,既是农户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规模经营的基本要素。加强对承包地的保护,是促进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的重要前提三权分置是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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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经济学主导农村土地改革政策的形象表述,该学说能很好解释实践中农地流转现象。但经济学界对于三权分置实施可行性的解释,主要以西方产权理论为基础,以权能分离理论为指导思想。这种经济学逻辑并不符合当前的法律逻辑。法学界针对经济学界权能分离理论的三权分置展开了批判,提出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事实上是对农地所有权用益权能的再分割,有悖所有权的整体性特征。但法学界基于文本寻找解释的研究思路,决定了其无法对现实当中大量存在的违背规范性土地承包、农地流转的现象做出解释。在分析经济学和法学关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的理论解读的基础上,设定土地承包权为成员权,创设具有物权效力的土地经营权取代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土地产权制度符合物权分离逻辑,能够在法权构造上自洽,在立法技术和修法成本上具有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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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将中央文件、经济学界和实践探索中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经济学表达转换为法学表达,为此项改革的立法"落实"提供支撑。研究方法:理论研究。研究结果: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目标是盘活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在产权配置上意欲通过"半流转、权利强"的宅基地流转方式实现,在经济学阐释和实践探索中以"转让一定年限宅基地使用权"为表达方式,经法学解构后应表达为"次级用益物权创设";在法学表达上应将宅基地"三权分置"界定为农户在不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创设并让渡宅基地"子权利"的流转方式,具体包括农户出租宅基地和以权利派生方式让渡"次级宅基地使用权"两种途径;农户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形式完整性和名称在"三权分置"后仍维持不变,不适宜也不需要以"宅基地资格权"来命名"三权分置"后农户享有的剩余权利。研究结论:宅基地"三权分置"在立法上的权利结构和名称应表达为"农民集体享有宅基地所有权""农户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社会主体享有宅基地租赁权或宅基地经营权(次级宅基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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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德清: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核心提示浙江省德清县在总结以往宅基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聚焦宅基地制度的身份性居住保障功能和物权性财产权功能如何兼顾这一理论和实践难题,探索开展了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实现了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和宅基地流转方式创新的联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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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指出,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更多考虑推进中国农业现代化问题,既要解决好农业问题,也要解决好农民问题。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这一重大论断,为全面推进土地制度创新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指明了方向,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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