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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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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唐某系某公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09年11月5日,唐某在施工时不慎触电摔下致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唐某提请了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被认定为工伤。就工伤事故赔偿,唐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审理后于2011年1月4日作出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由公司赔偿唐某工伤待遇10.17万元,其中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万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万元。但对唐某申请的1万元后续医疗费却以尚未实际发生为由未予支持。裁决后,公司及时赔付了唐某的工伤待遇。  相似文献   

2.
正章某自2012年2月16日开始在某彩印公司工作,每月工资1140元,合同期限三年,公司未为其参保。2012年4月2日,章某在工作中受伤,公司支付了医疗费。2012年5月10日,双方协议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章某10280元(含后期治疗费、误工费、工伤补偿工资等),章某不再是公司员工。2012年11月,章某被认定为工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2013年3月,章某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彩印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137219元。仲裁委于2013年4月25日裁决,双方劳动关系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解除,彩印公司支付章某一  相似文献   

3.
陈某,内地某企业职工,2001年3月24日在搬运棉包时因工受伤。2002年4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为工伤。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期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和在此期间的工伤津贴等合计三万余元。2003年12月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因工伤残四级。2004年元月陈某再次申请仲裁,要求享受因工伤残四级待遇,裁决被诉人支付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鉴定费、护理费、后期医疗费等合计305万元。  相似文献   

4.
案情回顾 2008年6月28日赵卫(化名)入职某金属结构厂,在喷塑车间任职。该厂以计件形式向赵卫计发工资,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2008年9月3日,赵卫左脚在工作中被砸伤,2009年6月29日鉴定达到伤残拾级。之后赵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请求某金属结构厂:1.支付2008年9月至2009年6月停工留薪期工资19930元;2.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958元;3.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8635元;4.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  相似文献   

5.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向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五到十级工伤的职工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分别用于伤残后的医疗、营养费用和对因工伤导致的就业能力损失的补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  相似文献   

6.
正编辑同志:我父亲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半年前在上班期间因生产事故导致重伤,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六级伤残。由于公司未为他办理工伤保险,导致无法从工伤保险部门获取工伤保险待遇,而公司又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我父亲只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判令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就在法院审理期间我父亲因突发脑溢血去世。于是我以继承人身份参加诉讼,公司却认为工伤保险待遇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该权  相似文献   

7.
[案例]申诉人:马某,男,27岁,某县砖厂职工。被诉人:某县砖厂。案由:工伤赔偿争议。申诉人诉称,2000年3月,自己在砖厂给运土车卸土时被下滑的土方一同推入下料口,右腿被制砖机轧伤。由于伤势严重,在医院治疗时截肢。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由厂方支付。医疗终结后,就工伤赔偿问题,多次找厂方协商,都因种种原因未能解决。为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诉人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补助金、抚恤费及假肢安装费等共计20万元。  相似文献   

8.
【案情】 王某于2008年4月3日入职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劳动协议书》,约定公司聘请王某担任生产技术负责人,王某每月工资1万元,手机费300元,双方对于劳动合同期限未作约定。2009年4月,王某向公司所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相似文献   

9.
[案例]王某2003年在麦芽厂工作时受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鉴定为伤残二级,大部分护理依赖厂里。2005年,王某与麦芽厂签订工伤赔偿协议:由麦芽厂按月支付王某护理费340元,伤残津贴510元;麦芽厂为王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王某达到退休年龄后,由麦芽厂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相似文献   

10.
[案例]刘某与某水泥厂于2002年10月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05年刘某因工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水泥厂为刘某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工伤津贴。医疗终结后,水泥厂安排刘某工作。2006年3月,水泥厂要求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刘某对合同条款有异议而未签订,水泥厂以此为由通知刘某自2006年4月11日起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11.
案例李某在某安装公司从事卷帘门安装工作,双方签订了2008年11月7日至2010年11月6日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0年10月7日,李某在工作时不慎受伤,之后再未回公司上班,但安装公司在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期间按月支付给李某780元的生活补助。李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超过了一年的时效期限,因而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安装公司给予李某一定数额的赔偿。2012年9月17日,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在2008年11月7日至2011年10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安装公司支付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相似文献   

12.
《中国劳动保障》2011,(7):44-44
编辑同志: 我2009年到公司工作,2010年10月在工作中受伤,同年12月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2011年3月,伤愈后我回公司继续上班,并领到了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给我的7200元伤残补助金。  相似文献   

13.
正案例方某于2000年2月进入某公司从事炼钢工作。2011年8月,在公司组织职工体检时发现疑似职业病,后经职业病鉴定机构确诊患有矽肺二期。同年9月15日住院治疗,至2012年6月14日出院。2012年6月18日,被认定为工伤。2012年6月20日,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伤残。经工伤保险部门核定,方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190元(1530元×23个月),伤残津贴从鉴定后开始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每月1224元(1530元×80%)。因该公司为方某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时,未依法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保部门如实申报方某的工资标准,  相似文献   

14.
邵某未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私自成立了某工艺品厂,并到其它企业承揽加工业务,招收了一批农民工。工作中农民工张某发生事故,伤愈后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伤残8级,张某要求厂主邵某按《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但邵某予以拒绝。张某随即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同时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受理该申请后,调查中发现被诉人未经依法登记,认为该案的被诉人主体不符合《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遂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相似文献   

15.
劳顾问:1998年2月18日我厂一员工在工作中受到工伤,经我厂对其治愈后被评为7等残废,并由当地劳动保险公司按规定支付了工伤一次性残级补偿金及由我厂支付了医疗、评残期的所有医疗费与工资,后安排其员工回厂上班并提供让该员工根据力所能及自由选择工种,但该员工不愿接受,遂向市劳动仲裁及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厂方立即支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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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职工王某于2009年12月到江苏某公司上班,双方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12月10日至2011年12月9日,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2010年12月3日下午,王某在上班时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胸6、7、8肋骨骨折。2011年3月17日,王某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劳动能力障碍程  相似文献   

17.
案例2009年12月28日,王某与甲公司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岗位为研发部经理,同时约定王某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1年以内不得在原工作区域内从事相同性质的工作,甲公司每月向王某支付6000元竞业限制补偿金。2011年12月,双方合同期满终止了劳动关系。甲公司在2012年1月向王某支付了6000元竞业限制补偿金后未再继续支付。2012年6月,王某就此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2012年2-5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18000  相似文献   

18.
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经颁布实施,新《条例》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同时,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相似文献   

19.
编辑同志:我是某机械制造公司职工,2005年3月份,在工作时因设备故障,右手被轧伤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7级,停工留薪期6个月。事后,我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再就业补助金等共计5万余元。公司却称我的月平均工资为500元,伤残补助金只能按个人工资标准而不是本地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请问,公司的说法有依据吗?  相似文献   

20.
李某系某机械厂职工,2004年6月22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伤,单位没有为其申报工伤。2004年10月23日单位报销了李某住院期间的药费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单位再付给李某7000元后互不追究。协议履行后,李某觉得协议有失公平,于2004年11月15日到龙口市劳动保障局申报工伤,龙口市劳动保障局认定李某为工伤。2005年1月13日龙口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因工伤残程度为九级。2005年2月1日李某向龙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按规定支付工伤待遇。仲裁委受理后进行了审理,庭审时单位提出双方已与申诉人就工伤待遇于2004年10月23日达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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