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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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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涉他合同     
王洁 《时代经贸》2007,5(12Z):219-219,221
涉他合同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对合同相对性原理的制度性修正。它由向第三人给付之合同与由第三人给付之合同构成。新合同法对涉他合同做了原则性规定,但还存在模糊和不完善之处。本文拟对涉他合同的一般理论作一梳理。  相似文献   

2.
陈银华  颜健 《时代经贸》2007,5(1X):31-32
涉他合同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产生的对合同相对性原理的制度性修正。理论上,它由向第三人给付之合同与由第三人给付之合同构成。我国新合同法对涉他合同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还存在诸多模糊和不完善之处。本文拟对涉他合同的一般理论作一梳理。  相似文献   

3.
刘耀丽 《经济论坛》2006,(2):133-134
一、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基本理论所谓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使第三人直接取得对于当事人一方之债权”的合同。约定向第三人给付的人,称为约定人,英美法上称为承诺人:接受此种约定的人为受约人,英美法上称为受承诺人;第三人亦称为受益人。其性质本身不是一种具体合同类型,只是该合同的内容使第三人取得对债务人直接的请求权。一般的合同相比,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点:1.当事人一方(约定人)向另一方(受约人)承诺向第三人给付,在受约人与第三人之间,无须任何的法律关系存在。2.第三人依合同直接、独立地取得权利。所谓直接,是指…  相似文献   

4.
李燕霞  范莉  周鲁耀 《时代经贸》2009,(10):12-13,11
由旅游合同第三人引起的法律责任纠纷备受关注。本文立足于杭州“旅游国际化”城市建设实践,从阐述旅游合同第三人的概念着手,对旅游合同第三人进行了类型化分析,在确定其法律地住基础上,对旅游合同第三人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针对杭州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5.
“一房二卖”问题中,涉及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注意的是此债权为特殊债权,不受普通债权原则上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约束。除司法实践常承认的主体条件外,还需综合考虑时间条件和实体要件等。在具体案例中,还涉及合同履行顺序的确定和虚假诉讼可能性的衡量。  相似文献   

6.
张春普 《现代财经》2001,21(3):57-60
新合同法生效后,合同义务在给付义务的基础上增加了前合义务,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即“扩延”的合同义务,揭示扩延合同义务的涵义和立法例,并正确识别其法律性质,可改变过去只注重给付义力的合同履行的倾向,从而实现交易的公正。  相似文献   

7.
梁敏虹 《经济论坛》2007,(2):121-124
在英国,信托是衡平法的创造物,而合同则是由普通法发展起来的。信托较早得到了衡平法的承认,合同则在后来才得到衡平法的承认。虽然在英国,信托与合同是分别来源于衡平法和普通法的两种不同制度,但信托曾经是英国法院用以规避合同相对性的一种方式,即把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解释为为第三人设立信托,通过信托来赋予第三人强制执行为其利益设立合同的权利。但到了20世纪中叶,英国法院又倾向于否定此种规避法律的做法,强调信托的有效成立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两条就是必须存在一项信托财产和必须存在设立信托的意图。如果一份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设立信托的意图,法院将不再将其解释为一项为第三人利益而设立的信托。致使法院减少借助信托来强制实施利益第三人合同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英国《1999年合同法(第三人权利)》(The Contracts(Rights of Third Parties)Act 1999)的生效。该法规定只要满足以下条件,非合同当事方的受益第三人即可直接根据该法的规定强制执行签字蜡封合同的条款:①合同中明确规定该第三人有权;②如果该条款旨在授予其利益,除非根据对合同的恰当解释,显然当事人没有意图第三人强制执行该条款;③第三人必须明确地以名字(如某类别中的一员或者符合特定的描述)予以确认,但不必在合同订立时存在。因此根据该法第三人现在能够通过强制执行签字蜡封合同保证其获得该合同的利益。符合本法规定的受益人根据本法可以获得违反合同时可以获得的所有的救济(包括损害赔偿、禁令、实际履行以及其他的救济)。  相似文献   

8.
一、争议——合同法第64条是否属于第三人利益合同 我国《合同法》对关涉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作出规定的是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该条规定到底是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即我国是否存在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一般规则,学者解释不一,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  相似文献   

9.
最新的《民诉法》增加了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规定,赋予了第三人程序性救济之权,又确立了第三人异议之诉制度,赋予第三人通过诉讼寻求实体性救济之权。这与修改前的《民诉法》相比较,应是一个明显的进步。就第三人执行异议制度而言,最新的《民诉法》虽然较以前有了极大的进步,但还存在很多的不合理之处,有待完善。为了完善我国的第三人执行异议制度,必须坚持程度性救济和实体性救济的并重完善,全面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样的第三人异议制度,才能被称为完善的第三人异议制度。  相似文献   

10.
张莉莉 《经济论坛》2006,(11):127-129
合同关系并非是一个静态关系,它有一个从订立、履行、变更到终止的动态发展过程。现代民法从动态的合同关系中,扩张了法律所调整的合同义务关系,形成了债之关系发展上的义务群。在现代合同法中,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所负担的并不以给付义务为限;在合同成立前及终止后,当事人亦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即后合同义务。一、后合同义务的涵义与性质后合同义务在理论上又称作后契约义务。关于后合同义务的涵义我国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2条以及有关的民事立法,我认为后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  相似文献   

11.
曾如钰 《时代经贸》2011,(16):90-91
随着社会经济交往的发展,仲裁也随之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与此同时,由于商事活动的灵活性与多变性,参与商事活动的主体在实践中亦会发生改变。本文把视角集中于商事活动中的合同转让情况,旨在通过分析和研究合同转让具体内容对于仲裁协议效力的不同影响,并结合具体案例,从而给予合同转让中仲裁协议对第三人的效力一定新的认识。  相似文献   

12.
《经济师》2019,(9)
仲裁由于其灵活高效兼顾公平的特征,长久以来在国际商事交往争端解决中占据重要地位。同时,由于仲裁的日益发展,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理论随之产生。在合同转让的过程中,涉及到仲裁权向原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扩张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国际社会并没有完全统一的规则,各国立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对合同转让中仲裁协议如何转让,转让程序存在的问题以及第三人意思表示等问题进行研究,对促进我国国际商事交往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广州生态文明建设在“十一五”期间取得重要的阶段性成果的同时,存在刚性治理较突出等急需改进的问题。作为环境治理的新模式,环境保护行政合同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独特的作用。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应加强环境保护行政合同的理论研究与制度建设,通过完善第三人监督、明确环境治理机关的行政优益权、限制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单方变更与解除权、完善环境保护行政合同司法审查等具体制度安排推进环境保护行政合同在广州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14.
合同相对性原则源自于古罗马,体现了债权的相对性特征,在世界法律的历史上一直都是一则铁律.但自19世纪进入20世纪后,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合同相对性原则也在不断被突破,目前世界范围内还没有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有十分规范的解释和规定,因此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进行研究就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中国《合同法》第121条中设置了有关第三人原因致使给付目的不能实现的责任分担规则。由于第121条未对"第三人"及"第三人原因"范围作任何限定,因此,"第三人原因"可能微弱到接近履行辅助人的通常疏忽,也可能强烈到接近不可抗力。从接近履行辅助人通常疏忽的程度到不可抗力之间,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履行障碍存在着极其广阔的中间地带。从直观上看,第121条一刀切的做法无疑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十分不合理,存在解读的必要。  相似文献   

16.
发票给付义务是开具发票行为的延伸,基于民事主体双方的合意,给付发票给另一方,用于下一环节的税收抵扣或其他用途。但目前发票义务的法律属性仍处于模糊地带,发票既是由国家统一发行使用的凭证,具有公法属性,又是民事主体进行交易活动的重要凭证,具有私法属性。因此,对于发票纠纷的救济途径,实务中仍存在选择机关不明的问题,即当事人无法确定向税务机关寻求救济,还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文选择了XJTY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作为研判对象,从基本案情的梳理、法律问题的整理、理论的分析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探究发票义务的法律属性,以及发票给付义务能否作为独立诉讼请求提出,从而完善不开具发票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7.
关于彩票合同的传统理论认为,彩票合同既是买卖合同又是射幸合同,并不区分这两种性质不同的合同.当彩票发行方未出票时,这种理论似乎能够很好地解释为何彩民无须持有彩票即可获得奖金,但深入分析后我们会发现:此时未持有彩票的彩民购买彩票的价敖往往并未汇入奖池,如果以奖池中全体彩民的钱来支付奖金,难免对其他彩民造成不公平的后果.为此,应将彩票合同中的买卖合同与射幸合同分离.本文认为卖方的出票行为是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同时也是射幸合同的生效要件.  相似文献   

18.
论合同无效之损害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合同法对于无效合同法律后果处理的规定只有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依照上述规定,合同无效将产生三种法律后果(责任):①返还财产;②赔偿损失;③没收或返还集体、第三人(追缴财产).  相似文献   

19.
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在合同法领域因受债的相对性原则束缚而不能受合同责任规制,在侵权行为法领域又受狭义侵权行为观念的阻拦而倍受冷落。那么,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法律地位到底如何呢?债权能否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其理论根据何在?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20.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未经授权即以他人所有之物为标的,以其自身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依合同实施了能导致物权设立,转移或消灭的行为。无权处分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即可生效,就算出卖人欠缺处分权,买受人明知无权处分之事实,均不影响合同之效力。处分权是导致权利变动的核心要件,出卖人欠缺处分权,即使合同有效,也履行了相应的公示行为(动产交付或不动产办理过户登记),也不能导致物权的变动,但善意取得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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