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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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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我优待是国内外数字经济反垄断执法中提出的新概念,妥善处理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有利于促进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体现了滥用市场力量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本质,应适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进行规制。针对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和规制路径选择中面临的挑战和困难,为有效规制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应当改进平台经济场景下相关市场界定方法,重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多维分析架构,构建以差别待遇为主体的综合性规制路径体系。  相似文献   

2.
平台经济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新引擎,陷入治理困境的平台垄断问题已经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现实制约。在此背景下,本文结合已有互联网平台垄断研究,基于数字经济理论和数据要素市场理论,探索数据创新视角下互联网平台垄断治理困境的原因、有效认定路径和治理机制。基于数据要素价值的垄断治理路径研究认为,追求规模经济的互联网平台必然走向数据过度集中或分散,导致平台经济发展负循环,其治理结果则因缺乏对数字经济情境的深刻反思而陷入垄断主体界定争议等研究;而基于数据创新价值的垄断治理路径研究则认为,互联网平台垄断的实质是抑制数据创新价值创造,有限的互联网平台垄断治理路径构建应契合数据创新价值创造规律。由此,本文提出基于数据创新价值的互联网平台垄断治理建议:以赋能数据创新价值主体、企业服务化及分布式数据处理变革方式推动的数据创新行为实现,推动平台发展正循环发展,有效治理互联网平台垄断问题。  相似文献   

3.
数据是平台创新发展的核心生产要素,优化产品和服务的同时,也导致一系列垄断行为。平台企业借助强大的数据收集、处理和分析能力,利用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效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数据封锁、“大数据杀熟”、平台“二选一”和管理权滥用等数据垄断行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抑制创新。数据的特殊性导致传统模式下规制垄断行为路径的适用存在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难等问题,本文基于“互联互通”视角,立足于数据开放共享的优势和潜在隐患,讨论“互联互通”对数据垄断行为的治理效用。  相似文献   

4.
《商》2015,(15)
反垄断法上,相关市场范围的界定对判定某个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起着甚为重要的作用,广泛应用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行政垄断等行为的反垄断规制中。相关市场范围界定过宽,经营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相反,界定过窄,经营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则相对较高。如何科学、合理的界定经营者集中相关市场,成为反垄断法规制的首要前提。根据我国《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规定,我们从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两个角度对反垄断法上的相关市场界定进行分析,并结合SSNIP分析法,理论上廓清相关市场的界定,促进反垄断法实践的开展。  相似文献   

5.
数字经济时代的个人信息不断衍生经济价值,成为竞争的焦点。个人信息竞争主要表现为个人信息数据化的过程竞争和结果竞争,进而演化为数据竞争,并由数据壁垒引发诸多垄断问题,故应将个人信息竞争纳入反垄断治理的范畴。个人信息竞争的反垄断治理应当首先厘清竞争领域中的个人信息,并从个人信息数据化形成的数据资产角度确认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的多层次产权属性及归属,进而明晰反垄断法规制个人信息的范围和边界。在个人信息数据化形成数据资产后的结果竞争中,为规制利用个人信息实施的垄断行为,应当构建以个人信息保护为核心的非价格竞争分析范式,将个人信息保护水平作为市场力量认定、竞争损害评估和消费者福利分析的要素,综合分析垄断行为的竞争影响。在以获取个人信息资源为目标导向的过程竞争中,为消除数据壁垒,可适用必要设施原则,平衡数据权利保护与个人信息交易,明确数据作为必要设施的条件和数据免费访问的范围,实现数据开放与共享。  相似文献   

6.
尽管主流观点认为,中国目前还没有一个行业真正被外资垄断,但在跨国并购成为全球外商直接投资主要方式的背景下,研究外资在华并购的演变趋势及其可能产生的经营者集中问题,对于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及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根据外资并购呈现出的新趋势,我国对外资并购的管理重点应从重视市场建设的经济层面上升到重视市场与规制建设并重的法治环境层面,以维护产业乃至国家经济安全。  相似文献   

7.
在疫情反复与新基建提速的背景下,民航行业虽处于低谷期,但通过数字基建发展民航数字经济,有望形成行业复苏的突破点。民航行业包含航司、机场、分销商等多类市场主体,且与诸多其他行业紧密相关,市场参与者繁多、关注点不一,行业主管部门间无行政隶属关系,这都给民航数字经济发展造成现实阻碍。对此,首先应厘清产业链条上市场主体类型、各主体对数据的关注点与利益点;其次在此基础上推动主管部门或行业头部企业牵头构建统一的民航大数据平台;最终基于大数据平台并对照业务场景,开发多种多样能直接或间接创造经济价值的大数据应用,将民航数字经济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同时,普遍存在的数据安全、数据融合共享等问题同样构成民航数字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应多管齐下加以消解。  相似文献   

8.
查煜 《北方经贸》2023,(11):84-86
网络直播营销作为平台经济新业态的典型代表,已成为消费复苏与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然而,实践中网络直播营销虚假宣传乱象频发,规制虚假宣传的相关法律存在一定程度的竞合以及适用不协调问题,对经营者、网络平台、带货主播等主体的法律地位未能形成共识,监管主体职能分工过于笼统、部门利益冲突等给监管带来了难题。为此,需要厘清法律适用的合理边界和具体范围,明确不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提升对虚假宣传行为的监管水平,使其得到有效的监管和规制。  相似文献   

9.
各国通行的反垄断法制度是三大实体制度,即垄断协议的规制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制度和经营者集中的控制制度,我国还有行政性垄断的规制制度。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制度有三个基本宗旨。一是防止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没有支配地位的领域进行垄断。二是禁止企业在已经取得了支配地位的市场上滥用它的地位,对其他的竞  相似文献   

10.
在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平台经济领域产生的企业垄断规制问题受到了国内外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由于平台经济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衍生出的企业垄断行为在大数据和算法的“庇护”下,使得监管与反垄断执法面临极大挑战。本文就平台经济的企业垄断行为形成及反垄断规制进行分析,针对性的提出反垄断规制路径。  相似文献   

11.
董成惠  黄琼 《价格月刊》2023,(12):10-19
大数据算法定价作为平台经济的核心技术,促进了技术创新并提高了经济效率,对推动新经济新业态平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算法定价的核心要素在于算法技术和数据信息,但算法定价的技术性、自主性和隐蔽性等特征不利于对其进行监管。算法个性化定价和算法价格共谋涉嫌价格歧视和价格垄断协议,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和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利益。对算法定价行为进行法理分析,有利于明确算法定价法律关系各主体的权、责、利、义。应积极完善算法定价相关规定和监管机制,规范平台经济经营者大数据算法定价商业行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平台经济市场营商环境,平衡大数据算法定价法律关系中各主体的利益。  相似文献   

12.
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新的经济业态与生产组织方式具有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多元融合、促进产业升级与跨界融通发展的重要作用。平台企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形成了垄断隐忧,妥善处理数字经济的创新发展与规制平台垄断行为的关系是全球反垄断司法辖区亟待解决的问题。平台的算法行为是企业为实现利润最大化而做出的明智的单方市场应对行为还是竞争者间非法合谋的结果,是数字经济中尤为突出的难题。数字经济的发展使平台的滥用行为既有传统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滥用行为的新表现,也有新型滥用行为。同时,大型数字科技公司的零存活区策略以及大型公司对初创企业的收购对竞争的影响亦值得反垄断法关注。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合并控制等角度看,应加强平台竞争监管,在现有反垄断法分析框架和体系下对平台竞争垄断进行规制,通过对立法、执法、司法的技术完善和更新来适应数字经济的特点和发展变化。在加强对平台竞争监管的同时,更要顺应数字经济的发展规律,创新对平台竞争监管的方式,构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促进相关技术的革新与进步,推动平台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从而实现经济效率与社会总福利的提升。此外,应优化竞争分析框架,构建包含消费者福利、用户数据及隐私保护、平台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等因素的多元分析框架,改进市场调查等竞争政策工具。  相似文献   

13.
陈发源 《商业研究》2011,(10):181-184
合理性司法审查是行政垄断纳入司法审查后必然面临的问题,在理论层面上有待予以进一步回应。在制度层面上,由于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具有不彻底性、反垄断执法机构并无规制行政垄断的实质性权力以支持司法审查、合理性原则在行政诉讼法中的从属地位等原因,行政垄断的合理性司法审查障碍重重。因而,应当完善相关制度,采取恰当措施,使行政垄断的合理性司法审查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4.
WPP、TNS和AGB尼尔森股权和资产的变化,必然会对我国数据调研市场产生巨大的实质性影响。这一毓主动和被动的市场行为和法律行为,全面涉及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垄断行为。主要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相似文献   

15.
数字平台是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资源配置的关键枢纽。各地及企业在实践中形成了若干典型模式。然而,数字平台在推进数据资源配置过程中,也出现数据泄露、数据隐私侵犯、数据垄断、数据不正当竞争、数据欺诈、数据操纵等各类潜在问题和风险。为此,应立足数据安全底线,瞄准数据价值实现,加强鼓励引导,明晰责任义务,创新数据监管,完善政策扶持,最大限度发挥数字平台模式配置数据资源的效能。  相似文献   

16.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二元属性放大了隐私保护和竞争法的交叉问题,由此引发了大数据垄断审查是否干预隐私保护问题的激烈辩论。从国外大数据垄断审查是否应干预隐私保护问题的正反两方激辩入手,预判我国未来大数据垄断审查中隐私保护问题,得出目前竞争执法机构不应将隐私保护问题纳入大数据垄断审查的结论。  相似文献   

17.
随着平台经济的飞速发展,算法以其独特的隐蔽、高效及自主性特点成为了市场不同层级间达成轴辐协议的“催化剂”,满足了该领域对于垄断协议的旺盛需求,也对现行反垄断法提出了新的挑战。纵向违法性认识和横向垄断性证成共同构成算法影响下轴辐类垄断协议的两大难题,在探讨时需要认识到平台对于下游经营者的实际支配和经营者之间价格跟随行为的默示共谋性质。结合现实情况,具体的规制路径可以从完善默示共谋认定、推进算法透明化及明确责任主体来展开。  相似文献   

18.
唐洁 《商展经济》2024,(2):94-97
许多大型平台为了维护优势竞争地位,排除或限制潜在竞争者,在与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竞争时,依托算法、数据和平台规则,通常给予自身更优惠的待遇和更便利的条件。平台的自我优待行为可能引发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扼制其他经营者创新、损害消费者权益等竞争隐忧,滥用行为受到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规制问题亟待解决。目前,我国对平台自我优待行为性质的界定在理论界存较大争议,本文认为将其认定为一种新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符合理论与实践逻辑。规制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可借鉴域外“守门人”制度,构建《数字经济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平稳运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19.
对经营者集中实施规制是否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基础,一直是经济学者和法学学者热议的话题。本文认为,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法治主义原则,对于利用公共权力进行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应该按照行政垄断行为予以严格禁止,对于市场主体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应取消对其进行管制措施,从而释放更大的市场活力,推动市场经济进一步快速发展。  相似文献   

20.
《工商行政管理》2009,(8):13-15
1、反垄断法的三大基本制度是什么? 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通常被称为反垄断法的三大基本制度。各国反垄断法都将其作为基本内容加以规定,我国《反垄断法》亦不例外。我国《反垄断法》总则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不仅如此,我国《反垄断法》还对三种行为以专章形式分别作了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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