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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平台过度收集、违规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等事件频繁发生,加强金融监管及保护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成为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将前景理论和心理账户结合引入互联网平台和监管部门的博弈决策过程,构建双方演化博弈模型,并对相关影响因素进行仿真分析。结果发现,影响金融信息安全系统达到理想状态的关键在于互联网平台和监管部门的价值感知;强化第三方监督有助于促进监管部门强化监管以及改善互联网平台金融信息安全治理;成本参照点、风险偏好系数、损失规避系数会影响博弈双方的策略选择;降低监管成本、加大对平台的处罚力度、提高监管能力具有良好的政策引导效果,对互联网平台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有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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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目前国内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现状和非金融机构存在个人金融信息情况进行了分析,主要针对提供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涉及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问题,并提出消费者仍将面临个人金融信息泄露的风险,应进一步规范非金融机构对个人金融信息的采集和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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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移动技术和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以支付业务模式多元化、智能化、线下和线上交互融合发展优势,逐渐成为我国主要的支付方式之一,也因此带动了整个支付行业的发展速度与规模。如何有效平衡方便快捷支付与信息安全保护之间的关系,成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领域的重要问题。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文章梳理分析第三方支付业务领域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关键环节、主要侵权形式、保护现状及现实困境,并就现有法制框架下,如何加强第三方支付业务领域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提出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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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金融机构存在利用经济实力及信息优势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从而导致金融资源配置难以自发地形成帕累托最优,并破坏了金融生态环境.通过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可以培育诚信的市场环境,促进信贷市场稳健发展.通过博弈演算,分析了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在信贷领域的博弈机理及相互之间的激励约束机制,据此探讨了适应个人理性要求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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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交易在现代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金融信息也成为税收征管不可或缺的重要课税资料之一。但金融机构基于金融隐私权的保护而承担的信息保密义务,却已成为制约税务机关获取金融交易信息的重要法律障碍之一;这一障碍即便是《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的第三方协助义务后也无法予以清除。因此,如何在金融隐私权的保护与税务机关金融信息的取得之间实现一定的平衡,如何促进金融机构积极履行其在税收征管中的第三方协助义务,便成为《税收征管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为此,有必要构建税务机关获取金融信息的渠道、确立金融机构协助义务的履行,并明确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法律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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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发生金融机构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事件,使金融消费者遭受损失的风险加大,导致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度下降。产业革命的驱动及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影响,金融机构间的业务竞争逐渐向科技实力竞争转变,使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的重要性越加凸显。本文针对我国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保护工作现存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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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大数据、人工智能及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发展给金融领域带来了更多机遇和挑战。金融科技虽然给金融行业的转型升级带来了机遇,但是各种风险也随之显现出来,特别是2013年以来,以互联网支付、P2P网络信贷、众筹融资、机构内部个人信息泄露等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频发,使得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其中欠发达地区因为对新技术方面的认识欠缺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成为金融科技风险的最大隐患点。针对这种状况,从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出发,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行对呼伦贝尔市地区535家金融机构开展调查研究,并整理出本地区金融机构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方面的存在问题,并结合国内外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方面成果,探索欠发达地区在金融科技不断发展背景下如何有效实现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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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标准已成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制度重要组成部分。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标准的保护机制有公法规制与私法保护两条路线,通过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标准与金融机构服务文本的文本契合度比对可以发现: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标准在公法规制与私法保护两条路线之间,存在较大“保护盲区”。虽然金融标准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产生积极影响,但不应回避在包容审慎原则下“内生于市场”的金融标准与“外生于市场”的金融法律,在生成机理和治理逻辑的根本差异。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标准的保护逻辑需要不应陷于单一的工具主义的管制思维,而需强化金融法律限定与引导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标准生成的竞优环境,厘清金融标准生成的驱动方向,消除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标准两种保护机制之间的保护盲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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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金融信息是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过程中积累的重要基础数据,也是涉及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的重要内容。如何收集、使用、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既涉及金融机构业务的正常开展,也涉及客户信息、个人隐私的保护。随着大数据、移动互联网和云计算等技术在金融行业的广泛应用,个人金融信息呈爆发式增长,海量汇聚,一方面通过海量数据的搜集、整理以及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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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金融数据是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时积累的重要基础数据,涉及金融消费者个人隐私保护。在金融业信息化水平不断加深的背景下,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近期,笔者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部分金融机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从制度和操作层面加以完善。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现行制度体系不完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方面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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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基于稳定策略(ESS)构建博弈模型,对普惠金融制度发展过程中金融机构策略选择与政府部门政策导向之间的演化、收敛过程进行定量分析。研究结果显示:当模型参数满足不同条件时,博弈双方的策略选择会出现多种稳定均衡;强制性的行政推动可能造成"监管越位",健全差异化的行政激励机制可以促进金融资源向普惠金融倾斜;鼓励普惠金融服务创新、加快增信及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引入第三方力量等途径可以帮助金融机构降低风险溢价,有效抑制金融排斥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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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信息技术的革新催生了数字金融,同时也加剧了个人金融信息危机。由于个人金融信息自身的多元复杂性、相关立法的碎片化、监管权分散等多方面原因,实践中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存在信息泄漏面大、信息不对称加剧和传统保护模式失灵等诸多问题。在数字金融背景下,应遵循金融信息保护优位原则,从建立个人金融信息法律保护体系、加强行业监管和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等领域着力,实现个人金融信息的全面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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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背景下,金融市场与计算机技术融合从而产生了数字金融。个人金融信息与公民人格权益和国家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紧密联系。目前,我国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主要存在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信息管理混乱、保护意识低等不足。因此,需要建立健全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强化金融机构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信义义务制度;设立统一信息监管部门;提高全社会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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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金融经济(湖南)》2014,(1):3-6
引言 在金融业信息化程度不断提升的现代社会,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与财产安全的关联度日益提升。作为个人金融信息最主要的收集和使用者以及公民财产重要的贮藏和代管者,金融机构有责任和义务成为保护个人金融信息安全的“排头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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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保护公民个人金融信息的重要性及具体制度路径已经为全社会所关注.本文从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日常业务过程中对个人客户金融信息保护的现状出发,分析当前我国在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研究探讨相关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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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电子化》2001,(7)
为了迅速支持新的用户保密性法规,近日 Tivoli/IBM 公司率先推出了企业保密性管理软件,以帮助银行和其他机构适应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在美国前15家银行机构中,已经有14家银行已经实现了企业系统管理解决方案向 Tivoli 标准的转变。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限制金融机构向第三方泄露用户非公开个人信息。此外,该法规要求金融机构向所有客户公开其保密性策略以及其与联营机构和非联营第三方之间的信息共享标准,并且必须为客户提供一种方法,使客户能够选择是否让第三方共享其信息。Tivoli SecureWay Privacy Manager 可帮助金融机构执行其保密性策略及实务。利用该软件,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访问用户的角色限制其对个人保密信息和数据的访问。当应用系统访问个人数据时,Tivoli SecureWay Privacy Manager 中的访问控制引擎会查看用户是否已选择退出或执行该选择。这种新的访问控制级别可让金融机构使其实务与策略和客户的喜好相吻合,该软件还提供审计功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