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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策背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取得的所得启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相似文献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3.
<正>财税[2009]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4.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相似文献
5.
近几年来,为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我国对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出台了相应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但由于政策规定表述不够明晰,导致征纳双方对政策的理解出现很大分歧,执行中争议很大,效果也大打折扣,背离了政策出台的初衷。直到2012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时下发了《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对污水处理企业享受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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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问题通知如下: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 相似文献
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对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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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文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执行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以及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若干问题.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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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2.
<正>财税〔201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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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财税〔201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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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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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财税[2014]34号2014年4月8日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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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行业分类的规定,经研究,现将外商投资经营天然气加工及城市燃气输配管网建设项目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明确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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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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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相似文献
20.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期。经研究,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批复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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