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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律制度以公平清偿债权为目标,破产企业的哪些财产可用于清偿分配,不仅关系到破产企业的利益也关系到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能否最大实现。因此界定破产企业的财产范围,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2006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人的财产范围做了许多新规定,然而也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就新破产法中破产财产范围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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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的优先性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破产一般认为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并以其全部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的特定程序。破产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破产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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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确立了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现代破产制度的重心逐渐从清算主义向重整主义迈进,既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新的途径,又为债权人维护债权带来了重大影响。破产重整中,债权人重整成本远远高于破产清算,将承担巨大风险。本文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针对我国破产企业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现状,提出完善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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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银行债权的无奈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重整制度主要是对一些陷入财务困境、出现经营危机的企业实施预防性保护,实现企业重生,避免企业破产带来的社会稳定问题以及债权人利益遭受更大损失的问题。这是我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以下简称新《破产法》)最重要的一个制度引进。破产重整制度在促使企业重生的同时也成为了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一个新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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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现象。在企业破产案件中不仅涉及到经济问题,还涉及到诸多的法律问题。不仅债权人需要律师维护其自身的利益,破产企业也需要律师维护自身的利益。律师还可以是破产清算组的成员之一,所以在破产案件的全过程中离不开律师为其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而且随着破产法律的不断完善及破产主体的多元化,对律师的要求将越来越高,律师参与的程度还会进一步深入。 一、债权人的律师在债权人会议中的实务 破产即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资不抵债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将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者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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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曲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它强调债务的履行在债权人之间的公平。但在破产案件的司法实践中,这种公平原则却常常得不到遵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五条列举的,六种违法行为外,还存在下列几种“隐性”违法行为。应引起司法部门、债权人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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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的<破产法>已显得简单、滞后,特别是在债权人的保护问题上急需完善.建立债务公示制度,充分发挥银行作用,消除地方行政干预,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明确破产财产范围,建立完善配套的破产法律制度等是保护破产债权人权益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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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利益冲突如此激烈和决绝,经历了从早期绝对保护债权人利益、到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利益平衡本位、再到社会利益与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并重的变化和发展过程,破产法立法价值也在这过程中发生着的嬗变与超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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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破产和解制度对债权人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的《破产法》已显得简单、滞后,特别是在债权人的保护问题上急需完善。建立债务公示制度,充分发挥银行作用。消除地方行政干预,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明确破产财产范围,建立完善配套的破产法律制度等是保护破产债权人权益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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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集体经济》2019,(26)
破产重整制度已在我国的破产理论和实务中得到普遍的接受。相较于耗时较长、收益较低的破产清算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有着无可替代的优势。在破产实务中,当企业处于濒临破产的边缘或已经破产时,须做出是通过重整重生还是通过清算消灭的选择,若企业的利益相关人选择重整,则须在选择重整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选择重整的模式。在司法层面,纵观我国整部《企业破产法》,似乎战略投资人与破产重整没有半点关系。在破产制度中得到《企业破产法》确定的主体只有债务人、出资人、债权人、管理人、法院等主体,战略投资人在重整制度的篇章中也没有出现。这种将重整融资完全托付给市场调节、甚至对融资后权利义务的变动都不加以规则的立法思路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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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第132条对在破产程序的清偿顺位上,劳动债权相对有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性采用"新老划断"的态度,即2006年8月27日以后形成的劳动债权将丧失优先性。这样的立法取向有背福利国家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实质正义标准以及各国立法上对弱势群体愈来愈倾斜保护的历史趋势。文章从法制度比较说起,立足于社会保障制度,以动态的视角审视立法价值取向的偏差,得出劳动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位必须优先于担保债权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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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从法律的这些规定看,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实质要件是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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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在总结我国破产案件审理实践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创设了一些新的规则,使其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程序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为配合新《破产法》的施行,根据该法律的授权和审判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规定》等3个司法解释.下一步还将启动关于适用《破产法》系统的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