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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销售商常用的销售方式有折扣销售、返还现金和附赠商品。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为达到促销的目的,在向购货方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因为购货方信誉好等原因而给予对方一定价格优惠的销售形式。根据税法规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可以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作为计税金额,这就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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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榕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4):20-21
市场经济机制的运行,出现了经营方式多元化和经营手段灵活化,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促销方式呈多化发展,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等促销方式越来越多为众商家推崇与接受。目前,一些企业在发生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等业务时,在财务上处理不一或不按 规定进行正确的财务处理,导致了联值税计算的错误,造成了不缴纳增值税或少缴纳应缴增值税的现象较为普遍。为此,本文从这三种销售方式的定义入手,分析其异同点、优缺点以及如何进行正确的财务处理,准确核算其应税销售额从而有利于促进企业正确核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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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现金折扣是指在商品或劳务销售活动中“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折扣”,并将销售活动中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此,本文提出几点不同的看法。1.现金折扣作为商业信用筹资方式的一种,以折扣优惠吸引购货者尽快付款,使企业尽早收回货款。但由于现金折扣属于销售活动的一项具体业务内容,其发生必须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对于销货方来讲,它是销货折扣,从购货方来讲,它则是购货折扣。可见,其结果仅仅起到了回笼资金(或融资)的作用,其作为筹资费用处理是欠妥当的。2.与现金折扣的本质不相符。在赊销业务中,如果能够确定当期客户将享受的现金折扣金额,就应以销售收入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收入入账。反之,则在期末应估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和坏账损失。因此,从本质上讲,现金折扣实际是计算销售收入的一个减项,是选择销售策略时引起的一项或有损失,即类似坏账损失,它并不具备“费用”应有的一般性特征,在损益表上应列作销售收入的减项,而不能列作财务费用。3.将现金折扣作财务费用处理,势必造成“当客户享受现金折扣并在折扣期内付款而使企业提早收回款项时会发生财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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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某企业赊销商品一批,标价20000元,商业折扣10%,增值税税率为17%,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企业销售商品时代垫运费400元,若企业按总价法核算,则应收账款的人账金额是()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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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的全面实施带给了会计界很多的变化。笔者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简称“收入准则”)执行中的问题展开讨论。一、存在现金折扣时收入的计量方法收入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即运用总价法处理现金折扣问题。总价法下,企业在确定商品销售收入时,不考虑各种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当实际发生现金折扣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无可否认,总价法可以较好地反映企业销售的全过程,但在客户可能享受现金折扣的情况下,现金折扣是销售方为了更好地收款所采用的一种收款措施,其实质上就是一种收款费用。不将现金折扣从商品销售收入中抵减会引起高估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使会计信息失真,同时也不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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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计算公式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应收账款(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应收票据(期初余额-期末余额)+预收账款(期末余额-期初余额)+特殊调整业务。该公式应用起来简便明了,但各项目的期初、期末余额是账户余额还是报表金额,很多会计辅导资料没有作详细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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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关云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3,(5):72-77
纳税人对外捐赠涉及多个税种视同销售税务处理,且各个税种对捐赠行为的具体税务处理不完全一致。对外捐赠税务处理差别最大是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两者在对外捐赠视同销售的具体范围、收入额的确认方式、税收优惠等方面有诸多不同。由于增值税政策对“货物”“劳务”有关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具体含义与范围并不一致,导致对外捐赠的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有诸多不同。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也有较大差异,对外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时,企业所得税要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无须视同销售,两个所得税在捐赠业务上的差异还有计算依据、扣除比例、捐赠物金额的确定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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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总体而言,基本上保留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结构体系,它们在收入的构成。配比原则的运用以及基本会计处理方面基本相同,但是在主营业务收入、劳务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的会计处理上存在差异。本文拟就这些差异进行以下分析。 一、主营业务收入的账务处理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公司经营主要业务所取得的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是指公司经营按照营业执照上规定的主营业务内容所发生的营业收入;《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具体差异如下: (一广销售折扣与折让”的账务处理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专设“折扣与折让”科目,核算公司销售商品时,按合同规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给予买方的销货折扣和因商品品种、质量等原因而给予买方的销货折让,下设“销货折扣”与“销货折让”两个明细科目。而(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销售商品的收人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财务费用;销售折让在发生时直接冲减当期收人。 (二)《企业会计制度》“主营业务收入”几项新增内容的张务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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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货币性资产交易所换人的资产成本的计量,是以所放弃的货币性资产额为基础的。比如,企业用现金购人商品,实际支付100万元,则购人商品的实际成本为所放弃的现金金额,即100万元。同时,货币性交易所交换的货币性资产的金额,也是计量企业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收益或损失的基础。例如,企业将上述商品出售,收回现金300万元,则商品的销售成本为100万元,销售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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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商品促销活动可以扩大销售量,采用不同的促销方式,企业所承担的税负也不一样。三种常见的促销方式——打折销售、买一赠一和赠购物券对商家所应缴纳的增值税会产生影响。通过比较分析,我们得出了采用打折销售方式是对商家最为有利的促销方式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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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2000年第14期刊登了时若曼、林涛同志的《现金折扣账务处理之我见》一文(以下简称“时文”) ,笔者认为“时文”中的有些观点与《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和现行税法相违背 ,现就该文谈谈笔者的两点不同意见。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 ,赊销商品时 ,借记“应收账款”科目 ,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科目 ;在产品销售收入采用总价法核算 ,企业收回赊销货款 ,购货方享受折扣时 ,借记“银行存款”、“财务费用”科目 ,贷记“应收账款”科目。“时文”认为这种做法 ,“在账务处理上只是增加财务费用 ,而企业销售收入总额却并未减少 ,使产品销售收入虚增。”但笔者认为 ,这两笔分录中 ,前者是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产品销售收入 ,且收入已经实现 ;后者为鼓励客户及早付款而发生的现金折扣 ,计入“财务费用” ,它是一种理财费用 ,这为两笔业务 ,即“产品销售收入”并不因为发生现金折扣而受到影响。2.“时文”认为 ,“在利润表中 ,计算利润以产品销售收入净额为基础 ,产品销售收入净额=产品销售收入 -销售折让。利用此公式计算产品销售收入净额时 ,只是扣除了由于销售折让而少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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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16,(3)
在目前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许多企业为了维持或扩大自己商品的市场份额,往往采取多种多样的销售方式,以达到促销的目的,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互联网时代的来临,销售形式也越来越多。基于企业税负与现金净流量的基础上对9种销售方式从企业税负与现金净流量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与研究。研究发现税负高的销售方式,可能其现金净流量也比较高,因此企业在经营销售过程中,不能只考虑税负的问题,还要考虑企业现金净流量的问题,甚至是企业的整体发展问题以及顾客对销售方式的接受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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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对增值税的处理分别通过几笔调整分录来反映。1、对应收、应付款项增减变动额中所含的增值税 ,通过调整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的相关分录来反映。在《指南》中 ,以应收款项中所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为例 ,其调整分录为 :借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1201000元 ,应收账款———货款249000元、———增值税51000元 ;贷 :产品销售收入1250000元 ,应收票据———货款200000元 ,未交税金51000元。这一调整分录的编制 ,虽然能使与收入相关的债权债务集中反映 ,但在此处调整与“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无关的增值税 ,显得突兀 ,与《指南》的讲解配合不当 ,使初读者感到“未交税金”贷方的出现 ,不大好理解。2、对当期收到的增值税额进行反映 ,其调整分录为(仅以销项税额为例) :借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161500元 ;贷 :未交税金161500元。这一数据的获得要通过对账簿记录进行分析 ,扣除当期未收到的增值税额来填列 ,实际上重复了第1笔分录的工作。上述调整方法在实务中被广泛采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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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怎样分离或分离程度有多大,税务处理都不可能完全脱离会计处理而单独进行。所以,税收制度中的视同销售业务是针对财务会计制度未将同类业务视同销售来说的。在这个前提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视同销售业务的主要项目做了具体规定。同时,按税法规定,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还涉及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的计算和缴纳。另外,对于应税消费品来说还涉及到消费税的缴纳问题。笔者现对视同销售业务有关税务会计处理进行讨论。有观点认为,企业对视同销售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应直接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但对按规定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不能直接计入相关科目。这是因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三税”之和为依据计算的,一般随同“三税”按月计算缴纳,如果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当月应交增值税为负数,则该笔业务就无需计算城建税。所以,当视同销售业务发生时,应缴纳的增值税记入“在建工程”等科目;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记入“在建工程”等科目,而是在月末将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