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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海运提单中的管辖权陷阱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笔者在一年时间里遇到了三起内容雷同的案例,基本情况是:某中国公司在出口业务中委托一外国船公司承运货物,不料货物在途中丢失(或发生货损、运输迟延等争议),中国公司就此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海事法院提起索赔之诉.开庭在即,外国船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中国海事法院没有管辖权,理由是提单背面条款约定了因该提单项下货物运输发生的争议应由某外国法院管辖.我国海事法院经过审查后,裁定外国船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驳回中国公司的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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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辖权的含义,系指某一国家的法院可以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审理案件,作出判决之权。一个国家的法院,如对某一案件有了管辖仅,即意味着这个案件是按该国的法律来审理。因之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尤其是海洋运输业务,为了争取在处理争议案件时对自己有利,无不力争由本国法院进行审理。所以管辖权问题,关系重大,不可忽视。远在1893年美国颁布哈特法(Harter Act1893)以前,英国以海上霸王自居,在标榜“契约自由”的幌子下,规定其制定的提单,英国法院具有管辖权。1893年,美国颁布了哈特法,反对英国这项规定。1924年布鲁塞尔“海牙规则”对提单的管辖权未作专门规定。其后,一些国家的提单都规定承运人本国的法院具有管辖权。但实际上,各国法院都根据本国法律作出规定,或按司法实践对远洋货运的诉讼行使管辖权,而不受提单规定的约束。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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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权是指确定法院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下称海诉法)规定了海事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包括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在本文中笔者主要就对协议管辖谈谈自己的看法。协议管辖,是指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民事争议发生之前或发送之后,用法律认可的方式选择他们之间争议的管辖法院。《海诉法》第8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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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放"提单原因及风险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航运实践中,在货物装船、船公司签发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卸货港收货人须凭经过适当背书的正本提单在卸货港换取提货单才能提取货物,船公司放货的原则是"认单不认人".然而,随着国际航运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货代提单的出现,航运实践中经常出现货物已到目的港但收货人还未拿到正本提单或凭正本提单无法提货的现象.为了减少或避免这种现象给收货人造成的损失,近十年来,航运实践中出现了一种变通的做法--"电放"提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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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国际船运公司因倒签提单被中化公司告到中国广州海事法院。马来西亚船运公司不服判决,在美国宾州法院提起诉讼,就中化公司因错误陈述事实导致其被扣船而要求赔偿损失。美国法院以不方便管辖为由拒绝行使其管辖权。此后,原告提出重新审理的请求,再一次被美国法院驳回。本文通过对该案的法院推理分析,归纳美国法院使用不方便法院管辖原则的判断标准,以及提起重新审理制度的依据。该案可为中国公司利用美国法院不方便管辖原则提供先案,也可为我国建立法院不方便管辖原则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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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运实践中.在货物装船、船公司签发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卸货港收货人须凭经过适当背书的正本提单在卸货港换取提货单才能提取货物,船公司放货的原则是“认单不认人”然而,随着国际航运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货代提单的出现,航运实践中经常出现货物已到目的港但收货人还未拿到正本提单或凭正本提单无法提货的现象。为了减少或避免这种现象给收货人造成的损失,近十年来,航运实践中出现了一种变通的做法——“电放”提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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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它代表着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谁合法持有提单,谁就有权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但随着集装箱的广泛应用和港口的装卸技术的进步,货物在海运途中的时间大大缩短了,而提单却因为流转环节多、速度慢,无法满足高速、高效的运输要求。这就导致了船货已到而提单未到的局面,为了缓和这种情况对承运人以及收货人的负面影响,航运实践中出现了承运人凭提货人的提单副本和担保函善意交货的方法,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无单放货。近两年来,“无单放货”纠纷案件在海事法院收审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居高不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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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预付提单下货物运抵目的港卸船后。经丈量实际体积超过提单记载的体积.承运人请求提单持有人补付不足运费。海事法院判决:运输合同约定按体积计算运费,除非有特别约定,以外包装体积为计费标准;运费预付提单仅表示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了提单记载体积的运费。实际卸货体积超出提单记载体积部分的运费。应由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补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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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代业务中货代提单的风险要比船公司的提单风险要高,而作为货代生态链中最重要的一环——提单首当其中。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现实中各种提单花样繁多、效力各异、真伪难辨,由此造成纷繁复杂的海事纠纷。“交单”行为对于承运人身份及未经报备提单性质应如何认定?在“假提单”情况下如何认定承运人的放货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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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提单,是指提单日(提单上批注的装船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现有的研究成果,主要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研究,认为倒签提单是一方故意或多方合谋伪造提单日期,以获取非法利益的海事欺诈行为。尽管倒签提单在法律上具有违约或侵权的性质,但外贸实务中倒签提单经常发生,它适合我国中小企业的贸易现状。因此,结合我国贸易实践,探讨在倒签提单发生后,当事人如何通过合法而有效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控制风险,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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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提单代表货物的所有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争议的重要依据.由于提单涉及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引起提单纠纷的原因多种多样,因此,分析提单纠纷类型,以便在实际业务中规避和防范提单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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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自公布以来,众多学者对其进行研究对比,但链式销售中的实际操作问题存在诸多争议。所谓链式销售主要是指对国际或者地区间在途货物的连环转售现象。由于中间商无法实质性掌控在途货物,因此通过取得单据和转卖单据成为链式销售的重要环节。本文将通过一则案例,分析链式销售中船东提单与货代提单的区别。一、案例介绍出口商T与某客户达成一批糖的交易,货物出运后取得指示提单,但由于对方反悔,交易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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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4种。其中,协商解决和调解解决不一定涉及经贸法律。但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则必须具体运用国际国内相关的经贸法律。这不仅涉及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而且,从打国际官司这个角度来看,程序法的适用有时占有非常重要的法律地位。 一个法院对某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是否具有管辖权,这是该法院是否有权受理这个案子的前提。如果具有管辖权,那么该法院就有权受理此案;反之则不然。因此有些当事人,为了使某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案能被某个法院有权受理,就想方设法创造条件成就。其手法有时相当隐蔽,甚至带有欺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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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凭证是提单的重要功能,它使得贸易商们可以通过在提单上背书交付来转让货物的物权,这在历史上顺应了国际贸易的实际需要也大大推动了其发展。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电子提单以传统纸质提单的挑战者身份登场,虽然只是媒介形式发生了变化,但却引发了不小的争议。本文分析了实现电子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代表性实例,从而探讨了阻碍电子提单发挥物权凭证功能的主要障碍,并从发展的角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