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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营改增后,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列发生了较大的变动。本文对此进行探讨。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了一个二级科目:“增值税留底税额”和两个三级科目: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和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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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减轻纳税人负担,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简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说得通俗点,就是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后续支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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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存货价值与其增值税留抵税额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关系,即:存货价值减少必然引起留抵税额的减少;留抵税额增加,存货价值也相应增加。这种相关关系,可以作为判断一般纳税人财务、税收核算是否准确的依据,有利于企业防范税收风险。一、外购物料价值是存货价值的基础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能源、半成品、产成品等统称为物料。物料价值的组成分为两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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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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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财税[2012]15号明确,增值税纳税人在2011年12月1日及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按价税合计额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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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增加应抵扣税额,是指纳税人计算纳税时,通过增加减、免、退、抵税额从而减少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的方法.在计税依据和税率既定,从而应纳税额既定的条件下,增加减、免、退、抵税额就意味着减少了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增加应抵扣税款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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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增加应抵扣税额,是指纳税人计算纳税时,通过增加减、免、退、抵税额从而减少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的方法。在计税依据和税率既定,从而应纳税额既定的条件下,增加减、免、退、抵税额就意味着减少了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增加应抵扣税款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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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增值税与消费税计算中均有税款扣除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但两税在扣税范围、方法、时限、手续以及期末留抵税额的处理均有区别,对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来说,既涉及增值税的扣税处理,也涉及消费税的扣税处理,应注意加以区分。一、扣税范围不同增值税扣税范围比较广泛,只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或经营应税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视同销售行为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应税劳务所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