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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明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3)
一、举证责任的争议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因其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和不确定性,一直是法学界探讨的一个热门话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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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1997,(Z1)
民事诉讼活动实质上就是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据法定程序和规则对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责任进行查明分清的过程。而在诉讼过程中,证据自然而然成为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的关键。1991年新民事诉讼法确立了以当事人举证为主,以人民法院有限查证为辅的举证责任制度。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出具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举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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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在法律制度日益完善、法律意识日趋提高的今天,仍有一部分人为追回昔日的债款,来回奔波,跑腿受气,最后闹到法院,又因举不出证据或举证无效而败诉。个中滋味,讨债者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这也应了一句俗语“钱好借,债难讨”。根据审判实践,借款合同纠纷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借款无合同,诉讼无证据。《民事诉讼法》第 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从法学理论上讲,当事人的这种责任叫做举证责任,根据这一责任要求,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他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有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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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凡打官司,恐怕没有人不希望打赢的。打赢打不赢固然要看你有没有道理,在法律上站不站得住脚,但还有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想打赢官司,还离不开举证。何谓“举证”?简单地说,就是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法律上所讲的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是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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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英锋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02,16(3):44-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公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4月1日实行。在《规定》中,将举证责任的含义界定为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与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前是指谁对待证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后是指如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将承担不利的后果。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的规定采纳了法律要件分类说:即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对权利发生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而主张权利不存在的当事人对权利消灭或妨碍或限制权利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规定》另规定8种情形下举证责任倒置,其中5种情菜为民法通则中的特殊侵权行为,外加共同危险行为、专利产品侵告权行为及医疗侵权行为。《规定》要求证据的提供必须在举证时限之前,否则将导致证据失权。通过证据时限达到固定争点和证据,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规定》对非法证据予以重新界定,并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书性规定的手段取得的证据界定为非法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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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英锋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02,16(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 2 0 0 2年 4月 1日实行。在《规定》中 ,将举证责任的含义界定为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与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 ,前者是指谁对待证事实提供证据证明 ,后者是指如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将承担不利的后果。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的规定采纳了法律要件分类说 :即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对权利发生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主张权利不存在的当事人对权利消灭或者妨碍或限制权利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规定》另规定了 8种情形下举证责任倒置 ,其中 5种情形为民法通则中的特殊侵权行为 ,外加共同危险行为、专利产品侵权行为及医疗侵权行为。《规定》要求证据的提供必须在举证时限之前 ,否则将导致证据失权。通过证据时限达到固定争点和证据 ,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规定》对非法证据予以重新界定 ,并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手段取得的证据界定为非法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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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针对行政诉论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也是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论证据的若干规定》之后的第二部有关诉论证据问题的重要司法解释。《规定》共80条,分为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要求、调取和保全证据、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证据的审核认定、附则等六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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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处窃电案件成败关键在于证据 打官司主要是打证据,一些本来属于窃电的案子遗憾地输在了一些证据不足上。在电力稽查的败诉案例中大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是取证不足或有误造成。第二是执法程序有误引起,一旦取证失利,用电检查者将成为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证据是一把双刃剑,谁举证谁负责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章第31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的收集,直接影响对案情的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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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诚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7,(2):38-41
《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肯定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具有对抗力的法律意义。但其确切含义如何,目前没有一致意见,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理解。[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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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有的法院在承办案件时,当事人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和有关法律规定提交了有关证据,而审判人员不给当事人出具收据,这种做法是与法相悖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如果当事人提交了有关证据,而办案人员不给相应的收据,很容易引起争执。因为许多情况下,当事人提交给法院的原始证据是惟一的,如欠条、发票、合同书等,由于一些审判人员不出具收据,一旦发生丢失,往往争执不下,极易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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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由此可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逮捕三个条件中首要的条件。《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第73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说明认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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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宝清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11):36-37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将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确立下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进一步将被告举证责任具体化为:“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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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64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制度,明确了主张事实的当事人要对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负责,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提供证据。往往在一些诉讼中,当事人只注重主张权利,而忽视收集证据或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要求。因此,对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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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比举证责任在学界通说的三种含义,以及结合我国目前在举证方面所存在的实际状况后,对举证责任的定义进行界定:认为举证责任及证明责任,即为使法官支持自己的主张,免于承担不利后果,而应提供证据使法官对事实产生确定的心证的责任,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责任不消灭不转移。而区别提出证据的责任,则是在诉讼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应该提出证据的责任,可能在双方当事人中都存在责任,并随诉讼程序而转移、消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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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晓晗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5,(7):33-34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限制国家行政处罚权最重要的原则,起源于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的“双重处罚禁止”,后来被德国《基本法》(第103条第3款)和日本《宪法》(第39条)所继受。这些国家适用此原则均是先在刑法领域,后来逐渐发展到行政法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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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鉴定结论是七种证据之一。它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鉴定、痕迹鉴定,文检鉴定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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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确认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简称“固定资产准则”)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②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