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船舶保险合同订立以后,被保险人为请求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对被保险船舶承担保险责任,应向保险人支付与保险责任大小相适应的保险费。与其他保险合同一样,缴付保费是船舶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必须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但是,如果在保单有效期内保险合同因故中途解除,或者保险人的责  相似文献   

2.
孙晓波 《上海保险》2015,(11):58-60
通常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在生效后将根据投保人缴费情况产生个人账户价值。该账户维系着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享有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各项权益,账户价值的所有权和受益权应归属于投保人或受益人。个人账户价值的保密性与安全性关乎保险责任的履行,应成为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以及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3.
一、董事责任保险中扩展发现期概述 所谓扩展发现期是指在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或保险期限届满而当事人双方无法达成续保协议时,投保人通过向保险人支付额外的费用而获得一个扩展期,对于第三人在该扩展期内针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解除前或保险期限届满前实施的不当行为提起的索赔诉讼,保险人都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4.
在保险人未能善尽诚实理赔义务时,其不仅应依约承担保险责任,还须赔偿该违约行为给被保险人、受益人造成的期待利益的损失。在消费者保险中,当保险人故意不履行理赔义务时,被保险人、受益人得请求惩罚性赔偿金。对于因违约行为造成被保险人、受益人严重精神损害的,保险人还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  相似文献   

5.
章法 《云南金融》2009,(6):33-34
《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据和材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可见,这一条款对理赔过程中举证责任的分担进行了规定。但在具体索赔过程中,当事人由于提供的索赔举证有瑕疵,导致人们所说的“投保容易理赔难”。  相似文献   

6.
医师执业责任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范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或因医疗差错造成医疗事故,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相似文献   

7.
目前,在审理保险人预收保费至保险人承保前发生保险事故的赔偿纠纷案件时,审理法院通常认为:保险人预收保费的事实与保险合同成立没有直接关系,预收保费不能证明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对在预收保费后至承保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大多数国家的保险法根据契约公平原则,规定了暂保险和强制临时保险制度。对预收保费后至承保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要求保险人依约定或法定承担保险责任。在我国保险市场已经成为国际保险市场的有效组成部分的今天,应当建立以保险立法和司法方式干预保险责任承担机制,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8.
一、导论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它直接体现保险的补偿职能,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享有保险权利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9.
李静 《金融与经济》2005,(12):44-46
超值重复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之总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重复保险。在超值重复保险的情形下,各保险合同的效力应当是相互独立的。只要单一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金额不超过保险价值,并且没有保险欺诈行为,就应当认定为有效的保险合同。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保险立法和司法应重点规制投保人恶意的超值重复保险行为。采用被保险人任意选择追索对象和保险人比例责任分摊相结合的方式,既能最有效地足额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失,又能够实现各保险人之间的相对公平,因而是超值重复保险责任分摊的最合理的方式。  相似文献   

10.
受益人介入商业保险活动,直接影响到保险合同之保障作用的适用效果和适用方向。因此,保险立法设计受益人制度的科学水平就关乎保险制度应有的社会功能是否得以发挥。分析我国《保险法》有关保险受益人的法律规则,因存在诸多法律疏漏而需要进行修改,达到完善受益人制度而适应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为此,本文就保险受益人的指定和适用范围进行研究,发表个人看法。其中,关于保险受益人的指定问题,笔者认为,保险受益人的指定权惟有被保险人才能享有,这决定于保险合同的适用目标、法理基础和保险实务。而关于保险受益人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应当将保险受益人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财产保险领域,用以适应保险实务的发展需要,理由是保险受益人的独立地位确定了其在财产保险中具有的独特作用;保险受益人基于被保险人的意愿获取的保险请求权,能够避免其参与财产保险过程中引发的道德危险。  相似文献   

11.
张永泉 《中国保险》2001,(10):41-41
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范围和责任免除涉胶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重大利益。当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某一条款的理解产生岐义时.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法院或仲栽机关做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因此,这就要求条款拟定者在拟定保险条款时应做到语义明确,表述清楚.内涵和外延界定严谨。  相似文献   

12.
保险合同的主体有两类,一是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关系者,这类主体称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与投保人;二是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关系者,即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或受益人。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保险契约约定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也就  相似文献   

13.
梁鹏 《保险研究》2017,(4):118-127
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仍生存的情况下,其关于受益人指定的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尊重,法律不应强制剥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之受益人的受益权。于受益人兼为投保人时,除非受益人于订立保险合同时便有制造保险事故之故意,否则保险人仍应赔付,不过该受益人不得领取保险金。于保单中存在多个受益人,其中一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时,应由法官根据被保险人最初指定受益人之意图、受益人指定之状况、事故发生时法定继承人之状况、受益人指定后发生的其他情况等基础事实,推定被保险人处分丧权受益人之保险金份额的意图,进而决定该保险金份额之归属。  相似文献   

14.
从社会的观点看,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从法律的观点看,保险是一种契约关系。一方面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损失按合同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按合同规定交纳保险费,使保险人建立稳固可告的保险基金,从而保险经营得以正常进行。但保险费是保险人准确地按照保险标的的风险和损失程度的不同制订不同的保险费率而计算出来的。因此,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前,必须将有关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和可能遭受的损失情况告知保险人,使保险人据以决定是否订立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15.
游源芬 《上海保险》1995,(12):26-28
“保险合同的主体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有时称投保方和保险方……与保险合同有重要关系的被保险人。……所以又将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也有称为第三当事人”。 上述的论述出自庄咏文主编的《保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出版,1986年6月第1版)。由于这是一本国内较权威的,也是相当重要的保险法学教科书,缘此。  相似文献   

16.
保险合同确定受益人的方式包括依法定继承顺序或指定受益人。在保单有效期内,依保全作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保全与理赔已经在行业内被视为客户服务的两个重要的相关环节,两者存在相互关联性。受益人变更后的理赔更是人寿保险合同处理过程中一种较为常见的实务。  相似文献   

17.
贺柳 《上海保险》2011,(5):27-30
一、核第三者责任保险综述 核第三者责任,也称核损害赔偿责任,是指核设施发生核事故、对他人造成损害时,营运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核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向第三者支付保险金的财产保险。它是核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充分体现了责任保险优先保护受害第三者利益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8.
案情回顾某年5月,某策划公司为推动高考书籍和光盘的销售,通过向保险公司购买,对每购买一套书籍和光盘的顾客,赠送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年12月,获赠保险的客户中有1名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死亡,其受益人到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保险金10万元。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发现,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并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且也没有被保险人的签字同意。以此为由,保险公司发出了拒赔通知书,受益人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对该保险合同不具有保险利益,判决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费。  相似文献   

19.
李毅文 《上海保险》2012,(12):36-38
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受益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是一个人的情形时,受益人称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以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相对。我国《保险法》的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但是,  相似文献   

20.
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丁凤楚 《上海保险》2005,(11):30-32
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汽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作为被保险人,在因被保险的汽车造成交通事故,应当向受害的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以弥补被保险人因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按照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出于其主观意愿,可将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