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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企业(指含有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税后利润转增股本征收20%个人所得税的依据,在《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找不到。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却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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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是企业或个人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时取得的.个人获取股息、红利时需承担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次课税,造成了经济性重复征税,极大地影响了私人资本的投资积极性.基于规避双重征税,个人投资者在股息、红利分配形式上和从企业获取款项上存在着不同的纳税筹划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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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经济(哈尔滨)》2005,(8):36
财政部与国税总局联合发布通知,股息红利税暂减50%,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产生的印花税、所得税暂免征收。有机构计算,如果个人投资者红利税被减免,个人投资者整体将最多增加143.73元的现金红利收入。此次红利税减半,投资者最多增72.865亿元的现金红利收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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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寒菁 《商业经济(哈尔滨)》2005,(7):78-79
随着我国国有企业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资本市场的逐步成熟,个人的投资份额正逐渐增大,对个人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也愈显突出。政府应遵循公平原则,把消除个人股息重复征税的重点放在企业所得税层面上,个人所得税不作改动或作小额度的减免。同时应选择对征管水平要求不高,计算不复杂,操作不繁琐的税收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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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19,(9):208-209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是目前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的税收对象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等法定义务人。征税内容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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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项应税所得重新界定应当将主要的收入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具有经常性和连续性的收入合并在一起,实行综合所得税制。而以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为代表的特殊收入及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等不能经常和连续取得的所得,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中分离出来。股息、红利、偶然所得等仍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在实现环节征税,仍可实行代扣代缴制。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可作为财产税的组成部分,在其相关权属转移合同签署的同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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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目前众说纷纭。有的认为按股金多少付息分红属于按资分配,但由于入股资金带来的增殖额并没有完全归入股者,没有转化为剩余价值,入股者得到的股息、红利不是剥削;有的认为生产单位入股分得股息、红利是按资分配,劳动者入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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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各项应税所得重新界定应当将主要的收入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具有经常性和连续性的收入合并在一起,实行综合所得税制。而以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为代表的特殊收入及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等不能经常和连续取得的所得,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中分离出来。股息、红利、偶然所得等仍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在实现环节征税,仍可实行代扣代缴制。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可作为财产税的组成部分,在其相关权属转移合同签署的同时,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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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精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