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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财政部下发了新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进一步放宽了金融企业核销呆账损失的条件,以适应当前经济情况变化的需要。与此同时,税前扣除政策仍执行2009年下发的财税[2009]57号和2011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和税前扣除政策对比来看,存在较大差异,将对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企业所得税纳税处理和税收负担产生较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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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进行调整。从2005年度起,国家税务总局原规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由总局负责审批改为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对2004年及以前年度发生、尚未经总局审批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也按调整后的审批权限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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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对企业资产损失进行了明确,此后又下发了《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对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进行了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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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避免重复扣除商业银行税前呆账损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商业银行的呆账损失认定和核销主要依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50号文件),损失税前扣除主要依据国税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4号文件)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3号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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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执行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财税政策不协调一是无法实现税前列支核销。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新《办法》")给予商业银行单笔500万元以下不良贷款的自主核销权,很大程度上简化了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核销程序,有利于减少核销的操作成本。但按照国税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办法》给予的自主核销标准不能作为税前列支核销的标准,而且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前列支标准非常严格,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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