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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2011,(11):80-80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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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201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结合案例解读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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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7号)的实施,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总分机构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以下简称“第22号公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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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0月11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如果超过规定的起征点,无论超过的金额是多少,都将全额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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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核算软件、网络报销系统和增值税发票税控发票系统的对接,为报销业务的真实性提供交互验证的保障2017 年5 月26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
布《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16 号),
要求自2017 年7 月1 日起,“购买方为企
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
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
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
收凭证。该公告的出台,为企业财务软
件、其他信息化系统和金税三期税控发
票系统对接提供了应用基础。
2017年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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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明翠 《财会研究(甘肃)》2021,(2):22-26,38
随着2019年4月30号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扩大至全行业的增值税期末增量留抵税额退税拉开帷幕.公告中对申请留抵退税的纳税人标准、增量留抵税额计算方法等都做了详细规定,但是未明确指出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实务界与学术界对此未形成一致结论,而对于大部分纳税人来说这是新业务,暗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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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交易与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既涉及“老不动产”,也涉及到“新不动产”;既涉及企业之间的交易,又有大量的个人业务,政策敏感性强。为保证“税负只减不增”,做到平稳过渡,国家税务总局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基础上,制定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对不动产交易和不动产租赁增值税业务进行了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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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的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纳税人增值税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为了明确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的会计处理规则,财政部会计司对此进行了解读。本文对如何在实务中执行加计抵减政策及会计处理规则进行了解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