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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 2月 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作出了《关于撤销第 738266号“海尔滋”商标的决定》 (商标撤字 [2001]第 73号 )。北京创思导商务咨询中心以“海尔滋”商标注册人连续 3年停止使用为理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东台市海尔滋营养保健食品制造公司在第 30类茶商品上注册的第 738266号“海尔滋”商标。国家商标局受理后,依法通知商品注册人东台市海尔滋营养保健食品制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使用“海尔滋”商标的证明,但该公司未能提供。国家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 30条第 (4)项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29条规定,决定撤销第 7…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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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力 《21世纪商业评论》2006,(4):33-33
虽然我国《商标法》明文规定,商标转让必须到国家商标局履行核准手续,商标争议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但地方法院越过国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民事判决中直接确定商标权归属的案子,每年仍有约1000件。我国《商标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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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注册。《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是当事人在商标评审案件中援引最多的法条之一,从商标本身的角度来讲,如果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或撤销注册,但亦有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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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商标使用强调“用于识别商品来源”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定义了商标使用的概念,并明确了“用于识别商品来源”这一商标使用的核心特征和本质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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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来,查办了不少商标侵权案件,没收了一批侵权商品。《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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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规定了当事人免除行政处罚的抗辨理由,对于“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新《商标法实施务例》第七十九条列举了四种情形,但对于当事人是否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以下简称“侵权商品”或“假货”)的认定,新《商标法》和新《商标法实施条例》均未作规定,这给工商机关如何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难题,包括什么是知道,如何认定知道以及调查取证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半月刊在第12期和第15期曾刊发文章对该问题有过提及,本文结合多年工作实践进一步对该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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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理解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用列举方式列举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这项列举我们清楚了只要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无论有无主观故意,即为商标侵权行为。但是,在处理方式上采取特别规定的方式加以区别。《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明确了对于销售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适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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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从商标法的上述两个条文可以看出,商标注册时不能和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同时商标的使用状态还应和注册状态相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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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法条既涉及对除商标权之外的诸如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他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也涉及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问题。本案是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制止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及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典型案例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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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是中国商标事业发展进程中不平凡的一年。30年前,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正式施行,开启了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新征程,翻开了商标事业蓬勃发展的新篇章。30年后的今天,《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表决通过,历时10年的第3次《商标法》修改工作终于圆满画上句号,新修改的《商标法》(以下简称“新《商标法》”)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推动商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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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1995,(5)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条件下的产物。到目前为止,世界上有美国、英国、西班牙等20多个国家立法对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作出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7条(之二)中就载有集体商标的特别条款。 我们国家在9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国际经济合作交流的广泛和深入,同时,为了在商标领域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国务院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里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纳入了保护范围。细则第六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1994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局以第22号局长令,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995年3月1日起实行。致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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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志浩 《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4):51-54
商标权的客体为相关公众所认知的商标与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以此为基础可以认定商标俗称的抢注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同时,商标俗称可以被认定为近似商标的一种形式,从而适用《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此外,在商标俗称的问题上,不能适用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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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使用在商标法律制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商标的生命力源于使用,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商誉的积累也依靠使用。对于何为“商标使用”,我国2001年《商标法》没有明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