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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确立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它并非单纯公法上或者私法上的合同,而是一种行政私法合同。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订立、履行、变更、中止、终止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纠纷,应当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和纠纷性质,分别适用不同的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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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一系列土地调控政策出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得到了越来越突出的体现,暗箱操作的空间越来越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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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明确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土地供应机制的变革步入了规范化,把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深层改革又推进了一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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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公司以拍卖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土地70年的使用权。2003年3月15日,甲公司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同年5月15日由出让人将达到合同约定使用条件的土地交付于甲公司使用,同时约定出让年限按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起算。在按期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甲公司于2004年8月1日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取得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2008年5月,甲公司将该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双方在关于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的问题上发生严重分歧。乙公司认为,应该从2004年8月1日土地使用权登记之日起起算70年,因此剩余期限为66年;而甲公司则认为,应该从2003年5月15日土地交付之日起起算70年,剩余期限为65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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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界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的基础上,以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取得业务为例,探讨了非房地产企业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涉及的财税问题,以规范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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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10多年里,国有上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的建立,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产生、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由于对土地市场的运作规律缺乏科学的认识,以及有关部门在对待土地出让问题上的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这些年,上海乃至全国的土地市场,也出现了一些混乱,造成了一些隐患。如何科学总结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形成以来的经验教训,并在此基础上合理构架土地市场的运行机制,从而,为上海房地产市场和整体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已成为政府有关部门急需面对的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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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们国家的公有制性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土地这项财产的所有权只能由国家和农民集体享有。国家和集体垄断了土地的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的供应市场,土地使用权是地产市场的唯一权利载体,具有实现土地民事流转的功能,土地流转可以分为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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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平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1999,(2):39-39
随着企业股份制改造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入股的经济行为也逐渐增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第27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第39条);以盈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第55条)。从以上规定中,可以得出结论: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投资或入股,但需报批,并补交地价;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当然也是合法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