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从四个方面阐述了触电与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尤其是<电力法>与其它法律,特别是与<民法通则>之间的差异处理.四个方面是:一是高压触电引起损害赔偿的立法冲突;二是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三是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份额的划分;四是触电引起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条件. 相似文献
2.
<正>按原因力原则确定赔偿责任原因力理论的适用范围包括:一是共同侵权行为人内部的责任划分。各共同侵权行为人在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相互之间同样存在着责任份额的问题。二是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 相似文献
3.
4.
骆明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0,(11):18-19
《电力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陆续颁布,已形成一个电力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在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方面有法可依。然而在实际贯彻执行这些电力法律、法规时,却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当前与日俱增的因触电伤残而引发的巨额赔偿诉讼案,就是困扰电力企业的突出问题之一。最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纪要》,此类案件有望得到公正合理地解决。 人身触电赔偿案件的处理得不到公正合理解决,主要有以下几个 有关“无过错责任”方面的立法过于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 123条… 相似文献
5.
高压送电导致的高压触电致人损害引起的侵权诉讼在供电企业诉讼案件中占有极高的比例,部分地区甚至高达80%,这些案件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严重,人员非死即残,赔偿金额居高不下,不但对受害人造成了严重危害,也给高压送变电企业带来了巨大压力。因此,有必要对高压触电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问题进行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供电企业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日趋复杂,电力纠纷特别是人身触电伤害案件日渐增多。作为供电企业,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和归责原则,成为维护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编者按] 相似文献
7.
8.
扈庆彬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2,(4):48-48
1999年7月22日上午,江苏省沛县19岁的朱某帮助父母浇灌时,赤脚去推接线板闸刀开关,不慎触电身亡。痛丧爱子的朱某父母索赔无果后,便将接线板的产权人程圩子村委会和沛县供电局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8万元。 相似文献
9.
触电人身损害的9种诱因构成反映此类案件呈现类型化的倾向。从触电人与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责任分担比例统计可以看出,责任分担方式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同类型案件的处理不尽一致则说明了司法实践的不够统一。触电人行为是否属于法律禁止、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识别、产权人安全警示义务的限度等问题都属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中争议较大的问题。解决这些法律争议问题有赖于立法、司法等方面达成共识。 相似文献
10.
11.
随着社会对电力能源的需求急速增长,电力事业迅速发展.电网遍布城乡.高压输电逐渐普及。城乡建设不断加大,加上人们用电安全知识匮乏,意识淡漠.触电伤亡案件大量发生.赔偿诉讼不断发生,日渐影响电力企业的主营业务。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12.
章俊锋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8,(7):71-73
自19世纪以来,高度危险作业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迅速发展及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而兴起。电力给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高效、便捷的同时,也由于高度危险本身,给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潜在危险性。如何处理这类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损失,是继续沿用过去的过错责任原则,由受害人证明加害人的过错而获得赔偿,还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获得赔偿?无过错责任是否适用过失相抵制度? 相似文献
13.
张婧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3,(9X):74-75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一旦有触电伤亡事故发生,供电企业往往"躺着也中枪"。有些伤亡者家属不分青红皂白,向供电企业索要巨额经济赔偿,有的甚至采取上门围堵、哭闹等过激方式。近期,发生在山东冠县的一起触电伤亡索赔案,最终以供电企业免责画上句号。这个案例,为供电企业以后处理类似事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相似文献
14.
15.
1 前言全国每年都发生一些人身触电伤亡案件,而且索赔额逐年呈上升趋势。由于相关立法过于粗略,立法之间又出现许多矛盾,因而常常出现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做出相差悬殊的判决。这样难以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同时又使电力企业被一幕幕悲剧所困扰,法院在适用法律上显得莫衷一是。 相似文献
16.
当前,涉及农网改造、农村低压电力设施产权、农电工管理、漏电保护器安装等电力法律难点与焦点问题的诉讼时有发生。加强对这些问题的关注与研究。对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17.
18.
正近年来,人身触电损害赔偿案件逐渐增多,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农电体制改革和一二期农网改造以后,供电企业直接抄表、管理、维护到户,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负责管理维护的电网设备和线路延伸到配电网和低压用电客户,管理范围急剧扩大,责任关口前移,部分群众安全用电意识仍十分淡薄,以及人身触电行为发生原因的多样性,造成牵 相似文献
19.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法律上的高度危险作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一些法官,将"高电压"理解为《民法通则》中的"高压",当发生高电压,甚至低电压触电伤亡事故时,无论供电部门有无过错,均按高压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对法律的曲解。 首先,必须对"… 相似文献
20.
刘洪林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2,(12):52-54
[案情介绍] 2001年5月,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刘彦武诉被告杨宗广、杨廷友及宁河县供电公司共同侵害赔偿一案. 法庭审理查明:2000年1月24日9时30分,被告杨宗广雇佣被告杨廷友驾驶津A39078号平头半挂车,在丰李公路丰台中学路口将被告宁河县供电公司所有的513线路准沽支线28号高压电线杆撞断掉闸,小李变电站随即合闸送电.9时35分,原告刘彦武无证驾驶无牌照农用三轮车沿丰李公路由东向西行使,其面部与高压线路接触造成原告刘彦武被电击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