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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以前,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其费用扣除标准都为800元(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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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核算,在新会计准则下改变了相关的会计科目,由以前的“应付工资”改变为“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改变为“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新税法对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调整为2000元(国税发[2008]20号),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控制,即由支付人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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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下》2020,(5):62-63
目前我们国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采用了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形式。比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综合征收,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在借鉴综合所得的基础上而有些微不同。本文通过分析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揭开税负水平差异的原因,为新政策下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提供新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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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都是单位对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支付,属于个人所得税的不同应税项目.但由于两者的扣除标准不一致(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600元;而劳务报酬的扣除标准为4000元以下为800元、4000元以上为扣除20%),及适用的税率不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而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加成征收为30%、40%),单位支付相等数额的人员支出时,个人所得税会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如何对代缴义务人进行宣传解释显得非常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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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筹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于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实际上相当于适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务报酬所得加成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其应纳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据税法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接应纳税额加征五成.其应纳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依据税法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接应纳税额加征十成.故一次收入数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越高。因此,在签订劳务报酬合同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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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都是单位对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支付,属于个人所得税的不同应税项目.但由于两者的扣除标准不一致(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600元;而劳务报酬的扣除标准为4000元以下为800元、4000元以上为扣除20%),及适用的税率不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而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加成征收为30%、40%),单位支付相等数额的人员支出时,个人所得税会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如何对代缴义务人进行宣传解释显得非常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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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个人为雇佣单位提供的雇佣合同之外的劳动所得,是否应并入工资薪酬所得计缴所得税?本文从非雇佣合同劳动所得的来源、国家关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税征收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此类所得的个性特征,逐步分析论证了非雇佣合同劳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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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的主要思路:将工资发放量尽量控制在法定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以下(随着教师工资水平的提高,利用费用扣除标准筹划越来越不现实);工资福利化;工资劳动报酬化;采取推延或提前的方式,将各月的工资水平平均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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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雪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5(2):10-12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应遵循整体性、合法性、时效性原则,恰当选择个人工资薪金及个人劳务报酬的发放时间和发放方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则应从降低计税依据入手,使其适用的税率档次下降,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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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中非独立劳务所得征税协调规则的适用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指出由于两个范本及其注释的修改,中国在“183天规则”的期限计算方法上可能与有关协定的缔约国对方主张的计算方法存在差异;关于雇主的认定,在双重雇佣关系和所谓国际劳务租用情形下,应根据从事劳务活动的雇员与有关企业之间的人身和经济依附程度确定实际的雇主;在认定跨国非独立劳务报酬是否是由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问题上,应按照实际负担原则,考虑到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以某种间接方式实际承担了非居民雇员的工资、薪金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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