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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局伊始,农村社会中有些新情况摆在我们面前:农民家庭经营的分散、低效,及其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弊端,明显成了新农村建设道路上的“瓶颈“,迫切需要构建新型组织载体,担当起建设新农村的历史使命。与此同时,一大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破土而出,他们在经济发达的江浙农村势头正劲,在全国也显示出种大发展的趋势,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及社会生活中的新现象:其二,在整个社会体制和机制大转型的历史进程中,农村社会中滋生出种种不和谐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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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农民合作组织承载着新合作内涵,有着推进农村社会建设,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现实意义。发展农民合作组织,需要建构政府的支持体系,开辟多元的融资渠道,增强合作组织的活力,实现合作内容的多样化,培育合作组织的带头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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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在服务能力、自主能力、社会影响力以及内部治理能力等方而都亟待提高,政府应积极强化对农民合作组织的引导和扶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努力加强和扩大农民合作组织的对外宣传和交流合作,使其为新农村建设做出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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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供销社积极参与和推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取得了好的效果,为推进全国供销社系统改革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本文认为,供销社系统在推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中发挥特殊功能和作用。供销社改革的重心不是将自己改造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而是要致力于为发展新的合作经济组织提供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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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普遍存在的产业组织形式,其实质是市场经济的利益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必然的表现,中国正致力发展市场经济,逐步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直至建立全国性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农业、农民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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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国际研讨会汇集了德国、加拿大、英国、美国、日本、丹麦、越南等国的合作组织立法经验,有针对性地对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立法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进行了探讨。会议主题包括合作组织立法的体系、合作组织的成员资格、盈余分配、会计制度、政府与合作组织的关系以及各国合作组织的新发展,为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提供了值得借鉴的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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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本动力所在,当前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的基本路径。本文在对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经验和问题的调研分析基础上,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和要求角度上,提出了包括坚持“政府支持,能人领导,农民参与”的基本指导思想以及深化改革,提高认识,加强合作教育,完善政策体系;重视策略,选择重点,寻求突破等发展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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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保护农民利益不受侵害的重要途径。文章分析了农民合作组织在保护农民利益方面的作用指出广西在发展农民合作组织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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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由于农民化素质、组织化程度低,农民剩余劳动力多,农村基础设施不完善,产业结构不合理,使得农村经济发展受到很大限制。农业生产商品化、经营市场化的发展趋势,使千家万户分散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国内外大市场的矛盾日益突出。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不合理、农业综合效益不高、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等问题日趋严重。为解决上述问题,中共中央在“十一五规划建议”中明确提出了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战略举措和新农村发展目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落实统筹城乡发展、实施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战略举措,通过一系列改革和综合建设,最终把农村建设成为经济繁荣、设施完善、环境优美、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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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广泛受到农民欢迎的一种组织形式,通过不断探索和发展,目前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实践基础。目前是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机遇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制约因素是,政府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不够与行政干预过多并存,尤其是现有的法律和体制框架不适应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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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宁河县加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力度,取得了较好成果,提高了农村组织化程度,降低了经营风险,有效促进了农业稳步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如何充分彰显服务功能,发挥更大作用,是当前应着力研究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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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工作已经取得明显进展,但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地位、登记办法、内部治理、与政府与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财产根本等问题仍然存在不同意见。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以明确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明确登记办法、确保成员的主体地位、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机构设置、明确财产要配方式、规范政府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对如何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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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深层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的重要形式。然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并不顺利,利益的驱动,使得理性的农民对合作时而“忠诚”、时而“背叛”,合作效应难以诠释、合作功能难以发挥。合理、健康、有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对策应是创新、改革和规范。[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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