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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421条款”与“特殊保障措施”解读
“421条款”是美国国会依据《美国2000年中美正常贸易关系法案》在《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遵从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6条所规定的“特殊保障措施”补充内容,添加的一条针对中国产品的反进13激增条款。依据该条款,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12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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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包含有两条备受争议的条款。一是,议定书第15段价格比较条款,即反倾销、反补贴价格比较条款;二是,特定产品保障条款。两个条款都是中方在谈判僵持无奈之下,违心地接受其为过渡性条款。前者期限15年,到期即终止,后者期限12年,到期即终止。后者已于2013年到期终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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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华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TPSSM)法规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欧盟对华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法规(以下简称“《特保法规》”)的产生及背景我国加入WTO时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中的第16条规定:其他WTO成员可以依据此条在2013年12月11日之前针对中国产品实行“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以下简称“特保机制”,包括保障措施和防止贸易转移措施两项内容)。《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以下简称《工作组报告》)的第245至第250段对《议定书》中的第16条作了更为详细的补充。根据此条,美国、印度、加拿大和韩国等主要WTO成员均在其国内法中引入了此特保机制。相对而言,欧盟在把此特保机制引入国内法方面启动较晚。2002年6月,欧委会向欧盟部长理事会提交了将此特保机制引入欧盟法规体系的法案。经过几轮修改,2003年3月8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公布了欧盟理事会第427/2003号法规(以下简称为“《特保法规》”),修改了关于欧盟从某些第三国进口规则的欧共体理事会第519/94号法规,正式把此特保机制纳入欧盟法规体系。二、欧盟对中国采取保障措施时法律依据的演变在欧共体大市场建成后,欧共体于1994年3月颁布了理事会第519/94号法规,对来自某些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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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6条"过渡期内对特定产品的保障机制",是整个议定书中文字最长(1400字)的条款.从标题"保障机制"的措词(工作组报告相关段落也叫"过渡期的保障措施")不难看出,它与通常称作"保障条款"的GATT第19条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事实正是如此,它是从GATT第19条几经衍化而成.为解读清楚,先要从GATT第19条说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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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入WTO的谈判中,我国的义务与一般WTO成员的一个显著不同之处就是,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做出了对我国进行过渡性贸易政策审议的规定。根据该议定书第18条,即“过渡性审议机制(TransitionalReview Mechanism,简称TRM)”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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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特别保障条款及其对我国出口的影响与对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特别保障条款,又称选择性保障条款.是指某进口产品对某成员方国内生产商造成市场扰乱时,该成员方可以针对该产品的某成员方采取一些有选择性的保护措施,亦即可以采取歧视性政策.本文所指的特别保障条款是指我国入世时的一项承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的第十六条--对于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它是其他WTO成员为了防止中国的产品在中国入世之后在较低的关税水平条件下冲击其国内产业而设置的一项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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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垄断贸易经营规则--解读<中国入世议定书>第5、6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入世议定书》(以下简称“入世议定书”)第5条规定的是贸易权,第6条规定的是state trading(国家垄断贸易)。这两个标题名称虽不相同,实际所涉及的都是国家垄断贸易的经营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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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民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2,(9):18-21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世议定书》第十六条,即“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以下简称“特保条款”),规定“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 WTO 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影响的 WTO 成员可请求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包括受影响的成员是否根据《保障措施协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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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中国加入WTO十周年。加入时,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8条规定,在加入后十年内,每年在WTO的17个机构对中国履行承诺情况进行过渡性审议,只有2010年除外。11月30日,在WTO总理事会上的最后一次审议,宣告了过渡性审议机制的彻底终结,这不失为对中国加入十周年的一个特殊纪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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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迎来中国入世十周年,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所设的对中国实施议定书承诺的过渡性审议,也将成为终局审议。今后将转入贸易大国每两年一次的正常贸易政策审议。减少了外界的质疑和压力固然是好事,但要谨防懈怠,停滞不前,以致丧失改革开放势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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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经济导刊》2003,(6)
245.对于特定产品保障措施的实施,中国代表对WTO成员在确定市场扰乱或贸易转移的存在时规定正当法律程序和使用客观的标准表示特别关注,因为WTO成员在实施议定书(草案)第16条的规定时缺乏丰富的经验。他表示,对于贸易转移,WTO成员需要适用客观的标准,以确定是否中国或另一WTO成员根据特定产品保障措施、为防止或补救市场扰乱而采取的行动造成或威胁造成重大贸易转移。此类标准应包括自中国的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或进口额的实际或迫近的增加,中国或该另一WTO成员所采取行动的性质或程度以及其他类似标准。此外,WTO成员应向进出口商和所有利害关系方提供可提交他们关于该事项看法的机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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