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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应当标注的产品标识内容三、限期使用的产品,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标注。《规定》第十五条对限期使用的产品有关日期的标注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一)限期使用的产品及标识限期使用的产品,其质量有一定的时效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产品就可能达不到标准或者合同规定的质量指标,就可能会失效、变质,丧失产品原有的使用性能。限期使用的产品多见于药品、食品、饮料、化工产品、生物制品以及部分日用工业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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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产品标识中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本条明确了产品条码是产品标识的内容;生产者可以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标注产品条码,但属于自愿行为,是否标注由生产者自行决定。生产者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条码,这里的“有效”,是指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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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生产者必须标注的产品标识根据《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对任何一种产品,生产者必须标注的产品标识内容有产品名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位、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标准编号四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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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不同的产品,所标注的产品标识内容也不一样。为此,《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中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根据产品的特点应当标注的产品标识内容主要有五项:1、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2、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3、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4、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5、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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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1月12日,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了《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对生产企业如何正确、合理的标注产品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对商业企业如何执行产品标识的进货检查验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它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的产品标识的标注与监督管理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为了宣传贯彻这一新《规定》,本刊特增辟专栏,约请国家技术监督局马纯良同志撰写了《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讲座》。《讲座》共分九讲,将分期连载。——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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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与选择》1998,(6):14-15
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及其标注 (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或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等,为表明出厂的产品经质量检验合格而附于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的合格证书、合格标签等标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合格证书、合格标签和合格印章。 1986年4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九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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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标注 (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或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等,为表明出厂的产品经质量检验合格而附于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的合格证书、合格标签等标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合格证书、合格标签和合格印章。 1986年4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九条规定,产品出厂必须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有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签证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是指出厂的产品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产品质量法》第七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十五条规定,产品应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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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讲座第一讲概述马纯良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对生产企业如何正确、合理地标注产品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商业企业如何执行产品标识的进货检查验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它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产品标识的标注与监督管理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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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玩具产品标识标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 玩具主要分为:机动玩具、电子玩具、布绒玩具、娃娃玩具、充气玩具、智力玩具和童车。其质量要求必须具有安全性、适用性和耐用性。然而,现在有些生产企业为了迎合市场的需求,其产品标识多采用“外文”进行标注,由于大部分消费者不能通过“外文”标识了解产品,使误认为是进口产品而受欺骗。为保护消费者获得商品的信息,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标注规范性中文,其汉字、数字大小不得小于1.8mm,以便消费者阅读了解商品的特性,进行选购。 玩具及包装上的认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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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与选择》2004,(4):A008-A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标识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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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与选择》2001,(8):4-5,45
一.关于产品标识定义的规定根据1997年11月7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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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中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根据产品的特点应当标注的产品标识内容,主要有五项:1、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2、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3、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4、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5、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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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生主者选择标注的产品标识内容产品标识中的有些内容,我国法律法规虽然规定生产者可以标注,但没有规定必须标注,生产者是否在产品上标注应由生产者自行决定。这里称为生产者可以选择标注的产品标识内容,在《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中提出了四项,即:产品的产地、认证标志、名优质量标志和产品条码。生产者如果标注,那么所标注的内容必须是真实、有效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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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是产品的外在表现,是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合法权益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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