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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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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书珍 《现代商贸工业》2011,23(17):254-255
合同解除制度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与合同解除相关的问题一直是民法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损害赔偿之债在实务上最称重要,万流归宗,民法上之问题,实以此为核心。"损害赔偿体现在合同领域,指因契约关系而发生损害赔偿,即因契约债务不履行而发生损害赔偿之权利义务。债务不履行,包括债务人不为给付,不为完全给付及迟延给付等情形。就合同解除所生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问题做一研究。  相似文献   

2.
《商》2015,(26):227-228
营利性是商法的基本特征,但随着民事主体不断参与到营利活动中,学者提出民法是否具有营利性的疑问。尽管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呈现出民法的营利因素,但笔者认为这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例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的问题。民商法价值取向的不同,说明民法不具有营利性,商法仍有其独立价值。  相似文献   

3.
本文所论述的商法的外观主义,即同民法中的表示主义的区分开来,商事交易因其交易的特殊性质,根本目的等不同,外观主义独立成为商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商法上以何种标准维护信赖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且在何范围内维护交易利益是文章后一部分的讨论重点,探析以无重大过失的善意标准来维护交易安全分配交易利益的设想。  相似文献   

4.
王颖 《商》2014,(42):237-237
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因而债权具有相对性。但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和交易安全及利益平衡,各国法律均赋予债之关系在特殊情形下,可对第三人产生一定的拘束力,现代民法发展了一系列制度对债的相对性予以突破,使得债的效力得以扩张。本文主要论述债对第三人的效力的有关制度。  相似文献   

5.
目前,票据法上的利益偿还请求权性质一直存在争议.学界有几种观点:利益偿还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变形物、残留物;是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合同之债的请求权;是票据法上的特别请求权;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显然,利益返还请求权并非基于民事关系,称其为民事权利也就没有根据.因此,从票据法和民法的关系的角度,利益返还请求权具有普通债权性质,票据法将利益返还请求权直接规定为"民事权利"明显不妥.论证结果,学界支持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归属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较为妥当.  相似文献   

6.
文章从商法的起源、商法的基本理念、商法在各国的发展等不同视角 ,对商法的本质进行了分析 ,认为商法的本质不同于民法 ,应尽早改变大民法和商法作为民事特别法的立法和法学传统 ,以回应当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7.
从企业之间的关系角度来考虑,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契约交易。作为企业契约交易主体,尤其注意会计执行的过程与结果,这也是因为会计契约关系是企业内部会计运行的实质。会计契约包括以会计规则呈现的显性契约和以会计诚信呈现的隐性契约。会计诚信在企业契约体系中发挥着独特功能,有着存在的必然性。从社会契约理论探究会计诚信问题,可以得出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是会计诚信自动履行的失败。本文从契约理论出发分析会计诚信问题的提出与解读,基于社会契约理论的会计诚信问题的现状、原因,提出了应构建企业财务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会计法规准则、制度与社会审计委托制度,构建会计诚信契约模型的对策思路。  相似文献   

8.
从企业之间的关系角度来考虑,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契约交易。作为企业契约交易主体,尤其注意会计执行的过程与结果,这也是因为会计契约关系是企业内部会计运行的实质。会计契约包括以会计规则呈现的显性契约和以会计诚信呈现的隐性契约。会计诚信在企业契约体系中发挥着独特功能,有着存在的必然性。从社会契约理论探究会计诚信问题,可以得出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是会计诚信自动履行的失败。本文从契约理论出发分析会计诚信问题的提出与解读,基于社会契约理论的会计诚信问题的现状、原因,提出了应构建企业财务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会计法规准则、制度与社会审计委托制度,构建会计诚信契约模型的对策思路。  相似文献   

9.
孔维国 《商》2013,(8):160-161
不当得利制度作为现代民法体系的重要之一部分,起作用在于调节财产利益无合法原因的变动,维护公平秩序。然而,目前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中不当得利制度还未有应有的建树,值得我们加以研究讨论。当然我们也要关注不当得利制度与无因管理、侵权等民法制度的区别与联系,为以后的民事立法做好理论准备。  相似文献   

10.
戴支蓉 《商业科技》2014,(16):27-28
商法思维的内涵主要包括商法自治、经营自由、保护营利、交易便捷与保障交易安全四个方面。相较于民法思维,商法思维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也意味着商法思维对商事立法与商事审判有着重要的影响。在立法上,它既促进《商事通则》的制定,也指引着商事单行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在司法上,它加强了商事审判的独立,同时也要求商事审判思维的树立。  相似文献   

11.
民法理念之于民法制度,犹如灵魂之于肉体。民法理念以其抽象性作用于具体性之民法制度之中,对民法制度产生影响。一方面,民法理念指导民事立法。另一方面,民法理念通过解释法律条文达到指导民事司法之效果。反过来,民法制度则为贯彻民法理念的工具。民法理念最终必须依附于民法制度,某一民法理念的贯彻之最有效方法,便是创制符合该理念的民法制度,通过民法制度的实施实现民法理念之张扬。民法理念的修正与制度的更新,是源于旧的理念被新的社会现实所扭曲。或者说社会生活现实的发展促进了民法理念与民法制度的革新。  相似文献   

12.
强化会计制度建设 健全会计信用体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加强会计信用建设的现实需求 信用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基于各种财产的当期或跨期交易并维护交易双方利益的制度规则。这种制度规则包括法律制度共同遵守的合法经营规则、平等竞争原则,以及不得损害市场其他当事人受契约保护的合法利益的原则等。会计信用是指会计行为主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制度的要求,在其会计信息的产生、  相似文献   

13.
市场经济越发达,商法就越完善,其作用就越突出。营利性是商法区别于民法最为重要的特征,因为商法的立法目的便是保证商事活动的正常进行;由于商法不用于民法,独立性也是商法不可忽视的重要特性之一。在本文中,笔者对商法的营利性理念及其独立性分别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14.
郎志恒 《现代商贸工业》2010,22(17):307-308
流质契约一直为传统民法理论所否认。但通过对否认流质契约所持之理由正反两方面的法理分析,从维护私法自治、减少交易成本及弥补现行法律之局限等方面肯认了流质契约的价值,认为流质契约与债务人利益受损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并主张我国立法应当承认流质契约。  相似文献   

15.
流质契约一直为传统民法理论所否认。但通过对否认流质契约所持之理由正反两方面的法理分析,从维护私法自治、减少交易成本及弥补现行法律之局限等方面肯认了流质契约的价值,认为流质契约与债务人利益受损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并主张我国立法应当承认流质契约。  相似文献   

16.
《商》2016,(14):238-239
通说认为,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民事合同属于传统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劳动法律部门属于经济法,与民法在调整手段、范围上均有很大的区别,民法中关于合同的基本规范也很少在劳动合同中提起。但笔者认为,起源于民事雇佣合同的劳动合同与其本源具有历史性的一致性,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中,民法应当是基本市场规则。合同法中的那些基本规范,如契约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违约责任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仍然有很大的适用空间。在劳动合同缺乏具体规则适用、或适用具体规则将导致不公正时,应当允许适用民事合同法的一般性规范。  相似文献   

17.
郭远 《商业研究》2020,(1):146-152
我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编撰的当下,有必要在理论、国内外实践等方面厘清学界一直争辩不休的商法与民法之差异问题。从对外观主义原则的适用上看,由于意思表示的判断标准、外观主义原则的适用可行性和必要性等存在差异,使得商法将该原则广泛适用,而民法则将该原则作为一种例外适用,在理论上存在适用思维的差异。这种适用思维的差异在实践中有关外观主义原则的条文和案例得以体现,例如,与《日本民法》相比,《日本商法》对外观主义原则的适用范围更大,其适用该原则保护第三人效果也更强;在没有商法典的我国,这种适用范围、适用效果的差异也可从近期的《民法总则》的修订过程、2018年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解释以及现行《合同法》等中得以体现。在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国内外实践中商法与民法对外观主义原则的适用都存在差异的情况下,该差异应在接下来的立法中得以体现和贯彻。  相似文献   

18.
王绍旺 《现代商业》2008,23(6):270-271
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是大陆法系债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民事立法较多地受到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立法的影响,没有明确提出不法原因给付的处理机制,而是笼统的规定在民事行为无效或合同无效中,法律制裁与民法的法律定位、宪政原则和法官消极中立等现代司法理念冲突,具有较浓的国家公权力对私权利干预的色彩.建议我国民事立法建立统一、完善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但在建立和具体适用该制度时,一定要注意合理界定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协调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规定的关系,尽可能抑制该制度本身可能造成的消极后果.  相似文献   

19.
民法中所称之债,在我国法律上主要规定有四种发生原因。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引起债发生的根据却远远不止这些。  相似文献   

20.
郭嗣彦 《商场现代化》2008,(17):279-280
侵权法与合同法比较,二者无论是在债法中的地位,还是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都存在着极大的差异性。因此,传统民法以债的发生根据理论为依据,将侵权法与合同法同置于债法之中,并非完美无缺,不可动摇。从民法典体系的科学性考虑,宜将侵权法从债法中独立出来,使债法回归其交易法和财产流转法的本质,仅涵盖合同法的内容,侵权行为法则独立成编。对于无因管理则将其作为准契约置于合同法或债法之中,不当得利则作为准侵权行为置于侵权法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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