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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通信政策信息Communication Enterprise Management 2004.08 信息产业部规范代理电信业务行为 (一)电信业务经营者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委托其它组织和个人代理其实施电信业务市场销售、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 (二)代理商不是独立的电信业务经营主体,其  相似文献   

2.
《邮电企业管理》2004,(10):78-78
通信政策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确定电信市 划以及省邮政局批复的设计文件实施;技术场近期监管重点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是否有较大调整。 (1)电信企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 信息 (2 )工程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的法采取低于成本的资费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 律、法规以及国家邮政局的有关规定。 (2)电信企业回收竞争对手的终端设备,进行 (3)工程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行业颁布的不正当竞争; 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 (3)电信企业利用不合理和差别定价,进行不正当竞争; (…  相似文献   

3.
《邮电企业管理》2003,(7):76-77
信息产业部规范电信网码号资源收费行为 (1)禁止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任何名义向依法获准使用码号资源的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专用电信网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电信网码号使用者”)收取电信码号开通费、工程费等一次性费用。  相似文献   

4.
《邮电企业管理》2004,(5):7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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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电信服务规范》正式施施日前,信息产业部发布《电信服务规范》,自2005年4月20日起实施。《电信服务规范》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进电信服务工作。——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并按规定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同时向社会通报本企业服务质量状况。——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时,应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和服务范围等内容,并报当地通信管理局备案。——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电信资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码标价,并采取有效措施,为用户交费和查询费用提供方便…  相似文献   

6.
《邮电企业管理》2004,(4):76-77
针对广西、四川电信公司在广西、四川的多个城市以“灵通地带”,“灵通秘书”、“灵通伴侣”为品牌开展业务,引起当地部分固定和移动运营公司之间争议,信息产业部就上述业务管理作出规定:(一)上述电信公司推出的“灵通地带”、“灵通秘书”业务实现方式中,由智能平台向移动用户发送挂机语音提示时,  相似文献   

7.
信息产业部要求 电信运营企业公开通报服务质量状况 为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增加电信服务质量的透明度,便于广大电信用户及时了解服务质量状况、选择业务,并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信息产业部近日决定,各电信运营企业在按期向电信管理机构上报电信服务质量报告的同时,要在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布服务质量状况。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电信服务质量状况文字报告;主要电信服务质量指标;受理用户咨询投诉情况。今后,电信运营企业向社会通报服务质量状况将形成一种制度,自2002年起,每年的1月下旬、7月下旬…  相似文献   

8.
信息产业部将全面整顿规范电信服务协议 信息产业部将2004年定为“电信服务年”,全面整顿规范电信服务协议将作为重点落实的几件实事之一。信息产业部提出的活动草案和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全面清理在用格式合同形式的服务协议;电信企业在  相似文献   

9.
信息产业部重申网间互联有关规定日前,信息产业部向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卫星、铁通公司发出通告,再次重申电信网间互联有关规定。通告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要加强对下属企业职工的法制教育和通信纪律教育,正确认识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决杜绝人为中断电信网间通信的行为。当发生电信网间通信中断的重大事故时,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按照《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和《电信运营业重大事故报告规定(试行)》规定的时限、程序,向信息产业部和本行政…  相似文献   

10.
信息产业部在近日发布的《网间结算与互联互通监测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就监测系统的维护管理做出规定。(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安排预检计划和日常维护计划,负责对采集链路状态进行监测,保证采集链路的正常运行。  相似文献   

11.
《邮电企业管理》2004,(6):76-77
信息产业部就整顿规范通信市场秩序提出建议    (一)提高依法从业意识,杜绝违规建设    各电信运营企业要组织员工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觉守法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规定和标准。信息产业部将根据《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严肃处理擅自改动、占用、破坏他人电信管线资源的企业,对拒绝改正错误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也要严肃处理。坚决制止乱占资源,破坏通信设施的行为。    (二)运营企业要相互合作,联合建设通信管道    各电信运营企业要提高认识,积极开展合作,本着统一规划、费用…  相似文献   

12.
《邮电企业管理》2004,(9):78-78
  相似文献   

13.
通信执法人员进入通信机房调查取证不得受阻挠 近日,信息产业部作出《关于通信行政执法人员进入通信机房调查取证问题的批复》。批复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信息产业部《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进入通信机房依法进行调查或者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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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确定今年加强行业作风建设重点 坚决制止阻碍互联互通畅通的行为;坚决制止通信市场存在的各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坚决制止侵害用户通信选择权的行为和电信企业在服务协议中有违背《电信条例》条款的内容;坚决制止个别信息台通过各种手段乱计费、乱收费的行为;今年要全面建立公开、公平的电话号码选号机制,取消选号费;继续鼓励电信运营企业逐步向用户提供多种方式的市话清单查询。开展对电信窗口服务、网络通信质量的监督检查;继续在媒体和网站上通告电信服务质量状况;充分发挥各级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电信用户委员会等机构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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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企业管理》2003,(11):76-77
信息产业部发出通告 五种增值电信业务向香港开放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附件的有关规定,信息产业部发出如下通告: 一、自2003年10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下列五项增值电信服务: 1.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2.存储转发类业务; 3.呼叫中心业务; 4.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5.信息服务业务。 二、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合资经营第一条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的企业中拥有股权不得超过50%。 三、对香港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合资经营第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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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企业管理》2003,(4):75-76
信息产业部决定开放移动电话网间呼叫转移业务 信息产业部就中国移动与中国联通两公司开放移动电话网间呼叫转移业务问题作出决定。 (1)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两公司应全部开放移动电话网间的呼叫转移业务。 (2)对网内、网间的呼叫转移业务资费,两公司若实行差别定价,则价差必须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 (3)根据《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精神及其它相关规定,两公司在拟定出网间呼叫转移业务资费后,应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信息产业部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 信息产业部对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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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专项治理措施陆续出台 信息产业部近日向各地通信管理局、各大电信集团公司发出通知,将开展电信服务质量专项治理,对企业在电信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以真正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将对价格无序竞争行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以进一步规范电信市场价格秩序。 电信服务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全面建立选号机制。客户在办理装机、移机、改号、改址、改名等业务时,企业应提供一定数量的电话号码,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企业应确保客户前台选号库和后台配号库的自动动态统一,确保营业系统和交换系统的号线准确和统一。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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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发出通知 整治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市场 为进一步规范电话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行为,净化电话信息服务的信息内容,信息产业部发出《关于整治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市场的通知》。《通知》强调,电话信息台不得采集、编辑、制作、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相似文献   

19.
《邮电企业管理》2003,(12):76-76
信息产业部重申电信工程建设有关规定为遏止电信工程建设事故,信息产业部重申:(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加大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和建设市场监管力度,对违反通信建设市场法律法规,擅自损坏通信设施,造成中断通信的建设单位、承建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2)各电信运营企业在工程建设中要严格执行《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第18号令)、《电信建设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第20号令)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通信建设市场准入制度。工程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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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出台治理电信服务热点问题指导意见    针对一段时期以来电信服务中存在的“不对等协议”、“移动短信陷阱”、“电话卡余额作废”等问题,信息产业部日前出台《关于治理当前电信服务热点问题的指导意见》。    针对“不对等协议”问题,《意见》要求:(1)各相关单位应对各地在用的各类电信服务协议进行清理,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4〕381号)的各项规定。(2)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拓展业务的过程中,应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与用户签订电信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应做到公平无歧视、准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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