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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马惠 《企业导报》2011,(11):155
行政行为必须走向程序化是"行政法治"的法制建设价值取向的要求,行政程序违法及其法律后果是司法审查中的一个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论题。行政程序违法责任是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2.
刘军 《企业导报》2012,(21):146
长期以来,由于对抽象行政行为存在不同认识,也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一直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之外,因而也未形成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以及我国行政机关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现状,决定了在我国建立完善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现实必要性,正确构建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明确司法审查的权限和效力,应当作为促进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备的制度方案加以实施,由此谋求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3.
合理行政的核心内容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正当有效行使。然而,在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中,由于行政合理性复议审查因自身局限已无法满足这一要求,因此,必须确立合理行政的司法保障制度,以控制行政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  相似文献   

4.
本文从我国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的现实出发,提出将行政自由裁量权纳入司法审查的必要性问题;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性质论述其必须受到有效控制,并分析了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现实情况以及原因,提出我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的标准,最后指出了我国存在的一些制度性障碍。  相似文献   

5.
田琪雅 《企业导报》2014,(7):130-131
自从《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呼声就从未间断,但立法机关迟迟未对强烈的呼声做出回应,最主要的原因是该项制度面临的诸如现行法律解释体制排斥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等诸多困境。尽管如此,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趋势是不容质疑的,因为该行为有接受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6.
自从《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呼声就从未间断,但立法机关迟迟未对强烈的呼声做出回应,最主要的原因是该项制度面临的诸如现行法律解释体制排斥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等诸多困境。尽管如此,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趋势是不容质疑的,因为该行为有接受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7.
新《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但是新《行政诉讼法》还没有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作出详细系统的规定,从整体的体系来看,目前还尚未构建一个严密的体系;从实践中具体操作来看,可操作性相对来说较弱,所以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还存在着一些不足,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8.
李宝东 《活力》2005,(11):145-145
一、在我国,抽象性行政行为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于因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规定在实践上和理论上都引起了很多争论。从国外的立法现状看,在英国,无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还是抽象行为,只要超越法定权限,法院都可以行使审查权;美国从三权分立的根本原则出发,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都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内,而且把法院对立法是否违宪的审查原则和制度运用到了对行政或执行机关的立法审查活动中;法国的行政诉讼范围由判例而不是成文法来确定。根据有关判例,未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法国的最高法院对撤销总统和部长会议命令的诉讼,以及对撤销部门制定的行政条例的诉讼享有初审管辖权。  相似文献   

9.
我国的行政法规、规章等高层次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纳入司法和行政复议审查的范围。现实中,对它们的监督很不到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却得不到救济。笔者对行政法规、规章等高层次规范性文件进行分析后,建议将其纳入行政复议审查范围,以更好的保护权利、监督权力。  相似文献   

10.
在“法治国家”和“服务行政”背景下,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相对人的法权意识越来越强,质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也逐年增多。为确保行政执法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使质量监督行政案件顺利进行,作为查处质量违法案件关键的调查取证工作,应引起质量监督部门的高度关注,否则就可能因为程序违法、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司法审查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不利后果。本文从行政证据的概念出发,结合质量技监稽查实务,阐述如何提高质量技监执法主体的调查取证能力,提高执法效能和执法水平。  相似文献   

11.
企业登记行政审查与司法审查的尺度相异,导致工商部门面对司法监督时承担巨大的风险和压力。要适应现代社会对行政许可高效便捷的根本要求,必须重构企业登记审查制度体系.明确形式审查为工商部门企业登记行政审查的唯一标准,同时建立司法部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有机结合的二元审查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2.
一、房屋登记机构执行法律文书的活动是司法活动的延伸 因执行法律文书发生的房屋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司法行为还是事实行为?要弄清楚这个问题,必须先明白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关系。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行政机关和法院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权力系统,一个行使行政权,一个行使司法权。二者的相互独立性具体表现在:行使职权的范围和方式不同;一...  相似文献   

13.
受欺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相对人欺诈而实施的行政行为。目前对工商部门来说,“欺诈”主要表现为两类.其一是对依申请行政行为的“欺诈”.如申请人故意提交虚假证明件骗取工商注册登记或凭伪造的申请材料变更工商登记;其二是对依职权行政行为的欺诈,如生产厂家故意出具认定为假冒商品的虚假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投诉“串货”行为.工商部门如果实施了受欺诈行政行为.就可能承担司法审查败诉,行政行为被撤销甚至行政赔偿的法律后果.[第一段]  相似文献   

14.
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权力的运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行政权力的运用除了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进行的行政立法活动外,主要是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包括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虽然近年来理论与实践将程序公正提到了更高的位置,但实体公正无疑仍是法律公正的内容之一。对实体公正的追求符合中国的法律传统和社会心理,实体公正的地位不容动摇。因此,在大力推进依法行政的今天,继续关注行政执法的实体公正问题,具有重  相似文献   

15.
公司登记是指申请人在公司设立、变更、终止时,依法向工商机关提出申请,工商机关依法审查核准并记载法定登记事项的行为。公司登记行为包括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和工商机关审查、核发(变更、注销)《营业执照》的行为。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对公司登记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在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等各环节,公司登记行为都可能接受司法审查。研究公司登记行为的司法审查,有助于工商机关强化公司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行政审批效能,降低行政诉讼风险。本文试从分析公司登记行为的法律属性人手,结合实践,探讨公司登记行为的司法审查原则与内容,倡导建立不同模式的公司登记司法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16.
于晓兰  徐景波 《活力》2005,(5):73-73
行政权是一定的行政主体为完成其行政任务、履行行政职责以实现国家的行政职能而享有的国家权力。行政权良性运行可以为人们提供秩序,使人们能在一个有序的环境里生产、生活,它还可以起积极的组织、协调、指导的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现代社会,相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行政权是最经常、最广泛、最直接涉及人们权益的权力,而且具有膨胀和扩张的趋势,从而行政权最容易导致滥用和腐败,也最容易失控,一旦失控产生的社会危害是巨大的。在现实中行政权的失控现象主要表现为:行政越权;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行政程序违法。行政程序违法,  相似文献   

17.
李晓峰 《产业与科技论坛》2009,8(3):103-105,245
行政不作为是造成相对人损害,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因素。对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救济应当实行改革。实行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构建人大监察专员制度,建立中立性质的行政复议机构,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并实行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是减少行政不作为的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18.
《行政诉讼法》修改在即,而其规定除赔偿诉讼外均禁止适用调解。为解决行政争议,缓和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对立与紧张关系,有些学者主张从立法上增设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但是调解制度本身追求解决纠纷,有时甚至以牺牲法律原则为代价。我国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无论从适用背景、范围、程序还是整个理念、发展历程都与域外相类似的和解制度不同,在我国确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不仅会弱化司法机关的司法审查权,降低司法权威,而且还会破坏权力制衡机制,不利于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因此我国当前不适宜增设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19.
彭顺俊 《企业导报》2013,(6):160-160
司法审查就是由司法机关对公权力的行使进行的审查。而在我国,公权力主要由立法机关和行政机行使,立法权和行政权是我国主要的公权力,构成成分。一般来看,司法审查主要是审查立法权行使和行政权行使;对立法权的司法审查是对立法权行使的合宪性进行的审查,对行政权的司法审查是对行政权的行使的合宪性和合法性进行的审查。  相似文献   

20.
受欺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相对人欺诈而实施的行政行为.目前对工商部门来说,"欺诈"主要表现为两类.其一是对依申请行政行为[1]的"欺诈",如申请人故意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工商注册登记或者凭伪造的申请材料变更工商登记;其二是对依职权行政行为[2]的欺诈,如生产厂家故意出具认定为假冒商品的虚假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投诉"串货"行为.工商部门如果实施了受欺诈行政行为,就可能承担司法审查败诉,行政行为被撤销甚至行政赔偿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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