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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关系的核心是票据权利。凡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就拥有票据权利。由于票据为无因证券,票据原因关系的瑕疵不影响合法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对于由此形成的对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可根据民法请求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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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无因性指票据只要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即可生效,即使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有瑕疵,票据债务人仍应对持票人按所载义负责。我国《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这是据无因性在法律上的体现。票据无因性的内涵是票据关系与发行、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互相分离、互相独立。谁持有有效票据谁中以主张票据权利,至于持票人因何而取得票据,票据为什么而作成,均不影响票据的权利和流通。票据的无因性还表现在票据权利的转让与一般民事权利的转让不同,票据权利转让时,不须通知债务人即可生效,而民事权利转让时,债权人必须将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行为不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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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所载金额的权利。付款请求权作为第一次请求权,具有主票据权利的性质,持票人必须首先向主债务人行使第一次请求权,而不能越过它直接行使追索权。追索权指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发生的、持票人对从债务人所享有的、请求偿还票据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追索权的行使以持票人第一次请求权未能实现为前提,相对于付款请求权来说,是副次性权利。票据权利票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其一,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它是要求票据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权,其权利的内容为一定数量的货币。其二,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票据权利一经发生,就同作为证券的票据本身合而为一。只有取得证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也只有依据证券,才能行使票据权利。所以票据权利的转移,必须要求伴随票据的支付。其三,票据权利是一种二次性权利。票据权利人首先可以向票据主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在向主债务人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可以向付款人以外的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持票人要真正实现票据权利必须合法取得并正确行使票据权利,善于依法履行权利保全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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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信用工具,在商品购销中越来越受到企业和单位的欢迎,有时作为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的企业和单位,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在法定的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以致承兑银行拒绝承兑。发生这种情况,持票人应如何实现票据权利呢?一、要确保票据不失去权利。《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银行承兑汇票超过法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即汇票到期日起10天内)时,持票人可在票据权利时效期内继续行使票据权利。二、如何实现票据权利。1持票人要立即与开户银行联系,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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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贴现的性质票据贴现是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企业的票据行为,是金融企业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根据我国现行《票据法》的规定,目前只有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可以向银行申请贴现,且票据贴现期限最长不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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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票据背书更改内容的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的目的在于将票据权利转让他人或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按照有关的规定,在票据转让过程中,持票人必须在背书栏作三项记载:一是被背书人名称,二是背书人签章,三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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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名的行为。本文从票据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分析。关于票据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代理权不存在,是认定票据无权代理的关键,有无代理权的举证责任,应由代理人承担。关于票据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笔者认为,我国票据法应当承认无权代理的追认制度,并赋予持票人催告本人对票据无权代理进行追认的权利;票据无权代理如未获本人追认,应由无权代理人自负票据责任,而且,它并不以相对人的善意为前提;无权代理人承担的责任,是有权代理时本人应负的责任;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应取得与本人同一之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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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群 《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3,(2):53-55
贴现是持票银行用现款买断票据权利的行为。贴现持票银行的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的主要票据权利。贴现持票银行在票据到期经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兑而道拒时还可行使追索权。持票银行可享受票据法规定的许多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并避免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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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晴 《金融经济(湖南)》2008,(12):71-72
票据对价制度在票据法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试图从票据对价在票据权利取得及票据行使中所起的作用来谈票据对价对票据权利的重要影响。文章同时还提出票据对价在票据权利的取得与行使过程中存在几点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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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层面比较了两大票据法系及国际公约对票据背书伪造问题的具体规定,并从利于票据信用与流通功能实现的视角建议我国今后在票据背书伪造的立法规制上应借鉴大陆法系的合理内核,建立起以保护善意持票人票据权利为主,兼顾其他票据当事人利益的责任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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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和票据法对于未经质押背书,票据质押能否设立的问题,有不同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于这一问题,首先应当区分质押合同的生效和质权的设立。根据票据行为独立性的原理,质押合同不应受到质押背书的影响。对于票据质权的取得,无论是采二重权利说还是对抗要件说,都没有解决票据质权最终实现的问题。因此,应采纳生效要件说,未经质押背书,票据质权不生效,持票人不能获得票据质权。这样的观点,既符合法律的位阶次序,也维护了票据的流通性和文义性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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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无因性原则与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是无因证券,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这种支付关系的原因或者说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均可不问,而商业银行在办理票据业务时却要承担审查取得票据的真实交易背景这一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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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价值在于依附于票据的权利.票据的善意取得能够促进票据的流通性.但在法律上确认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会带来原权利人对于票据权利的损失.因此,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条件才能给予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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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由此可见,签章作为票据内容的元素之一,是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基石,是票据行为的重要形式要件,对票据至为重要。关于签章的形式要件,各国票据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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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理论上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票据法规定的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后的救济性权利,是一种法定权利,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定性有助于票据实践,助长票据的流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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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票据背书交付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按法定方式记载于票据上的一种票据交付行为。银行票据背书交付由于具有操作简便、可以连续转让、周转较快等特点在经济活动中被广泛应用。但在银行票据背书交付转让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应引起重视。一、会计处理不及时产生漏记或多记。会计人员由于事务性工作多,在实施票据背书交付转让时,如不及时进行会计处理,极容易产生漏记或多记现象,给期终帐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