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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本人将从实际出资、股东协议、股东名册以及工商局登记这四个方面出发,探讨这四个形式要件分别与认定股东资格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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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司立法不完善,司法实践中认定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人的资格与责任缺乏统一的标准,造成司法判决的不统一。本文从现代公司法的精神出发和以我国的国情与公司法相关规定及其立法本意着手,认为应当肯定未出资人的股东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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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专注于创业的同时,也非常关注自身财富的保护问题,尤其是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为了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新《公司法》第七十条第一次从立法上明确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原则上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该规定突破了以往立法中继承仅仅限于财产权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股东的身份资格也可以进行继承,有一定合理性和进步性。但对股东资格的范畴并没有作相应规定。在本文中,我首先对目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的立法进行介绍,在此基础上,分析股东的职务资格是股东的一种特殊资格,不同于股东的一般身份资格,最后对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生前的职务资格(如董事长、总经理等)能否被继承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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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21,(1)
商事交易活动的日趋发展,隐名投资的行为变得非常常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此类案件数量更是大幅增长。对于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条件学者观点不一,而在实务中也大量存在法官意见不一致的情况,这对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十分不利。比较分析众多学说观点,隐名股东身份认定应综合考虑多方利益,且必须具备一定的实质和形式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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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法的发展过程中,对于股东的概念并未形成统一的概念,股东资格的概念更是寥寥无几。正是因为对股东资格概念的模糊,也造成了实务中纠纷的解决上无据可依。旨在从股东资格的概念入手,分析股东资格的几种认定方式,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和司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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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有限公司股东名册与股东资格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股东名册是有限公司的必备法律文件,具有权利推定效力、免责效力、对抗效力。股东名册是证明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充分的表面证据,但并非确认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由于股东名册的固有缺陷,认定股东资格必须综合考虑包括实际出资、章程记载、工商登记、出资证明书等多种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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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股东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旭 《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0,(Z1)
<正>某甲计划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但基于种种原因考虑,希望由自己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但公司股权登记在某乙名下,由某乙代为持有。像这种某甲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材料中均显示某乙为股东的情况,在我国比较普遍。在这种投资方式中,某甲被称为隐名股东,某乙被称为显名股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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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下,面对各种矛盾的证据时,该如何认定股东的资格。通常,当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发生冲突时,应以形式要件优先;当涉及到公司外部的法律关系时,应以工商登记材料为准;当涉及到公司内部的法律关系时,应当以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载为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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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甲、乙两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未就股东死亡后其股权如何处理作出约定。2008年9月,甲车祸死亡,其子丙要求继承甲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股东乙坚决反对,并拒绝协助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丙向工商部门咨询如何申请继承股东资格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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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李某(自然人)被告:胡某和马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两个自然人股东)2009年11月,被告胡某和马某共同出资设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400万元,其中胡某、马某各出资200万元,胡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与胡某系夫妻关系。后因公司业务急需资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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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维护公司利益并为弱小股东提供救济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必将成为我国公司法中的重要制度,其中原告股东资格的限制问题值得深入研究.本文在比较分析国外公司法成熟国家或地区的做法的基础上,围绕对股东持股份额和持股时间的要求两个主要方面,对如何设计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必要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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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维护公司利益并为弱小股东提供救济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必将成为我国公司法中的重要制度,其中原告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在比较分析世界上公司法成熟国家或地区做法的基础上,围绕对股东持股份额和持股时间的要求,建立必要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相关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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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是我国公司法中的一大难题,在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股东未实际出资能否取得股东资格和"隐名股东"能否认定为股东资格及其与名义股东、第三人之间的关系问题是两个重要的问题。在股东未实际出资时,是否实际出资不应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在隐名股东中采取何种学说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关键在于找到平衡股东、公司、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利益的结合点。对于隐名股东问题,应采折衷主义,对隐名股东资格的判断,应当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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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第四期刊发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能否对部分股权行使“有限购买权”?》一文,颇受读者关注,有读者反映读了此文很受启发。近来,我国证券市场十分活跃,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较一般的股权转让更为复杂,部分股民对此的“认知度”往往高,有的甚至模糊不清。本期“经济与法”特刊发施剑蓉《股东资格可以依法继承吗?》一文,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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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原告范围应当采“单纯股东主义”模式。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派生原告资格的持股时间要求,应当为被诉不当行为发生时,并在诉讼进行期间持续拥有公司股份,在持股数量上,应当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降低对于非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比例要求。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派生诉讼原告股东,从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保证原告股东能够代表公司与其他股东的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