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 毫秒
1.
刘淑华 《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1,(6X):255-256
董事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一起构成了现代公司法上董事义务的二元结构,其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保证市场经济的高速、健康运行等方面有重要意义。我国法律对此的规定相对简单和粗糙,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基础上加以完善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2.
3.
4.
公司管理者信托义务中的忠实义务只是为公司和股东利益提供了一道防火墙,其注意义务才是实现公司目的的制度核心.但管理者与公司及其股东间的合作障碍、管理者的道德风险和个人成本等都制约了其功能的实现.为此需要更多注重公司的内部机制和外部环境,理解把握注意义务的行为标准和司法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5.
非营利法人执行管理机构在非营利法人治理中具有关键性作用,然而我国法律对非营利法人董事义务的规定相当简陋。因此,本文将以普通法及大陆法上对非营利法人董事义务的规定为出发点,分析我国对非营利法人董事义务存在的立法缺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6.
股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但是面临着公司董事权力过大的弊端,因此《公司法》设立了董事竞业禁止制度,但是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却面临着时间、地城、董事责任规定不健全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使该制度能够发挥到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杨卫宏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1):58-60
针对我国公司法中董事忠实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法中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立法建议:完善董事忠实义务,完善董事竞业禁止后契约义务和完善自我交易制度. 相似文献
8.
在敌意收购中 ,目标公司的董事无疑是最大的利益受损者 ,因为敌意收购一旦成功 ,他们很有可能丧失工作或名誉扫地。因而 ,目标公司董事往往会运用手中掌握的经营公司的权力 ,采取各种措施挫败敌意收购者。对于这种反收购行为 ,美国判例法援用原有的商业判断规则 ,并在其基础上发展出了一系列测试标准 ,用以评判目标公司董事的反收购行为是否符合董事的注意义务 ,主要有 :主要目的测试标准、相当性测试标准、最大价值测试标准、公正拍卖者测试标准等。 相似文献
9.
10.
11.
12.
随着一系列造假事件的浮水 ,人们已认识到治理证券市场的必要性。而治理证券市场的手段之一是法律制度的完善 ,尤其是法律责任的完善 ,让违法违规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才能起到以敬效尤的作用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深入探讨董事对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3.
独立董事制度产生并盛行于“一元制”公司治理模式的国家,是加强董事会独立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手段之一,我国已引入该制度。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该制度引入时间短,其发展和运作还不成熟,因此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详细论述我国目前法律对独立董事权利义务的规定,并针对其不足,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4.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经营的决策权和执行权,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实际控制着公司的运营,他们因工作关系可以接触很多公司经营的秘密,对公司的经营条件、财务状况等比其他人更了解,可以说是这些人决定着一个公司的命运。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讲,他们又与股东不同,并非公司的所有者,而是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经过董事会聘任产生的, 相似文献
15.
16.
世界范围内竞业禁止制度的产生已有数百年的时间,但是我国由于多种原因的制约,竞业禁止制度的法律设置与西方国家仍存在一定的差距。研究并逐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竞业禁止制度,对于经济的稳健发展、社会的长足进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从公司法中的竞业禁止义务这一角度展开,在分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具备的条件之基础上,指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7.
确立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制度,将有助于适当地调解控股股东和小股东之间或大股东与经营者之间所发生的矛盾及利益纠纷,对公司法制度完善和全面发展有积极影响,并且对我国经济的正常运行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界定了控股股东及其诚信义务,然后指出了控股股东对公司诚信义务的内容,最后提出了在判定公司诚信义务的标准。 相似文献
18.
目前,我国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公司法》中。董事忠实义务是防止董事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公司法在董事忠实义务的立法方面存在诸多弊端,应该予以充实和完善。 相似文献
19.
竞业禁止是禁止公司董事实施与其所在公司营业有竞争性质的行为。竞业禁止义务是公司董事的法定义务,也是其忠实义务的重要内容。我国新公司法虽然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尚存缺陷,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的基础上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20.
姜丽 《商业经济(哈尔滨)》2010,(3):125-127
注意义务的违反是研究行为人预见到危险发生的可能后,是否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充分加以避免的问题,其中心的内容是风险合理避免的措施。对我国侵权法中注意义务违反的认定一般包括两方面,即一般主体注意义务违反的认定标准和专业人士注意义务违反的认定标准。注意义务的判定模式是中性的,既没有偏向原告方的,也不是偏向被告方的,而是以整体社会的利益为核心来进行考量的。这种模式目前最适合我国的国情和文化传统;专业人士注意义务违反的认定标准并不是统一的,而是在不同的职业或行业领域有不同的标准,对同一职业或行业的专家来说,则应当根据不同的技术职务来确定不同的标准;同时专家行为标准的确立还应符合时代的要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