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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合同如影随形,其在完善市场交易规则、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合同法恰恰是一部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涉及到生产、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而该法要求当事人要全面、正确、适当地履行合同的义务,可见合同义务贯穿合同关系的全过程,合同法上的一系列基本制度都是围绕着合同义务建立和完善的。如今,伴随着诚实信用原则适用范围的扩宽,合同的义务也有了进一步扩张的趋势,形成了一个缜密的合同义务群,这个义务群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在市场交易的平台上构筑了一道坚强的堡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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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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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同法生效后,合同义务在给付义务的基础上增加了前合义务,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即“扩延”的合同义务,揭示扩延合同义务的涵义和立法例,并正确识别其法律性质,可改变过去只注重给付义力的合同履行的倾向,从而实现交易的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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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宁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6,(11):10-10
作为一种合同法律制度,合同解除是提前终止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情形。从作为当事人亭有的权利角度讲,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冈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从法院和仲裁机构享有合同解除权的角度,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因发生重大情事变化,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则显失公平,根据一方当事人请求,裁判解除合同使其消灭的现象。据此,从权利行使的主体角度出发,与合同解除相关的诉讼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产生的纠纷的诉讼,另一类是在发生重大情事变化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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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承包商工程合同风险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设工程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就工程承发包而规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是进行工程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主要法律依据。订立和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的根本利益。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确立了当事人双方对工程项目管理权利、义务以及双方的经济法律关系。合同风险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环境、组织、技术、管理、信誉等情况发生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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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合同法》第97条之规定,合同尚未履行时,在合同解除后,只需单纯地终止既订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溯及力可谈,自然不存在恢复原状问题。此时,尚未履行合同的状态与合同订立前的情形并无二致。但对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当事人有无赔偿损失请求权,该条文未做明确规定。事实上,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与合同尚未订立根本就是两回事,在本质上截然不同。合同虽然没有实际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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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这项新的合同法律制度,这对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安全、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交易秩序,树立诚信交易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缔约过失责任的内涵、表现形式、构成要件及它与合同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界定等几方面进行简要探讨和研究。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基于未履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一定的损失的事实,负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一、缔约过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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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行为在表现形式上多种多样,根据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可以分为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当和拒绝履行,在我国的合同法实践中,也可以做上述的分类。国际工程承包中承包商的违约行为亦可以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与拒绝履行)将导致合约的终止和损害赔偿责任的发生;不适当履行分履行不当与履行延迟。综观各类合同条款和相关的国际工程合同实践,笔者认为承包商履行不当的行为责任,将最终由工期延迟的违约责任来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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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经过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债法(尤其是合同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保险合同作为民商事合同的一个重要形式,自然也受该原则的指引和约束,并且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它同时也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中体现得淋漓尽致,比如: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在保险标的风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避免和减轻损害的义务等。其中,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中最典型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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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它不仅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而且还意味着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在传统的合同法中,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始于合同有效成立,终于合同履行完毕。如果合同关系尚不存在或未成立,就无违约责任可言。因此,在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缔约时的过失不成立或无效时,就会使得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违约责任的保护,从而该方的民事权利就会处于得不到法律救济的不利境地。为了弥补这一法律真空,缔约过失责任这一大陆法上伟大的法律制度便应运而生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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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 Cai-qun 《哈尔滨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4)
在当事人双方订约的合同为格式合同的情况下,契约自由原则往往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各国都通过确定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则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本文通过考察各国合同法关于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则,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论述了格式合同的解释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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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是规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最基本法律之一 ,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合同法》根据国际上的一些做法规定了不安抗辩权 ,对于平衡经济利益 ,防止合同欺诈 ,保障交易安全又具有特殊的意义。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中 ,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应履行义务而不履行 ,或者不可能履行时 ,拒绝或者暂行停止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合同订立后 ,一方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 ,另一方的权利即将落空 ,为了保障另一方的权益 ,应允许其采取补救措施 ,否则有悖公平原则。文章就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法律效力等作详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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