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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的深圳"好来居高空抛物案",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物业服务企业赔偿受害者家属近23万。此判决一经曝光,立即在社会上产生极大的反响,特別是在物业管理行业引起了普遍的质疑和恐慌。那么,一审法院判决物业服务企业承担30%责任,赔偿近23万是否合理合法?本文将从物业管理的责任、性质及权利、义务等层面予以评析。  相似文献   

2.
在笔者了解和接触到的涉及物业管理企业风险责任的案例中,有因入室抢劫杀人要求赔偿的,有因汽车被盗、被划要求赔偿的,有因小区道路上动物粪便、结冰致使行人跌伤要求赔偿的,有因上下楼渗水要求赔偿的,有因瞬间停电造成个人计算机文件丢失要求赔偿的,有因电梯故障使乘客受困要求赔偿的,有因燃气泄漏要求赔偿的,几乎在小区内发生的所有不测事件都有可能被业主作为索赔的理由。而法院做出的判决,有的使物业管理企业松了一口气,也有相当一部分令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如何免于这样索赔诉讼的纠缠,笔者认为,检讨和修改物业服务合同是必须走好的第一步。  相似文献   

3.
2014年5月份,国家质监局、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了《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确定广东在全国率先试行使用管理人首负责任制度。也就是说,不管电梯事故是谁造成的,使用管理人都必须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率先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其后,电梯的使用管理人有权对造成电梯事故的制造企业、安装企业、维修企业、保险企业以及检验单位和使用者追索相关损失。这一方案公布后,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认为,此举将严重影响到物业管理行业的利益,增加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风险,坚决反对这一方案的落地执行,并为此多方奔走,积极呼吁。  相似文献   

4.
<正>事实上,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风险是客观存在和不可避免的,在一定条件下还带有某种规律性。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在发展过程中各种矛盾纠纷屡见不鲜,大至人身伤亡、电梯事故,小到户内水浸、噪音扰民、宠物伤人、私搭乱建等,都可能成为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索赔或拒付物业费的理由。物业服务企业往往身不由己地成为索赔的对象,其实,出现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物业服务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有限导致的。事实上,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风险是客观存在和不可  相似文献   

5.
物业管理企业受管委会及房产消费者的委托,承担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义务包括: 1 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对房产消费者委托管理的房屋、设施及其公共部位进行维护、修缮,承担居住小区及小区内物业的保安、防火、绿化维护清扫保洁以及房产消费者日常生活必需的便民服务;2.接受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居民的监督;3.重大的管  相似文献   

6.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具有“安全防范义务”。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由于物业管理企业疏于管理,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安全防范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非业主责任造成的业主房屋被盗、业主人身遭到伤害等恶性事件,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物业管理企业有义务保…  相似文献   

7.
11月15日,北京市2006年冬季供暖工作正式开始,尽管供暖工作并不属于物业管理的范畴,但客观上不少物业管理企业仍然承担了不少供暖方面的工作。如往年一样,这些承担了供暖工作的物业管理企业面临着许多问题:暖气费收缴率低;业主室内温度达不到16摄氏度;部分物业管理企业还面临着  相似文献   

8.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服务的活动。前期物业管理跟一般意义上的物业管理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一是存续时间的不同。一般意义上的物业管理,是从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开始,而前期物业管理仅存在于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二是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对象不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由于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没有行使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能机构,但已有部分业主入住,不能没有物业管理和服务,只能由开发商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由下属的物业管理公司来承担。而一般意义上的物业管理,是由业…  相似文献   

9.
物业管理在社会生活和经济建设中承担着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但物业管理企业的社会地位、公众形象却没有得到公允的评价和体现,尤其是经济地位、经营状况更是令人堪忧。笔者以为,必须改变物业管理亏损的局面,改善物业管理的生存环境,使物业管理企业有持续发展的动力基础,如此才能保证物业管理行业的繁荣昌盛。为此,笔者试图探寻一些物业管理亏损的原因,并从中探讨亏损企业生存发展的途径。  相似文献   

10.
《住宅与房地产》2013,(4):72-73
《物业管理条例》应当规范谁?关于这个问题,我问过几位同行,答案几乎是一致的,应当规范业主和物业企业双方,因为《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经写得很清楚了。但是,这个问题并不简单,它涉及什么是物业管理、谁是物业管理的主体,以及业主、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政府等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责任。  相似文献   

11.
物业管理项目经理人是指在具备物业管理行业注册资质的企业中,可以全面地承担一个物业管理项目的运作,能够有效地组织人、财、物各项资源,能够独挡一面地带动企业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物业经营、管理服务,并实现管理和盈利目标的人。在物业管理行业不断发展的同时,综合素质强、专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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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新买的皮鞋只穿了十几天就掉了底时,当开启酒瓶突然爆炸造成人身伤害时,人们往往会想到索赔。那么,索赔需要掌握哪些证据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受害者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受害者不论投诉还是起诉,都应该提供与商品要素相符的购物发票、商品说明书、广告承诺、质量检验单等证据。《消费法》规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生产者索赔;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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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早在2006年,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就在原有企业团体会员制的基础上增加了"注册物业管理师"作为个人会员加入协会的新制度,使协会承担起对物业管理师队伍行为规范、诚信自律、职业素质等监督和培训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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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企业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必须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作为物业管理行业中的品牌企业,深圳市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物业")历来重视承担社会责任,公司在企业文化中鲜明地提出"使物业更有价值,让员工更有成就,回报股东,回报社会"的企业使命。希望通过努力让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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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上海虹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物业管理一级资质企业,通过英国UKAS质量、环境认证体系的第三方审核,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上海市"品牌服务"企业,中国物业管理行业突出贡献奖,物业管理行业AAA级诚信承诺企业,中国物业管理嘉年华金榜TOP100企业,《中国物业管理》品牌企业,中国物业管理行业承担社会责任优秀企业,价格诚信建设单位。公司成立至今,一贯秉承虹达物业服务理念及品牌意识与物业管理市场的融合,经过十年的发  相似文献   

16.
<正>物业管理是一项持续时间长、牵涉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的综合性活动。物业管理中的很多问题,往往不是某一主体单方面原因造成的,可能有物业管理企业行为不规范的原因,可能有开发商在开发建设阶段遗留问题的原因,也可能有业主自身自律性不强的原因。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以及业主三方对物业管理的实施都有影响,对建立良好的物业管理秩序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推行物业管理初期,物业管理被理解成是开发建设的附属产品,开发商往往指定下属物业管理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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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维护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业管理条例》于2003年5月28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本条例对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定相对较详细,但该条例没有对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在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时违约,造成物业管理企业的经济损失由谁来承担,如何进行承担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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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是英文Pruducls Liabivily的缩写,意思是“产品赔偿责任”。产品质量出了问题,生产厂家要负责赔偿消费者,这便是一般意义上的“产品赔偿责任”。这种赔偿不仅仅包括产品的修理和更换,而且包括赔偿产品的缺陷对使用者的人身及财产的损害(通常称做“扩大损害”)。这后一类的赔偿责任问题目前正困扰美国企业界。 对于“产品赔偿责任”诉讼,美国长期以来依据的是“过失责任”法理。受害者向厂商提出索赔要求时,必须出示厂商的过失及其与自己受害的因果联系等证据。如今,产品的生产流通过程日趋复杂,一个受害者拿出上述证据已十分困难。于是,“严格责任”的法理便在美国应运而生了。根据“严格责任”法理,受害者不必证明厂商的过失,只要证明产品存在的缺陷以及缺陷对自己造成了伤害,就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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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是工程承包商在实施施工合同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合同规定及一些惯例,向业主索取承包方没有责任和义务承担的发生在合同价款以外费用的工作。由承包方提出索赔申请,要求业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名正言顺合理合法的商务行为,是施工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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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苏州某小区白日遭窃,小偷撬开三户业主的车库,偷走一辆电瓶车和两辆自行车,此事被苏州某电视台以“连过三道门,小偷白日行窃”作了报道。案发后,三户业主一致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失窃造成的损失,而物业管理公司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对此事的责任,拒绝赔偿。双方各执一词,闹得很不愉快。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到底该不该赔偿呢?笔者认为,首先必须明确一点,即不能认为只要小区里发生了业主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物业管理企业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很多业主认为,既然物业管理企业收了业主的物业管理费,而在物业服务合同里又有一项保安义务,那么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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